房屋维修基金可以启动的情况

2024-05-15

1. 房屋维修基金可以启动的情况

房屋维修基金可以启动的情况有: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二次供水、排水系统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的;消防系统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的;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的;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的。
一、业主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么
可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包括。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二、法定可强制加班的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三、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多长时间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房屋维修基金可以启动的情况

2. 哪些情况下房屋维修基金可以启动

房屋维修基金可以启动的情况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开发商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房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一、独栋别墅是否需要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需要的,因为别墅也属于物业统一服务的了,公共部位也有份的。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二、房子过了保修期如何赔偿?
超过房屋保修期的赔偿如下: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反映请求赔偿。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审核同意使用。
三、房屋漏水维修基金怎么提取方法
房屋漏水使不符合房屋维修基金提取条件,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维修基金主要适用于房屋大修的,如果只是个别房屋的小修,是不能使用维修基金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 房屋维修基金哪些情况下可以启动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可以启动的情况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开发商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房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房屋维修基金哪些情况下可以启动

4. 房屋维修基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

您好,商品房保修期一般为5年,保修期内由开发商或相关厂家负责。
保修期满后,涉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启用房屋维修基金。其中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房屋维修基金是每个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就必须缴纳的一部分费用。如果不缴维修基金,业主就根本不可能拿到家门钥匙。然而,交钱后所住的房屋一旦需要维修时,想花这笔钱却不那么容易。  启动需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据沈阳市小区办相关人士介绍,一般来说,小区业主想要启动和使用维修基金,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该小区或住宅楼建立了维修基金账号;2、损坏的部位必须是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3、必须是在保修期满以后;4、商品房小区必须组建业主委员会,由委托的物业公司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启动和使用维修资金。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当住宅的业主发现房屋出现漏雨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就需要申请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申请分为五步。第一步,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要求后,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维修改造方案,主要包括维修内容、预算金额、按预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金额、施工企业选择等;第二步,由业主委员会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或者挨家通报征求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并在小区内公示5天;第三步,由物业公司带相关资料到区小区办审核;第四步,区小区办审核抽查通过之后,维修开工;第五步,工程竣工后,由市房产局财计处核算办理结算手续,财计处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由专户银行向物业公司划款。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需使用维修资金的,要在区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申报。      
记者从王女士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了解到,目前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申请已经启动,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这一项很难,原因是房屋出现问题的业主想启动维修基金解决问题,而没有问题的居民却不想动用这笔钱,因此要想达到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这一硬性要求是很难的。

5.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具体情况如下: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2、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3、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4、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5、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6、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7、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8、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6. 什么情况下能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该怎么用?看完这4点你就知道了,第4点一定要清楚

7. 住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维修基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住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维修基金?

8. 启动房屋维修基金的程序

法律分析:1、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
2、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
3、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4、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等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5、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准予使用通知书。
6、申请人取得准予使用通知书后,按照已申报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7、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资金划至维修单位。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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