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债券的含义

2024-05-15

1. 抵押担保债券的含义

抵押担保债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简称CMO)一个典型的CMO一般地包含有数个“正规级”债券和一个“剩余级”债券,其中,“正规级”债券的最后一级又称为“Z级”债券。除“Z级”债券以外的每级“正规级”债券于发行后都同时计付利息,但本金却是按级别优劣依次偿付;而“Z级”债券利息只计不付,累计复利,只有在前几级“正规级”债券偿付完毕后,“Z级”债券才开始清偿本息;因此,“Z级”债券又被称为应计利息档债券,实质上是一种附有本息禁偿期的债券。在所有“正规级”债券都得到本息偿付后,剩余的支持资产的收入将全部支付给“剩余级”债券所有人。

抵押担保债券的含义

2. 企业债券是否有抵押担保

法律分析:企业债券没有抵押担保。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有明确的范围,企业债券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 企业债券是否有抵押担保

企业债券没有抵押担保。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有明确的范围,企业债券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民法典的抵押权人可以以物抵债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不能以物抵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民法典质权成立后还能再抵押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质权成立以后可以再抵押。因为抵押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起抵押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企业债券是否有抵押担保

4. 企业债券是否有抵押担保

企业债券没有抵押担保。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有明确的范围,企业债券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5. 抵押担保债券的特点

利用期限分层技术重组基础贷款组合的现金流,创造出不同期限档次的证券,投资者的风险与潜在收益随证券期限的延长而增长。CMO的典型形式一般包含四级债券:A、B、C级和Z债券。贷款组合的现金流首先用于支付A级债券的本金,当完全偿付后,转而支付B级债券的本金,同理再行支付C类债券本金。A、B、C 级债券在发行日开始即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当前三类债券本息都被偿付后,从资产池中产生的剩余现金流方可用于支付Z债券的本息。Z债券是应计利息累积债券,在其前面各级证券本息被清偿后,才开始享有利息和本金收入,未支付的当期利息累积起来加入其本金余额。Z债券存在的效应是,前N级债券的本金支付因Z债券利息的延迟支付而加速。

抵押担保债券的特点

6. 债权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1、债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的债权进行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抵押物担保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1、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是法律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性质,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
2、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不但可以占有抵押财产,而且还可以处分抵押财产,抵押的设立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但由于该财产是抵押财产,在行使处分权时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也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法律在尊重抵押人所有权而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同时,又从保护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角度,对抵押人的处分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这种限制到底是受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还是受抵押追及效力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范围有多大;若突破这种限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3、“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该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在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的义务后,转让行为即有效,而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

7. 担保债券的介绍

担保债券是指由一定保证人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当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券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偿还。

担保债券的介绍

8. 资产担保债券的作用与定义

住宅、商业和农业不动产、公共投资(例如基础设施项目等),以及船舶的购买和建造都是信用风险相对较低的长期投资。这些领域的长期融资占信贷机构贷款的大部分,这与信贷机构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发生了冲突。资产担保债券向贷款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长期融资工具,使他们可以进行长期借款活动。该债券允许发行机构利用抵押品的特性(如高信誉、长到期日等),可以降低资产和负债的错配程度。在欧洲,由抵押贷款支持的担保债券在所有有担保债券体系的国家都存在。由公共部门贷款支持的担保债券在为数不多的欧洲国家起着重要作用。由船舶贷款支持的担保债券并不常见,仅存在于丹麦和德国。欧洲资产担保债券理事会(European Covered Bond Council, ECBC)认为,资产担保债券应具有在专门法体制(special-law based frameworks)和一般法体制(general-law based frameworks)下所形成的一些共同基本特性:(1)资产担保债券由处于公共监管之下的信贷机构发行,或债券持有人对这类信贷机构具有充分追索权;(2)相对于未获担保的债权人,资产担保债券持有人对金融资产担保池具有优先要求权;(3)信贷机构有义务在担保池中维持足够的资产,以随时满足资产担保债券持有人的债权要求;(4)信贷机构关于担保池的义务由公共或其他独立机构监管。美国财政部在其发布的《最佳实践准则》中将资产担保债券定义为:资产担保债券是一种债务工具,该债务工具由特定抵押品池(即“担保池”,Cover Pool)中的完全担保物权(perfected security interest)作担保。资产担保债券向保有住房抵押资产担保池的存款机构(发行者)提供融资,相关的信用风险仍在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担保债券的利息由发行者从其总现金流中支付给投资者,而担保池只作为担保抵押物(secured collateral)。资产担保债券由满足特定的承销标准(underwriting criteria)的优良住房抵押贷款组合构成,这些贷款并由发行者主动管理,以满足某些特性。如果在担保池中的资产成为不良资产了,则必须置换为优质资产。发行者自始至终必须维持超过资产担保债券名义价值的资产池(超额担保,overcollateralization)。存款机构的多次发行可以利用同一担保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