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全面趋同吗

2024-05-14

1.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全面趋同吗

我转述一下某事务所出的一本书:《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对中国和国际会计处理实务中的差异做了个小结,由于不是参照准则原文,难免不全,欢迎补充。另外,对于管理会计师初级证书感兴趣,可以去管会教育(管理会计师项目管理办公室)官网查询。
存货:
两者的差异主要是在采购价格的确定上,IAS采用净价法,即扣除商业折扣,回扣和其它类似项目后的金额。而CAS采用的是总价法,存货的成本扣除商业折扣但包括现金折扣。因为CAS规定销售收入的确认不能单独扣除现金折扣,所以这样的处理可以保证买卖双方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保持一致。不知IAS收入准则中是如何考虑现金折扣的。
同时,针对存货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和其它物料,IAS允许材料的重置成本作为其可变现净值,而CAS无此项规定,也就是只能以终端产品的公允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进一步加工成本来确定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长期股权投资:
IAS对联营企业规定使用权益法,但列举了CAS没有的四种例外情况,对合营企业的处理比例合并法属于优先选择的方法,而权益法是备用处理方法。CAS对合营企业要求只能权益法。
对于权益法的终止,IAS规定在对联营企业丧失重大影响之日,其投资账面价值按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确认。而CAS则要求按成本法确认,即保留丧失重大影响当日的账面不变即可,不进行追溯调整。
对联营企业亏损的处理的不同。对于投资者在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份额降至0以下时,IAS规定对投资者做出的担保或者其它承诺的联营企业债务,计提追加的损失。CAS指出投资者需要承担额外损失时可以将长期股权投资减计至0以下。其实这两种处理方法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即确认超出有限责任的损失,但会计处理上前者是通过正的负债进入损益,后者通过负的资产进入损益。
投资差额的处理不同。IAS要求将投资差额计入商誉(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英国对此处理和IAS相同)。而CAS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按被投资方账面价值净额反映,这里是不能确认商誉的。这里的区别在后面的合并报表准则也有体现。
投资性房地产
范围不同。IAS将融资租赁的房地产纳入了准则的范围,而CAS未加以考虑,这可能是因为我国实务中的融资租赁的资产主要为动产。
后续计量模式的差异。虽然两个准则都允许两种方法,但IAS准则以公允价值为主,而CAS偏向于成本模式,对公允价值模式谨慎使用。但是CAS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再转为成本模式计量,这里面暗含着一个可以推翻的持续性假定,即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转换时,IAS规定存货和自有房地产转化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差价计入净损益。而CAS做出了两个方向不同的处理,即转化时公允价值低于原存货和自有房地产的成本的差额计入损益,要是公允价值高于原成本则计入所有者权益。笔者初次学会计时,对这种不对称的规定感觉甚是奇怪。但仔细想来也有道理,在06年房地产市场泡沫严重的时期,如果公允价值高于原自有房地产成本的差额计入损益,则可能出现大量这样的净损益进入利润表,而且这种损益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个科目中,源自非经营业务,造成利润表的异常,促使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通过炒房来粉饰利润表。
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IAS比CAS多了一项估计拆卸费,搬移费和场地使用费。
后续计量。IAS规定了成本法和重估价值法两种模式,对于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用重估价值法,重估引起的资产增值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重估价盈余”。但如果该资产以前因重估价减值而确认了损益的,则该增值中相当于以前重估减值的部分先确认为收益(这类似于价值在规定范围内转回),重估价引起的资产减值确认为损益。CAS要求只能用成本法。虽然IAS在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引入了价值重估,但从资产减值和增值的不对称处理方法可以看出其规定也是相当保守的。
折旧。IAS提到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而CAS提到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限总和法。
减值。IAS允许固定资产减值转回,而CAS不允许。
生物资产
初始计量。IAS要求如果公允价值可靠计量,则按其公允价值减去至销售还将发生的费用,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按成本法。CAS要求用成本法计量。
后续计量。IAS主张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CAS首先要求用成本法,并要求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要求按期计提折旧,有确切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持续可靠取得,则允许谨慎采用公允价值法。个人感觉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使用成本法可能更为合理,因为这些资产类似于存货一样是要最终出售的,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则如何显示毛利呢(利润都进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了)?
减值。IAS允许减值转回。CAS只允许消耗性生物资产转回减值,不允许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转回。
无形资产
后续计量。类似于固定资产,IAS比CAS多一种选择,允许采用重估价值法。
资产减值
转回。IAS允许在有减值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的情况的下可以将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而CAS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年度不得转回(其实对于存货和某些金融资产单项准则里面是说可以转回的)。
商业减值。IAS规定在年度内任何时候均可进行,但要在每年的同一时间进行减值测试,而CAS规定,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股份支付
对于权益结算支付。CAS中没有明确如何确定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且IAS要求主体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并确定本期内取得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信息。
收入
IAS明确收入是按公允价值计量。CAS则是优先按协议或者合同的金额确定。
