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公司19年会计利润为600万元,涉税事项如下: 1、实际支付全年工资200万元?

2024-05-13

1. 凤凰公司19年会计利润为600万元,涉税事项如下: 1、实际支付全年工资200万元?

工资属于费用支出,本年度的利润总额等于600-200=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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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是有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应纳税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个人。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凡是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工业企业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具体征税项目一共设有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常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工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但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对于职工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所取得的所得。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利息是指购买或者持有各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分红。其中,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称为红利。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六)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七)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个人参加企业举的有奖销售等活动所取得的奖金。对于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偶然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八)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按月或按次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在具体计税过程中,应当区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则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应按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则承包人或承租人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协议)从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当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从企业取得一定所得,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承包人、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向企业交纳承包费或承租费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或承租人所有,则其从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企业承包、承租所得项目,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企业代扣代数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管是采用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是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方式支付,也不管对方是否是本单位人员,均应按规定代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个人不得拒绝。如果个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暂停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个人应缴纳的税款由企业补缴,同时还要就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或罚款。应补缴的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照规定,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向个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个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身份证或者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有效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等个人资料。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于纳税人很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手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凭证而向企业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企业不得拒绝。企业向纳税人提供非正式扣税凭证的,纳税人有权拒收。每月所扣缴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之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四、减免税政策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下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免征税。4.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5.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1.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第二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后的余额。个人取得的收入一般都是现金收入。如果个人取得的收入为实物的,应当按所取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无凭证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个人所得为有价证券,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都允许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具体地,针对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项目采用三种不同的扣除方法,即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方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对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方法,即从所取得的收入中减去规定金额的费用,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采用会计核算法扣除有关的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刚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为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帐户下设“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借方登记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经代扣而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企业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代扣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借:有关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根据实际代缴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方法不同,其税率按征税项目分别设置,相应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三、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工业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除了上述800元费用外,还可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见表15-1:表15-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元不超过475元50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1025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1512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20375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25137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303375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35637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4010375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0375元的部分4515375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3200(适用于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全月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1]宏远工厂发放4月份工资,职工张某当月工资为24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400-800=1600元应纳税额=500×5%+(1600-500)×10%=135元或者:应纳税额=1600×10%-25=135元[承例1]外籍专家马克,月工资人民币6200元。按照规定,对于外籍人员等,除了扣除800元费用外,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200-800-3200=2200元应纳税额=2200×15%-125=205元企业当月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为全部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宏远工厂4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256000元,根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900元。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付工资256000贷:现金252100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3900在具体计算应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时,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考虑:(一)一次领取数月奖金、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的应纳税额按照规定,对于职工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所以对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计税时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也就是说平时每月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在计算上述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应纳税额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800元费用(如外籍专家等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2]某工厂发放年终奖金,职工李某应发年终奖12000元。李某月工资收入1800元左右。按照规定,对于李某取得的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所以上述年终奖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应纳税额=12000×20%-375=2025元则该公司应代扣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2025元。(二)企业为职工(包括其他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有些企业,为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在劳动合同中就明确规定为职工负担全部或者部分个人所得税,其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者是含部分税款的所得。比如某企业聘用某人担任总工程师,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净所得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首先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又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1.企业为职工负担全部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是不含税的净所得。在计算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首先应当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当注意:在上述两个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按不含税级距(见表13-1)对应的税率,而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中的税率则是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下面通过具体例子加以说明。[例3]某工业公司聘用王某担任工程师,合同规定月薪为税后净所得8000元。2月2日企业按规定向王某支付1月份工资8000元。由于支付给王某的工资为税后净所得,所以应当将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375)÷(1-20%)=8531.25元在上式中,不含税收入额为8000元,查表15-1,其对应的级距为“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则其相应的税率为20%。根据上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8531.25×20%-375=1331.25元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企业应付工资,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付工资9331.25贷:现金8000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331.252.企业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企业为职工负担部分税款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另一是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所谓定额负担部分税款是指企业每月为职工负担固定金额的税款;而企业为职工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企业为职工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所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职工工资应纳税款的一定比例。企业为职工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当将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工资+企业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例4]某工厂从国外进口设备一套。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特聘请美国工程师乔治来企业帮助设备的售后服务。合同规定,由企业支付月薪9000元,并负担其工资50%的税款。则在支付工资时,应代扣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9000-800-3200-375×50%)÷(1-20%×50%)=5347.22元应纳税额=5347.22×15%=802.08元应代扣税款=802.08×50%=401.04元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付工资9401.04贷:现金8598.96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802.08(三)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法,即在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基本工资时,减去800元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后,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经营者应当领取的效益工资,然后将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合计,计算出平均每月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应纳税额=[(全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应纳税额=月平均应纳税额×l2将全年应纳税额与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其差额即为应补缴的税款。[例6]某工厂实行年薪制,每月发放基本工资2000元,年度终了后根据公司效益情况计算效益工资。1月末发放1月份基本工资2000元,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应纳税额=1200×10%-25=95元则每月末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代扣代缴厂长个人所得税95元。年度终了后,企业计算出厂长当年应得效益工资48000元,则全年应纳税额为: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2000×12+48000)÷12-800=5200元月平均应纳税额=5200×20%-375=665元年应纳税额=665×12=7980元应补缴税款=7980-95×12=6840元则公司在向工厂支付效益工资时,应代扣代缴税款6840元。

