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法律上指的是什么

2024-05-16

1. 善意取得法律上指的是什么

善意取得法律上指的是无权处分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转让相对人或在财产上设定他物权时,若相对人取得权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其主要设计基础,并同时导入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实质上说是一种对所有权的限制,是通过对财产静态交易安全的一定牺牲来换取对动态交易安全的更完善的保护。
一、善意取得质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善意取得法律上指的是什么

2. 善意取得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其发生使得善意受让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物权,原权利人不可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财产。只有具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且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动产上存在权利,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才消灭。善意受让人有权排他性地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接受别人所为的履行利益。
发生善意取得后,为弥补其损失,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行使下列权利:若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租赁等合同关系,原权利人(出租人)可要求无权处分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乃侵权行为,原权利人可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权处分人取得善意受让人支付的合理对价构成不当得利,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权处分人因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无权处分人再占有被无权处分的财产也不能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权利及义务正常情况下全部恢复。
一、《民法典》中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3. 善意取得法律怎么规定的

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对于无处分权人处分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果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或者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情况,则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取得房地产的条件有哪些
受让人取得房地产的条件有:
1、受让人善意转让房地产或者动产;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父母的房子被儿子偷卖,第三人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的价格,一般房子不能回来,但可以向儿子要求损害赔偿。
二、哪些情况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所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主要有: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被查封的财产;盗窃物和遗失物。
三、出售无权处分的房屋怎么处理
出售无权处分房屋,如果买受人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房屋。房屋原产权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买受人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房屋。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法律怎么规定的

4. 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二、善意取得的规定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还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而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权利,动产无论转归何人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
(2)在动产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时,如租赁、寄托,所有人只有权对其契约的相对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对于由相对人处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为返还原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取得物的占有权,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在契约的相对人从第三人处又取得物的占有时,所有人还有权从其相对人处回复物之占有权。这种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把物交于他人占有对于第三人即不得请求返还原物的原则,后来在传统民法中称之为“占有公信力”原则。

5. 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根据《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二、善意取得的规定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还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而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权利,动产无论转归何人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 (2)在动产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时,如租赁、寄托,所有人只有权对其契约的相对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对于由相对人处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为返还原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取得物的占有权,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在契约的相对人从第三人处又取得物的占有时,所有人还有权从其相对人处回复物之占有权。这种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把物交于他人占有对于第三人即不得请求返还原物的原则,后来在传统民法中称之为“占有公信力”原则。 通过阅读 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初衷,以及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善意取得制度是有例外的,它不适用赃物、遗失物等。在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同时赋予了所有权人救济途径,所有权人可以向损害权益的人进行追偿。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伤害,必要时,委托专业 律师 代理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6. 善意取得法律怎么规定的

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对于无处分权人处分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果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或者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情况,则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7. 哪些法律规定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已经被物权法106条第3款废止)

哪些法律规定善意取得

8. 哪些法律规定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已经被物权法106条第3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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