所得税
IAS规定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抵销条件,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1):主体拥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行驶权,(2):主体打算以金额为基础结算,或者同时变现该资产或偿付该负债。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形成来看,这两个条件在中国似乎难以同时满足。
外币折算
记账本位币的确认。IAS提出可选择一种货币列报,如果列报的货币和记账本位币不同,则要将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折算为列报货币。CAS要求使用人民币。
通货膨胀的处理。IAS规定将主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折算为不同与记账本位币的报告货币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即列报货币是否也是处于通货膨胀中的货币。笔者不太理解这种区分的意义,如果列报货币也是处于通货膨胀中,那么这种折算有什么意义?
企业合并与合并报表
合并成本的范围。对于审计费,评估费以及法律服务费用,IAS规定计入合并成本,而CAS要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过对于IAS的规定,这三个费用很多发生在履行产权交易手续之前,那么这些费用如何计入资产呢?“预付账款”么?
合并范围。CAS明确规定通过仅通过合同达成的合并不能进入合并报表,但IAS确明确包含了这一点。
被购买方少数股东权益的确定。IAS规定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也可以按少数股东在可辨认金资产中占有的份额来确认。
最为重要的区别,也可以说是整个准则体系最大的区别是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IAS于2004年开始禁用权益结合法,也就是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也采用购买法,而CAS要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必须使用权益结合法,不能确认公允,损益和商誉。笔者觉得在中国,目前这种保守的处理是正确的。同一集团内部的合并本来就是关联交易,价格很难公允。中国很多企业,无论是民营还是国资,上市之前的重组过程都相当复杂,如果允许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使用购买法,那很容易被集团公司用来操纵利润。
租赁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IAS是按租赁开始日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现值中的较低者等额地确认一项资产和负债,而CAS则处理的复杂一点,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确认为一项负债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此处,对于融资费用,CAS是先将融资费用先在一项资产中挂着,然后按实际利率摊销掉,而IAS则是在租赁付款时分别计入融资费用和减少货币资金。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IAS规定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赁资产的账面金额中,CAS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石油天然气开采
国际惯例对石油开采主要采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CAS规定沿用了成果法。对于井和相关设施的折耗的计算方法,国际惯例和实务多采用产量法,CAS允许在年限平均法和产量法中选择一种。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更正
IAS对因为会计政策变更而导致的调整金额要求进一步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于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列举上,IAS多出了一条,“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定的利润分配或者红利支付额,如果主体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前事项的结果,有在资产负债表日作出这种支付的现时或者法定义务”。
财务报表列报
CAS只规定了一种所有者权益变动表,IAS可以在两种之间作出选择,权益变动表和除了股东的资本交易之外的权益变动表。
对于资产负债表,CAS多出了“应付职工薪酬”和“长期应付款”两个科目。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多为股份制公司,IAS对于股本的列报要求更为详细,除了CAS要求列报的内容之外,还包括年初和年末发行在外的股本的调节,附于各类股本上的的各种权利,优惠和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是同股同权,不允许有优先股的存在,所有没有这么详细的列报很正常。
IAS的利润表的格式是费用性质法和功能法并存,对费用按功能划分的主体要披露费用性质的信息,这说明IAS更倾向于性执法。CAS明确指出利润表的格式为功能法。
现金流量表
IAS规定已收或者应付利息和股利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单独反映,可以分别计入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但归属类别应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CAS将收到的利息和股利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分配股利和支付利息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对于所得税,IAS对 于可以明确地认定为筹资和投资活动的所得税涉及的现金不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而CAS将所得税相关现金流量全部作为经济活动现金流出。
中期财报
对于中期财报的内容,IAS规定可以选择完整报表也可以选择简明报表,CAS规定只能使用完整报表
信息披露方面,CAS比IAS多出三条,即“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的变动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性质和交易要素”;“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的变化”;“其它重大交易与事项”。
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对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有所不同,IAS考虑的更为复杂,涉及企业合并发行的普通股,或可发行的股票,在转换了强制性转换工具后发行的普通股,或可赎回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稀释每股收益。IAS包括了可转换工具,嵌入期权,或可发行的股票,以普通股或者现金结算的合同。可见两个每股收益IAS的分母计算都比CAS规定的复杂,这个发达国家形式多样的股本是一致的。
借款费用
暂停资本资本化的标准,IAS未明确较长中断期的时间判断界限,而CAS明确规定这一期限为超过3个月。
其它准则,如金融工具,ZF补助,建造合同,收入,或有事项等在实务中无重大区别。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全面趋同吗