3. 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是什么?如题 谢谢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1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在税前扣除;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资本化后分期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属于当期的实际发生的金额,仅计提的应付工资支出不发放给职工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二,工资薪金支出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即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第三,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全部报酬。   第四,工资薪金支出应是合理性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企业的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或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者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推定为股息分配。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主要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如岗位责任的性质、工作时间、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如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的可比工资、职员与所有者关系、职员的能力、企业某一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职员以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如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这些合理性分析因素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对于前者重点是那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的经理人员。中国目前的企业家阶层有自己的特色。在外国,一般讲企业家,大多数就是企业的主要股东;而在中国,由于国有资产所占比重较高,企业家持有的股权比例很小,甚至没有持股,因此,他们的主要动力是为自己争取高工资。这些工资水平,有时甚至侵蚀了企业其他劳动者和所有者的权益。这是中国计税工资合理性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   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使用职工薪酬的概念,但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是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作出规定的。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是什么?如题 谢谢了

4. 与工资相关的四个基本概念有何不同如何区分?

“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总额”和“工资、薪金所得”四者概念范畴、法规依据、使用范围等有何不同?
四者概念的区别
总体来说,“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总额”和“工资、薪金所得”三个概念虽有区别,但差别不大,主要是“职工薪酬”与这三个概念差别较大,集中体现在概念范畴、法规依据、使用范围和使用主体等方面。
一、概念范畴、法规依据、使用范围方面的区别
1.“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属于统计范畴的概念,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我国政府为了能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指标进行宏观调控,特别设置了监控个人收入的“工资总额”指标和监控个人支出的“物价指数”指标,目的在于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和物价波动过大的问题。为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1989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物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产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过去,“工资总额”主要用于统计指标本身。现在,除此之外,更主要的还是用于计算各单位缴纳各项社保金和企业年金的基数。
2.“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前,仅仅是一个会计核算的概念,即“应付工资”。此时的“应付工资”核算范围和口径与统计上的“工资总额”基本一致。但存在企业核算工资成本口径过小,不能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工资性的成本支出,导致企业在确定产品售价时,低估了人力成本的因素。特别是出口企业的产品定价,没有全面考虑人力成本的全部支出,如福利性、非货币性的实物性支出,致使产品定价偏低,引发进口国的低价倾销投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一次正式明确了企业会计核算有关职工薪酬的确认范围和计量方法。2014年1月,财政部又重新修订了该准则,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核算要求。
根据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从该准则的有关规定来分析,“职工薪酬”所包含的人员范围和项目范围,要远远超过“工资总额”的范围。例如,“职工薪酬”不仅包括向本企业职工支付的各项薪酬,还包括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保金、企业提供的食宿等,但却不在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可以说,“职工薪酬”囊括了企业为员工甚至关系利益人支付的所有支出。
3.“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念范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也应作为工资、薪金总额。
但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总额: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支出;独生子女补助;纳税人负担的各项社保金;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项目。
在2008年前,“工资、薪金总额”称为“工资、薪金支出”,也叫“计税工资”,即对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采取限额列支的办法,具体规定是:内资非国有企业按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国有企业采取税利挂钩的,以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与实现税利增减比例浮动管理方式:“三资”企业没有限额要求;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以上级单位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准。
2008年以后,我国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支出”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取消了内资非国有企业按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管理,但其他管理要求依然实行。但对不实行限额管理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增加了支出合理性与真实性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其中第(四)条的规定是首次提出的要求,彰显了刚性管理的特征。从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来看,如果是采取非限额管理的方式,与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的规定基本相同。另外,“工资、薪金总额”还是企业按比例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依据。
4.“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范畴,是公民个人取得收入的一个税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但下列收入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等。
一般来说,属于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项目,也应属于单位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但不属于单位“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也可能属于单位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例如1: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但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2: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包括在“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如果是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就须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二、适用主体的区别
“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总额”是单位主体的工资概念,而“工资、薪金所得”则是雇员个人主体的工资概念,不是单位主体的支出概念。但又由于单位必须履行为本单位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要求单位要争取掌握理解“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
四者之间的联系
“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总额”及“工资、薪金所得”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互相之间的交集还是很多。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各自的特殊性差异,它们之间会经常发生重合,这也是四者之间容易混淆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总额”及“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重合度较高。
例如,如果单位的“工资总额”都是在成本费用列支的,那么,“工资总额”可能等同于“工资、薪金总额”。
另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便于考核管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需同时使用“工资、薪金总额”、“工资总额”这两个概念,而不仅仅是“工资、薪金总额”的概念。
同样,很多情况下,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可能等同于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5. 财税公司是做什么的?会计没有经验去财税公司能学到东西吗?而且是没有工资的。

没有工资你咋活啊?现在都有最低工资的,没工资是犯法的你知道吗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一般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国外,最低工资是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

财税公司是做什么的?会计没有经验去财税公司能学到东西吗?而且是没有工资的。

6. 快递公司的会计的工作内容怎么样?薪资待遇怎么样?

待遇还行,只不过快递公司会计基本一天忙到晚的节奏,账务乱还多,建议不去。
快递公司的会计工作具体都有哪些:
先把科目设置好先.主要是先把现金管理这块理顺
每天收入
1.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
2.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
支出:
1.借:管理费用;贷:现金
2.借:主营业务本;贷:现金

7. 企业所得税计算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怎么规定的?有额度的限定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参考资料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

企业所得税计算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怎么规定的?有额度的限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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