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民法上抵押权的顺位是什么意思

2024-05-16

1. 请问,民法上抵押权的顺位是什么意思

 请问,民法上抵押权的顺位是什么意思  首先关于抵押机没有顺位这个法律概念.然后,可能你是想问有关抵押优先权的问题的 答案补充 具体回答:在担保法里作为担保的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但这些担保方式中,对财产作为担保的行为中,只有抵押才具有优先权,这种担保方式相对其他担保方式享有更高的履行债务的优先力,因此称为抵押优先权。
  抵押合同生效 抵押权的生效 抵押权的设立 是什么意思?有什么联系?  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抵押权的生效这一说法应该不是法律上的严谨说法,按照字面理解与抵押权设立差不多吧。
  什么是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  比如甲拥有一栋楼,甲把楼抵押给了乙并给乙办理了这幢楼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后,甲又通过抵押合同,把楼抵押给了丙,但未登记。此时乙和丙是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人。  只不过给乙办理的抵押,是基于物权的。给丙办理的抵押是基于债权的。  如果甲违反和乙所约定的事项的话,乙之后可以对任何人主张其所享有的抵押权。  如果甲违反和丙所约定的事项的话,丙以后只能对甲主张其所享有的抵押权。  这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针对所有人都有效。而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针对合同订立的对方有效。  所以基于物权设置的抵押权比基于债权设置的抵押权优先,如果乙丙同时主张其抵押权的话,法院最终会判给乙。  变更抵押权,其实就是说变更抵押权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乙要把这栋楼抵押给别人的话,需要对抵押权登记时的抵押权人那一项进行变更,因为一栋楼上不能同时设置两项物权抵押权。
  什么叫第二顺位抵押权变成第一顺位抵押权?  所谓抵押权的顺序,亦称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每一个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先后顺序。
  
   
  
  比如一个价值十万的财产抵押,第一顺位抵押权为四万,第二顺位抵押权为六万,如果债务人把四万还拉后第二顺位抵押权的六万就变为第一顺位抵押权,债务人还可以再设个抵押啊
  实现抵押权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实现就是你把抵押人抵押给你的东西变现或者处理,你实现了自己的债权
  抵押财产负抵押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1、《物权法》第21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第215条规定: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顺位归责  一般借款人为第一顺位,、  第二顺位处置抵押物,  第三顺位担保人承担。
  抵押权顺位指的是什么:?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券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请问,民法上抵押权的顺位是什么意思

2. 问一个法律问题??有关抵押权的!帮忙解释下面一句的意思,还有顺位变更时什么意思!!

这个比较简单,需要举例子说明,比如甲乙丙丁4人,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以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作价3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后甲又向丙借款300万元,同样以自己300万元的房子作为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再向丙以300万元的房子作为抵押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合同。
这样一来甲的一套房子就分别有了三个抵押合同,于是就有了乙丙丁3个抵押权人,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是有先后顺序的,也就是说以签订合同的先后为顺序,如果甲届时不能偿还贷款,最后拍卖所得的价款是按照抵押顺序来清偿的,就本案来讲就是:乙先于丙,丙先于丁。
那么处在前位的乙和丙是可以放弃该抵押权或是抵押顺位的,放弃就是比较简单,即使甲无法清偿,他们也不行使抵押权。而放弃顺位则是放弃在先的清偿顺序,如果该房子最后拍卖了500万元,而乙放弃了第一位的抵押顺位,那么清偿顺序就便成了丙300万,丁200万,乙没有。而不能私自变成丙300万,乙200万,丁没有,就是乙丙的顺位变更不得影响丁的权利。

3. 顺位抵押是什么意思?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什么意思?

一、
顺位抵押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券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抵押权顺位的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笔者认为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2、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3、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其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三、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构成要件基本等同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其中需注意的是,顺位的变更具有绝对的效力,不仅受偿次序发生变动,且受偿的债权额也随之变动,故这样的变更很可能会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若为变更行为必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顺位抵押是什么意思?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什么意思?

4. 顺位抵押是什么意思?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什么意思?

一、
顺位抵押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券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抵押权顺位的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笔者认为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2、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3、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其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三、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构成要件基本等同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其中需注意的是,顺位的变更具有绝对的效力,不仅受偿次序发生变动,且受偿的债权额也随之变动,故这样的变更很可能会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若为变更行为必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5.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和变更是什么

一、抵押权顺位的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笔者认为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其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其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其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构成要件基本等同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其中需注意的是,顺位的变更具有绝对的效力,不仅受偿次序发生变动,且受偿的债权额也随之变动,故这样的变更很可能会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若为变更行为必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和变更是什么

6. 抵押权顺位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抵押权顺位指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抵押权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7. 抵押权顺位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一、让与抵押权顺位要注意什么
其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笔者认为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其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其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其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二、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构成要件基本等同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其中需注意的是,顺位的变更具有绝对的效力,不仅受偿次序发生变动,且受偿的债权额也随之变动,故这样的变更很可能会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若为变更行为必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抵押权顺位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