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有哪些突破和进步?

2024-05-14

1. 新《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有哪些突破和进步?

新《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有哪些突破和进步? 1.提高了独保费标准,明确了发放渠道。《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2.完善了计划生育职工退休奖励政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形式,确定了奖励发放渠道,为解决长久以来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兑现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3.增设了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兼容制度,将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扶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四十三条规定:“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上述规定,体现了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立法指导精神,是安徽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和进步。

新《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有哪些突破和进步?

2. 新《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有哪些突破和进步?

一、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户口界定 



(1)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2)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三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3、子女数计算 



(1)再婚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2)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4、年龄的认定 



本人户籍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时,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户籍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5、奖励扶助标准 



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对试点地区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

3. 安徽省计划生育扶持政策

你对照看一下:(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35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符合条件的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时领取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如不清楚可打0551-65120624咨询

安徽省计划生育扶持政策

4.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有哪些

对男年龄45周岁以下、女年龄40周岁以下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合同后,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15年保险期限内按比例给予补助。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父母,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一、国家统一计划生育的补助标准,各地区将执行国家执行的计划生育补助和社会保障津贴的基础标准:1、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重点的补助对象是农村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双女户。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主要的补助对象是独生子女出现伤亡或者残疾的计划生育家庭,同样的,目前来说,不同地区关于此项特别扶助的发放金额也并未统一,大多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而定。3、计划生育少生快”工程二、我国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3、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三、生育津贴怎么领取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月份不计算入内。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纳记录;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法律依据:《2021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分配标准》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按8:2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5.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有哪些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如下:1、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重点的补助对象是农村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双女户;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主要的补助对象是独生子女出现伤亡或者残疾的计划生育家庭,同样的,目前来说,不同地区关于此项特别扶助的发放金额也并未统一,大多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而定;3、计划生育少生快”工程。我国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措施如下: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3、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有哪些

6.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由上可以断定完全符合。

7. 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

安徽省计划生育生育政策一览表 时   间生育一孩条件生育二孩条件具体适用政策1973年12月31日前不受早育限制不受间隔限制 1974年1月1日至1978年10月25日间隔4年安徽省《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报告》(1973.3.13)1978年10月26日至1982年3月31日间隔3年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革发[1979]38号)(1979.4.9)1982年4月1日至1984年11月30日1、需审批;2、间隔3年;3、无原始审批资料的,只要符合当时生育政策的,即可。(1988年12月1日首次提出农村独女户生二孩;)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1981.5.9省人大常委会通过)(4种人可生二孩)《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9种人可生二孩)1984年12月1日至1988年11月30日1988年12月1日至1992年9月12日领取结婚证或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达到法定婚龄,无重婚和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生育即可。《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10.31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1992年9月13日至1995年4月23日需审批(只要正式批准即可,不考虑加9个月问题;无原始证件的,查有存根也可。)1、审批(持有生育证)2、间隔3年3、2002年9月1日后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1992.8.30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1995年4月24日至1997年12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1995.4.24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1997.11.2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6.6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2种人可生二孩)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1、依法领取结婚证;2、生育时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2.7.28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2004年8月1日《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4.6.28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

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

8. 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

  关于安徽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