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会计财务报告准则,中国财务报告准则叫中国会计准则吗?新旧是什么概念?财务报告

我国没有单纯的财务报告准则。 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基本准则和36个具体准则,财务报告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具体准则,包括中中期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两个具体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时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系列,此类公告有别于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系列。广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指一整套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告,包括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及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批准的准则和解释公告。

3. 为什么我国会计准则需要与国际财务报告的准则协调与趋同

说起这个问题,真是悲哀!无论如何追根溯源,最本质的原因就是欧盟和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所以中国对外出口贸易赚的那一分一毫就被这些资本主义列强告我们倾销,要对我国出口的商品征收高的关税,让我国出口的商品无利可图。我们财政部为了给这些资本主义列强看清楚我们的成本是如何构成的,所以全面引进了国际财务报告并且一直趋同,有人说为的是我国企业能够走出去,我比较认同,现在IASB也说我们的财报趋同得很好,但是这些都是面上的,我们用这样的制度,又引进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并不一定能够说明我国财务水平有多提高,很多地方今年才开始执行2007年的那套新准则,而IASB将在2012年推行新的准则,内容主要是报表格式全部变化,金融资产不分4类分2类,收入确认原则变化等,我国准则还没有用热就要换血,这种大规模的变化对我国经济是否有利还待定。
  但是可以确定的一点是,趋同是因为我们落后。

为什么我国会计准则需要与国际财务报告的准则协调与趋同

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趋同

  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论文,仅供大家参考和也阅读。
   
      全球财务报告体系正在迅速地朝着两个方向发展,分别是被世界最大的资本市场所采用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和被其他许多国家包括欧盟、中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埃及等国作为财会基准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对于是否应该把时间与精力花在这两种不同体系的趋同上,以及是否会不可避免地对国际准则的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在某些地区一直存在争议。
   
      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作为在17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7万会员和学员的全球最大的国际专业会计师组织,支持实行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将IFRS和US GAAP趋同是重要的,原因在于:
   
      1、在全球范围采用协调的财务报告,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他们用来进行决策和风险评估的信息的信心。反而言之,如果根据不同的财务报告体系就相同的事情和信息发表两组截然不同的数字,显然,在投资者的眼里会计就会不断失去可信性。
   
      2、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统一的财务报告能够增加数据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从而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包括降低利率和股价上扬等。
   
