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商品房预售制度利弊

2024-05-14

1. 如何看待商品房预售制度利弊

  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到90%以上。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进程紧密联系。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
  此外,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目前除银行贷款外基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实际上商品房预售成为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据统计,目前商品房开发资金中,约40%来源于预售获得的资金。
  由于历史欠账多,新建住宅量大,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以增量市场为主,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多是成片、滚动开发,在资本市场不发育的情况下,完全靠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是无法实施项目滚动开发的。
  目前,商品房预售价格较现售价格约低10%-15%。而一些购房者在接受调查时也表示,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有价格优势,这也是预售制度为消费者所接受的重要原因。
  尽管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促进住宅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所存在的弊端也浮出水面。如预售商品房的销售行为与房屋实际交付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给部分开发商虚假宣传、改变规划、延期交房等不规范行为留下了空子,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此外,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政府和银行的监管能力要求较高,预售制度中隐含的风险因素,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开发行为、银行对资金和预售款使用行为具有较强的监管能力,管理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支持取消的人表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禁止期房销售,对于促进优胜劣汰,提高房地产行业集中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购房者权益等,会起到积极作用。
  反对取消的人认为,一旦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市场供应规模将较大程度地萎缩,从而影响房价的稳定和市场的平稳发展。搜狐焦点调查显示,有近五成的网民认为,如果预售被禁止从而引发房价上涨,对购房人是极其不利的。
  还有人担心,一旦取消预售制,留出的开发资金缺口将进一步刺激外资加速进入市场,从而加大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有可能引发新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

如何看待商品房预售制度利弊

2. 如何看待商品房预售制度利弊

  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到90%以上。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进程紧密联系。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
  此外,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目前除银行贷款外基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实际上商品房预售成为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据统计,目前商品房开发资金中,约40%来源于预售获得的资金。
  由于历史欠账多,新建住宅量大,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以增量市场为主,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多是成片、滚动开发,在资本市场不发育的情况下,完全靠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是无法实施项目滚动开发的。
  目前,商品房预售价格较现售价格约低10%-15%。而一些购房者在接受调查时也表示,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有价格优势,这也是预售制度为消费者所接受的重要原因。
  尽管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促进住宅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所存在的弊端也浮出水面。如预售商品房的销售行为与房屋实际交付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给部分开发商虚假宣传、改变规划、延期交房等不规范行为留下了空子,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此外,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政府和银行的监管能力要求较高,预售制度中隐含的风险因素,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开发行为、银行对资金和预售款使用行为具有较强的监管能力,管理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支持取消的人表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禁止期房销售,对于促进优胜劣汰,提高房地产行业集中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购房者权益等,会起到积极作用。
  反对取消的人认为,一旦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市场供应规模将较大程度地萎缩,从而影响房价的稳定和市场的平稳发展。搜狐焦点调查显示,有近五成的网民认为,如果预售被禁止从而引发房价上涨,对购房人是极其不利的。
  还有人担心,一旦取消预售制,留出的开发资金缺口将进一步刺激外资加速进入市场,从而加大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有可能引发新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

3. 商品房预售引起热议,商品房预售有哪些利弊?

对于买过房子的朋友都知道,在买新房的时候,很多楼盘都卖的是期房,在签订购房买卖合同的时候,签的也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那么这其中究竟有哪些利弊呢?下面就由我来给大家答疑解惑。

首先对于购房者来说,买房子时候只能通过售楼部置业顾问的介绍,户型图和区位图,了解房子的户型、位置以及学区配套和未来的发展空间,并不能进到自己想要买的房子里实地观看。有些开发商为了促进成交,建造样板间,但实际上交房的时候,样板间与自己买到的房子也会有很大的出入。大部分的样板间与交房后的房子比例并不是1比1。因此常常会出现看样板间的时候,觉得空间挺大,实际交付后感觉空间很小的情况。 甚至有时候,户型图上的房屋格局与交付后的并不相符。 

然而对于开发商而言。商品房预售却有很大的益处。购房者只需要首付到位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贷款成功后开发商即可收到房屋全款。这样很大程度上就解决了开发商资金周转的问题。可以用这一部分的钱用作盖楼,大大降低了成本。当然房子盖好后再卖和未盖好之前出售,房价也不是在同一水平上。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购房者节约了不少的购房款。

通过拆迁和炒房等手段致富的年代已经过去了,这两年国家出台的房住不炒政策,以及取消“学区房”这一字眼在售房宣传语中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房价的不良上涨。不过随着钢筋,水泥,土地,人工等成本的上涨,房价大规模下跌也是不可能出现的,尤其是在二、三线城市。因此,房子够住就好啦! 

商品房预售引起热议,商品房预售有哪些利弊?

4. 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哪些弊端?


5. 商品房预售制的制度利弊

 商品房预售的弊端可以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预售商品房抵押、转卖和预售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及其处理等四个方向讨论。一、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曰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依据该条,我国的商品房预售以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形式要件。站在预防法学的观点来看,就是先以“契约的方法,将当事人彼此的权义关系加以定位,俾减少因权义不明所生的争执或纠纷。另外,对该种契约的性质也必须予以明确,这是对当事人彼此权利义务具体定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法律能够具体准确地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求。二、预售商品房的抵押问题根据1997年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者可以以待建成在建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担保,购房者也可以对依法获准建造的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但从实践看来,预售商品房抵押存在三种形式:开发商设立的抵押;购房者设立的抵押;开发商和购房者设立的重复抵押。(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将房屋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依据预售合同享有的权利并非物权,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 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而预售方将待售房屋抵押后,抵押人获取的抵押权则是一种物权。如果预售方不能如期与抵押权人结清债务,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人特优先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这对购买方显然是极为不利的。 (二)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实际上多为预售商品房的贷款抵押。这种抵押是以未来将取得的权益作为抵押物。三、预售商品房的转卖问题所谓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又称“炒楼花”,是指在商品房预售以后,买受人将其预购的未施工交付的预售商品房另行转让的行为。我国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对此既未予以明确允许,但也未明令禁止,而是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在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也并没有禁止炒楼花。四、预售商品房纠纷问题由于商品房预售是一种新鲜事物,有关立法还不完善,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暴利,故意作虚假承诺,利用立法的漏洞损害购买方或其它人第三者的利益,预购方又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导致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纠纷不断暴露。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标的瑕疵问题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问题。

商品房预售制的制度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