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大家帮帮忙,谢谢!

2024-05-16

1.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大家帮帮忙,谢谢!

第三题答案:1不合法,因为田某高某行为违反我国商法中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下文中有相关论述. 
2不合法,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罢免,公司董事会无权罢免 
3可以.因为二人确实违反法律 
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大家帮帮忙,谢谢!

2. 这是商法的不定项选择题!考试要用!资深人士请帮忙!谢谢!

1、BD 
2、Abcd
3、AB
4、bcd
5、Abcd
6、Abcd
7、BCD
8、Abc
9、这个是之前的法律规定,已经失效了,若按照之前公司法选择A,现在两名(含)以上股东3万就可以了。
10、BC
11、ABC
12、ABCD
13、ABCD
14、旧公司法1000万,新公司法规定500万,若按照新的,选择B
15、这个保险法上有,应该选择AD

3. 两道关于商法的案例题,求大神详细解答

依照1993年公司法合同有效,损害赔偿难,无明确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该法律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规定。因此这个案件按照93的公司法,依照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李振东和银行之间设定的抵押担保是合法有效的。
其他股东的赔偿只能通过民法通则第66条按照类推适用原则来确定李振东对其他股东的损害赔偿。

根据2005年的公司法该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损害赔偿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 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由于公司法第105条,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李振东没有通过股东大会擅自签订抵押担保。银行作为第三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有权限,在这里作为善意相对人。所以合同仍然有效。但是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款要求李振东个人承担滥用权利而带来的损害赔偿。

参见:2005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依照上面的提供的分析方式自己试一试。只要答案可能对您的考试并无裨益。

两道关于商法的案例题,求大神详细解答

4. 一道商法的案例分析~谢谢了!

本案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普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否分配利润。律师事务所收取服务费不算盈利。我同意被告观点。

5. 经济法 案例分析题 求详细解答,谢谢!

28、第一种观点正确。顾客有权要求商场予以退货。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顾客与商场存在买卖合同,与厂家无合同,故只能要求商场退货。
 
29、D项正确。美容店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承担安全责任。

经济法 案例分析题 求详细解答,谢谢!

6. 商法试题:急,需专业人士回答!

1)乙为无权处分,因为甲委托以照看波斯猫,猫的所有权归甲,乙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甲方的财产
2)乙与丙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乙方为无处分权人,却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甲的财产,合同效力待定,如经过甲的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3)追加丙为第三人,判决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波斯猫由丙方返还给甲、钱由乙返还给丙,因为乙方的无权处分行为未得到甲方确认,乙与丙的买卖行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7. 经济法 案例分析题 知道做的帮个忙 我对下 答案 谢谢!!

【答案及解析】
(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经济法 案例分析题 知道做的帮个忙 我对下 答案 谢谢!!

8. 经济法案例题 急求答案 跪求 回答满意又追加 不要复制黏贴谢谢

2、房地产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房地产公司虽然是甲公司的股东,但不是该笔买卖的直接当事人,即与乙厂签订合同是甲公司而非该房地产公司,对该合同承担责任的是甲公司。所以,该合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甲公司。因此,房地产公司不要承担责任。

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因为,甲乙双方对对方的发盘没有直接答复接受,即双方各自的均为发盘或邀约,而构成合同的关键是受盘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明确的接受答复,合同方能成立。而乙公司没有作出对甲公司发盘的标售接收到答复,而是认为甲公司的发盘与自己同样内容的发盘是目地一致的,而没有对甲公司的发盘作出明确的接受答复。所以,合同没有成立,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