      3、对于同时在美国及其他国家上市的公司而言,准备报表的开支和成本将明显降低。取消目前US GAAP要求的繁琐的调节表(reconciliation statement),将为企业节省开支。
   
      4、在会计准则趋同的情况下,拥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的职业发展将不受地域限制。专业人员的流动总归是件好事。
   
      5、那么,趋同的进展如何呢?令人鼓舞的是已取得良好的进展。一些引起数据差异的主导因素已经被删除或减少。例如:IFRS第三号对企业合并和集团变动的会计处理规则已经与US GAAP趋同,因此,按两种准则制定的报表将会呈现同样的数据。这对于目前频繁的全球性合并及收购活动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展,因为两大体系的最大差异就在于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关于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支付的会计处理(包括美国的经理股票期权计划),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发布的IFRS第二号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3号(SFAS123)相互对应。事实上,美国已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3号从非强制性修改为强制性条例。
   
      当然,两大体系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关于何时检验以及如何衡量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损耗,两者的规定不尽相同,虽然两者运作起来似乎都非常合理。在收入确认方面,IFRS中相关的说明屈指可数,然而在US GAAP中却有超过两百条相关的准则、解释和其他声明。
   
      那么,两大体系到底应该趋同到什么程度呢?首先,我们并不认为资本市场中每一个案例都需要相同的准则,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对财务报告高质量的信心,以及能够和另一种体系相吻合。这也是欧盟委员会在与美国就两种准则相兼容和取消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外国企业递交调节表的问题进行的磋商中期盼达成的目标。
   
      另一个往往被忽视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必须向股票市场递交数据的上市公司来说,整合财务报表固然是一项关键任务,但其实更多会计和报表方面的`工作是在非上市公司里进行着,而且并不面对相同的投资者。在此前提下,统一的准则似乎并不重要,只要两种体系在质量上得到相互认可就已足够。
   
      以上就是与US GAAP趋同的利效。然而,对IFRS也有不利的一面,那就是在准则趋同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成本和困难,包括:
   
      1、对于根据IFRS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来说,必须承担执行新要求以及重新报告现有数据所产生的费用。
   
      2、准则修订后,必须传达给从事做帐、审计和使用报表的所有相关人员并使他们掌握。
   
      3、准则修订后,需要翻译成采用IFRS的国家的语言。
   
      3、所有修订条例必须得到各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同,并能融入当地法规。
   
      4、不断进行小的修改会损害IFRS的声誉。人们有理由质疑,为何高质量的准则会需要如此频繁的改动。
   
      我们认为,尽管存在一些困难,但两大准则趋同的进程不应就此停止。不仅不能停止,还意味着IFRS必须在优化财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修改。
   
      例如,最近有一个提议,建议用US GAAP的SFAS131取代IFRS的IAS14.这项趋同简单明确,成本也一目了然。而对公司来说(很多是去年首次采用IAS14)却必须重整部分数据的披露。这可以说是一项毫无改良和没有裨益的修订。与现行的国际准则相比,部分信息将会漏失,更有产生数据披露偏倚或不完整的可能性。相信大部分分析家都不会赞同该提案能带来积极的效应。
   
      无论如何,非常重要的是两套准则能够共同发展,这样就有了原则,避免产生新的差异。比如,收入确认就需要统一的基准;US GAAP中对行业以及个别案例的指引过于详细,而IFRS(IAS18)现行指导就显得既不完整又过时。
   
      准则趋同是拉近双方的距离,这一点ACCA完全支持。然而,目前趋同的努力危险在于,以仓猝的步伐和昂贵的代价修订IFRS,已超出了取得清晰和高质量的尺度。根据旧目录上的准则进行修改可能不会是一个好方法。我们推崇的是在主要的新发展领域采取共同立场。

