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劳部1995年262号文件

2024-05-15

1. 国劳部1995年262号文件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三、 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五、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国劳部1995年262号文件

2. 劳社部200120号文件发布时间

劳社部200120号文件发布时间2000年发布。劳社部发的20号文件,主要规范了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等有关问题。劳社部是1998年3月在原劳动部基础上组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行政管理。

养老保险的意义
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有利于保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建立劳动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社会安全,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3. 劳社部200120号文件发布时间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劳社部200120号文件发布时间?答:劳社部200120号文件发布时间是2002-05-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3月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基础上组建。是参与制定中国医改方案的主要机构之一。根据200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给我个5星赞哦,感谢您对我的支持。【摘要】
劳社部200120号文件发布时间【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劳社部200120号文件发布时间?答:劳社部200120号文件发布时间是2002-05-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3月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基础上组建。是参与制定中国医改方案的主要机构之一。根据200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给我个5星赞哦,感谢您对我的支持。【回答】

劳社部200120号文件发布时间

4. 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发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摘要】
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发行日期【提问】
在2001年的十二月20日【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回答】

5. 劳部发[1995]223号

  劳部发[1995]223号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
  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
  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部发[1995]223号

6. 求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是什么

  .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渊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00三年三月八日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你们关于劳社厅函[2001]44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7. 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2001-11-15
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 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 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 (统制字〔 1992 〕 80 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1998 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1998 〕 120 号)〕 ;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2 〕 20 号)〕 ;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 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2 〕 20 号)〕 ;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2 〕 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 2002 〕 20 号)〕 ;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2 〕 20 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制司字〔 1992 〕 39 号)〕 ;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2004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4 〕 48 号)〕 ;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署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 年7 月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劳办发〔 1997 〕 116 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 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2005 〕 38 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墩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号

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年17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厅发〔2006〕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组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 学〔2006〕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 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 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各地就业工 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 政策的落实,积极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项活动。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服务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作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灵活就业 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其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劳 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举办适合于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各地在今 年组织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大力收集适 合高校毕业生需要的岗位信息,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的对接。要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 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 同开展就业信息发布,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二)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优势, 为高校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业指导方面的培训和鉴定服务。与高校合作,推动将职业指导训 练课程纳入高校课程体系。要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校园进行指导,使毕业生了解就业 形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 (三)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选择部分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专 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试点。可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到 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实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使毕业生 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采取技工学校送培训上门的形式,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各地要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工作 范围,统筹安排,推动实施。 (四)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各地要将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组织有积极性的高等学 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引入“产生你的企业构思”(GYB)培训,将“创办你的企业” (SYB)培训作为试点院校选修课程,并加快培养一批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对经创业培训合格 的学员,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揽子服务,帮 助他们成功创业。我部将在总结目前37所高等院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试点范围,再选择50所具备条件的高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 三、重点帮助有就业要求、求职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一)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市或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开设专门窗口,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开展有针对性 的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分析求职需求,制订求职计划,联系推荐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 (二)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和见习 各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其意愿,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或就业见习,并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希望参 加创业培训的,组织其参加SYB创业培训班,并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等配套 服务。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对自主创 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小额贷款的,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推动落实对从事个体经 营高校毕业生的免收费政策。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管理,不得批准 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对批准举办的招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 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 督检查,为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格实施技术技能 岗位准入制度,以利于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五、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全国各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于今年9月5日-25日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就业服务月”活动,作为今年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摸清求 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制定有针对性、有实效的工作方案。在服务月活动 期间,通过就业政策宣传、岗位信息发布、召开专场招聘会、提供专项服务等措施,为大中 专技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他们实现就业提供重 点帮扶。通过服务月活动,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信息分析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进行专 门统计,并分析其对本地总体失业状况的影响,采取相应失业调控措施。从今年9月开始, 请各地将每月的分地区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于次月7日前按要求上报我部(见附件)。各 地在开展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分析时,要强化分析大学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 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并定期发布。 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入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尽快制定做好2006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请于7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 上报我部。  附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略)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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