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

2024-05-13

1.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  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基层组织建设。

2、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减灾活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3、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4、主管全市城乡社会救济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

5、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

6、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市“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

7、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计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9、主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0、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11、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12、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13、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14、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15、负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16、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17、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18、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19、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使用民政事业经费。

20、负责移民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21、负责管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局属事业单位。

22、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

2. 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十四) 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一)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华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主要职责

4. 民政部职能

法律分析:(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华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一、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
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5. 民政总署的职责

民政总署大致上承袭了澳门原来的临时市政机构的职能,为居民提供文娱康乐、卫生监督、执照发放、园林绿化、道路渠务和交通运输管理等公共服务,但并非市政机构的延续。前身之市政机构(临时澳门市政局、临时海岛市政局)在民署成立后同时被撤销。民署与上述的临时市政机构并无联系。民政总署设有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民政总署的所有工作、咨询委员会,其大部分成员由原来的临时澳门市政议会和临时海岛市政议会的议员过渡至该委员会内,以及监察委员会,负责该署的财政和财产的监督工作。民政总署总部设在民政总署大楼,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澳门历史城区”建筑群之一,另外在中区、台山、黑沙环、氹仔和司打口设有“市民服务站”,为居民办理各类型市政事务手续。

民政总署的职责

6. 民政部门工作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7. 民政厅都有哪些职能部门

法律分析:1、办公厅
2、政策法规司
3、社会组织管理局
4、社会救助司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6、区划地名司
7、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8、社会事务司
9、规划财务司
10、国际合作司
11、人事司(机关党委)
12、离退休干部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民政厅都有哪些职能部门

8. 民政部门具体是那些职能部门?

民政部门当然不是仅仅指民政局。在政府部门的分工中,民政事务通常包括:负责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
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