5. 财政部最新公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路线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下称“《路线图》”),向国内外广泛征求意见。《路线图》根据当前国际形势的最新变化,提出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积极采取行动,会计国际趋同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财政部发布《路线图》,旨在倡导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促进IASB在会计准则重大修改中充分考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作出应有的贡献。一、为响应G20峰会倡议,IASB决定将对相关会计准则作出重大修改。为应对本次国际金融危机,根据G20领导人峰会和FSB的要求,IASB正在对某些准则作出重大修改,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一)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2009年7月14日,IASB发布《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新的方案,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将从现行的四类简化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两类。具有基本的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工具以摊余成本计量,其他金融工具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现行分类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类别将不复存在。出于会计匹配的考虑,该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公允价值选择权,企业可以选择将应适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损益,如果金融资产属于权益工具而且是非交易性的,其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且该金融资产取得的股利及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均不允许再转入损益(即使在处置时)。新征求意见稿同时禁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之间进行重分类。(二)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会计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如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准则主要规范哪些金融工具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如何计量公允价值。2009年5月28日,IASB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解决的是第二方面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公允价值被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意愿支付的价格”。征求意见稿引入市场参与者、最有利市场、最大程度和最好的使用等概念,规范有序交易中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计量。征求意见稿强调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必须和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相一致。其中市场法利用价格和其他涉及相同或可比资产(或负债,包括业务)的市场交易所产生的相关信息。收益法利用估值技术将未来现金流转化为现值(折现)。成本法以当前替代资产服务能力所需要的金额(经常被称为现行重置成本)为基础。为了提高公允价值计量与相关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用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估值技术输入值按优先次序被分为三个层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不再活跃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应用指南,但IASB并不认为新兴经济市场国家环境下的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特殊问题,因此没有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供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三)财务报表列报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是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签署的趋同备忘录中的重要项目。该项目的第一阶段已经结束,在财务报表中引入了综合收益。2008年10月,IASB发布了该项目第二阶段的讨论稿。根据该讨论稿,IASB将按照营业活动(包括经营和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财务状况表、综合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分类,旨在加强报表之间的内在联系,提供更清晰的信息,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主要是外部投资者)根据财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除上述重要准则的修订外,IASB还在对合并财务报表、收入、租赁等准则进行修订,同样需要密切关注。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了国际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变化将对我国会计准则产生较大影响。从2005年初到年末,财政部集中力量制定完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两年多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有效实施,执行范围也由上市公司逐渐扩大到所有金融机构和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I鄄ASB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和实施取得的成就给予了肯定和赞赏,加强了与财政部的合作,并在关联方等准则的修订中吸收了中国的意见。欧盟认可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与实施,决定自2009年起至2011年底的过渡期内,允许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时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此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实现了等效。可以说,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及国际趋同取得了有效的成果,走在了亚洲和新兴市场国家前列。但是,我们不能满足已取得的成绩。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G20峰会和FSB都提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尤其是IASB正在进行的上述相关准则修订项目,对各个国家的会计准则体系都将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国也不例外。(一)关于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问题我们支持IASB简化金融工具分类及其计量的原则,但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企业的金融资产中,贷款及应收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占有相当的比例,必须深入研究IASB《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中具有基本的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工具的范围和我国金融工具的特点,若其不能覆盖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所定义的贷款及应收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就意味着扩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范围。不仅如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在处置或出售时,实现的收益不能转入当期损益,这将影响企业报告的经营成果。(二)关于公允价值计量问题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初,公允价值会计被指责为具有经济顺周期性。我们认为,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公允价值的形成过程(即定价机制或报价系统)才是完善公允价值相关准则的核心问题。公允价值计量涉及的范围很广,既包括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也涉及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就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而言,由于各国市场的成熟度不同,定价机制也存在很大差别。我国股票、债券、期货和股票期权的定价机制与国际发达资本市场不同,即使定价机制相同,实际的定价结果也可能不同。依赖市场价格信息计量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时可能面临诸多问题,具体包括:(1)尽管近年来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定价机制逐渐由行政主导向市场化方向不断演进,通过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但IPO定价与二级市场价格也经常发生较大差异。(2)同一公司的股票在A股和H股市场上的价格存在差异。(3)由于市场规模有限,投资者理性程度不够,使得二级市场上的股票、债券以及期货合约的价格经常在短期内发生大幅波动。(4)实行股票期权激励的公司,可能因股权结构的差异,对股票期权采用不同的定价机制。如由于股权分散而被管理层实际控制的公司,倾向于低估股票期权,从而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股票期权,并在二级市场上以高价抛售获利。还需注意的是,企业合并交易中以股权的市场价格确定合并成本,有可能导致商誉的价值虚高;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被合并子公司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可能存在相当的主观性;债务重组时参与方定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同一或类似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因交易参与者、交易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存在差异等,都是我国在公允价值计量中面临的特殊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和总结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种类金融工具和非金融资产、负债的定价机制和报价系统的特征,对照I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向IASB提出适用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公允价值的可行方法。(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问题在财务报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我们认为是可取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已经要求在我国企业财务报表中增加与综合收益有关的项目。财务报表列报第二阶段讨论稿提出的列报结构和项目的出发点是,满足成熟市场中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需要。但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市场成熟度不高,投资者理性程度不够,依赖财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尚未形成主流,财务报表的作用更主要是用于企业业绩的考核与评估。若按财务报表列报第二阶段讨论稿提出的方案改变报表结构和项目,将给企业带来较高的信息转换成本,甚至涉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问题。三、发布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旨在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修改,使其充分考虑我国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为应对上述变化和影响,财政部发布《路线图》,提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核心目标是积极参与IASB拟作重大修改的准则项目,促进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充分考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并积极消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现存的极少数差异。因此,持续全面趋同并不是一味地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改企业会计准则,而是推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多地考虑中国的情况,并对我国会计准则作出相应调整。全面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构建全球高质量的统一会计准则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希望有关各方能够积极参与其中,为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作出贡献。面对当前会计国际趋同新形势,会计理论界、实务界和有关监管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针对上述IASB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财务报表列报等项目涉及的问题,对中国特殊情况和特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总结,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提供给财政部或直接反馈给IASB,以推动IASB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的情况。2006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成后,财政部在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经过长达4年时间的多次讨论和磋商,IASB最终于2009年8月4日正式批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 —关联方披露》(IAS24)的修改。修改后的IAS24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消除了在这一问题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也是中国特有的问题,财政部向IASB多次寻求解决方案。2009年8月26日,IASB在其年度改进项目中通过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 —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承诺对这一问题进行修改。我国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成功经验表明,只要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特殊性,并能够深入研究问题的特征和根源,将问题讲清说透、有理有据,IASB就能予以考虑,并修改相应国际准则。目前,财政部会计司正在积极设立公允价值计量等重大研究课题,组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和会计理论界的专家,共同研究我国各类金融工具的特点、定价机制和报价系统,全面总结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工具及其公允价值计量方面的特征和特有问题,以形成研究报告并反馈给IASB和有关各方,从而在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中发挥更大的影响,作出更大的贡献,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乃至国家利益。

财政部最新公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路线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 我国的"基本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概念框架"有什么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的官方制定者认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依据前文中对基本会计准则的作用阐述可知,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确实发挥着类似于“概念框架”的统驭作用,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依然不可忽视。

  首先,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是属于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构成内容,主要作为具体会计准则研制和修订的依据,对会计实务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和强制的规范效果,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属于理论的集合,它在层次上高于会计准则,不能直接用于规范和指导会计实务的情况。
  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两者都包括了“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但在具体的表述上略微有所差异。IASC在论述财务报表的目标时,将“决策有用”作为主要目标,“受托责任”则作为次要目标;重组后的IASB与FASB共同发布“联合概念框架”,确立了以“决策有用”为主的财务报告目标,且避免使用“受托责任”这一术语。我国2006年2月发布的会计基本准则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受托责任”先于“决策有用”。
  在基本假设方面,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专门讨论了“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这两个基本假设,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其他的会计基本假设;在我国《基本会计准则》中包括了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这四个基本假设,同时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与基本假设并列。
  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方面,IASB认为,质量特征是指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对使用者有用的那些属性,《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四项主要的质量特征;在我国《基本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描述的比较细致,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但是这些质量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并列和重复关系,并没有形成一个内在紧密联系的整体。 
  在财务报表要素方面,IASB将其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费用五大类,而我国《基本会计准则》则将其分为六大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比较可知,《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的收益包括了收入和利得,费用也是包含了损失以及企业正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此框架中没有把利得和损失作为单独的要素;在我国,利得与损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还有一类是直接计入损益的。
  在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方面,我国《基本会计准则》同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基本相同。
  在财务报表要素的计量方面,《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认为,财务报表可以在不同的程度上以不同的结合方式采用各种不同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及现值;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随着企业兼并事项的日益频繁、衍生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公允价值”在国际上已开始日益普及和应用,但在中国,虽然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写入《基本会计准则》,但在实际应用中并未得到普及。
  在资本保全方面,我国《基本会计准则》并未涉及。
  在概念框架中不应该包括对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因为这并不属于会计理论问题,此外,记账方法也不应该作为一项内容纳入概念框架,而我国《基本会计准则》则是一并将它们纳入在内。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意味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已逐步实现了实质性的趋同,《基本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与《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发挥着类似的统驭作用,但是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在我国会计改革过程中,要想进一步推进中国会计发展,必须正视这些区别和差距,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中国在国际会计发展中的地位。

7.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报表的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

1、新准则与原准则包含内容的差异

原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5个部分。
 (1)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新准则将所有的权益变动表由原来的附表上升为主表,有利于更全面地反映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2)新准则更加强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单独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正确编制和提供现金流量表,有利于报表使用人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评估公司偿还债务、支付股利以及对外筹资和发展能力,分析本期净利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差异的原因,评估报告期与现金有关或无关的投资及筹资活动,帮助报表使用人做出正确的经营、投资和信贷决策。 
(3)新准则要求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新准则要求的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内容也更加全面。 
(4)新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原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包含的部分内容在主表及附注中已体现,另外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的内容不宜通过会计准则加以规范。

 2、新准则资产负债表与原准则资产负债表的区别

(1)部分资产项目填列方法的改变。“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原准则规定以账面余额填列,新准则全部以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填列。
(2)在“非流动负债”中增加了“预计负债”项目。原准则中预计负债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但预计负债符合负债的定义,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能更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负债情况。 
(3)新准则将原“递延所得税借(贷)项”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递延所得税借(贷)项”所体现的经济含义并不是真正的资产和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所体现的内容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反映了企业真实的资产和负债。 
(4)少数股东权益列报方法的变化。新准则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下,表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理论由母公司理论转变为实体理论。 
(5)增加部分项目。根据新准则项目的变化,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项目,使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结构更加全面、完整、合理。 

3、新准则利润表与原准则利润表的区别

 (1)新准则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将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中列示。这样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界限逐渐模糊,按大类列示,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做法。 
(2)新准则将“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在营业利润中单独列示,能够更清晰地反映企业营业利润的构成,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掌握更详细的信息。 
(3)在“投资收益”中,新准则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单独列示。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报表的不同

8.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一)结构趋同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相当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现有具体准则已经基本涵盖了所有的业务内容。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类似于与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并发布的实施指南以及相关的解释公告。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结构上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二)具体准则趋同
1.将公允价值引入新会计准则体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而原有会计准则几乎不涉及公允价值。考虑到市场发展的现状,修订后的新准则体系中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
2.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4.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全面借鉴IAS32、IAS39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这四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有利于规范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工具会计预警系统,及时揭示和披露交易决策的相关信息,引导衍生工具的有效运作,提高金融信息可比性和透明度。(三)渐进式趋同与国际惯例不同,新会计准则在颁布实施之初,仍以原会计准则为主,逐步过渡。而现阶段实行的是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做法是会计体系的一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