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后会有墓地吗?

2024-05-13

1. 遗体捐献后会有墓地吗?

捐献的遗体使用后的安置严格按照规定,由接受单位负责统一火化,骨灰采用树葬、海葬等形式善处理。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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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报名捐献,专指在公民身故后的器官捐献,不涉及活体器官的捐献,同时也不影响其因病或发生意外时的治疗和抢救;人体器官捐献一般要求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原发脑肿瘤除外),但癌症患者捐献眼角膜组织不受影响。
报名登记者病故或意外死亡后(须有医院或公安部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由家属(其他执行人或组织)向当地红十字会或直接向福建医科大学打电话报告。
告知去世者姓名及其所在地址、家属联系人及其电话、确定何时可以前往办理交接手续等,最后由医科大学派出专人专车,出具“接受遗体捐献证明书”交给家属(凭此证明用以办理注销户口、领取抚恤金丧葬费等)后,把遗体交给医科大学工作人员送到学校。
参考资料来源: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和器官捐献有关问题解答

遗体捐献后会有墓地吗?

2. 遗体捐献后会有墓地吗?

捐献的遗体使用后的安置严格按照规定,由接受单位负责统一火化,骨灰采用树葬、海葬等形式善处理。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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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应向捐献者家属颁发捐献证书,将捐献者的信息铭刻在器官捐献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上,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
各省(区、市)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对贫困捐献者家庭的人道救助办法。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书面提交困难救助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对其家庭贫困情况评估核定后,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参考资料来源:即墨区红十字会-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

3. 遗体捐献后会有墓地吗

捐献的遗体使用后的安置严格按照规定,由接受单位负责统一火化,骨灰采用树葬、海葬等形式善处理。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具备开展遗体组织移植手术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组织库。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组织库的设置和审查标准,并对组织库实行定期检查。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遗体组织,可以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享受一定的优惠。捐献人可以在生前委托捐献执行人。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者是其生前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及其他组织。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捐献其遗体的近亲属即为捐献执行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撤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遗体捐献后会有墓地吗

4. 遗体捐献后会有墓地吗?

捐献的遗体使用后的安置严格按照规定,由接收单位负责统一火化,骨灰采用树葬、海葬等形式善处理。凡在本省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手续,也可与省红十字会联系,由省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登记手续。
自愿无偿捐献遗体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遗体捐献的意义
对社会来说,遗体捐献对社会医疗卫生事业有极大的贡献。人体解剖,人体器官移植等都需要大量的遗体来源。对个人来说,遗体捐献是种高尚人格的体现,是一种对自身对社会乃至对自然的一种科学的态度和价值观。
人死了之后,身体对本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无论人死后有没有灵魂,遗体捐献却都具有意义。一方面,人想着在死后还为社会为人类做贡献这本身就是一种很高的社会道德;另一方面,某些相信人死后可以通过器官的使用而使自己的生命光辉也照亮别人的生命。

5. 遗体捐献后会有墓地吗?

生前造福社会,死后继续回馈社会,多么高尚的修为,坟头理应垒。不管是只捐献器官给他人和社会,还是整个遗体都用作科研或教培,有骨灰、没骨灰,后人都应把坟垒。古人的衣冠冢就没有尸骨或骨灰,但并不妨碍后人的祭拜和追随。
后人理应把坟垒,自己则应看开了无所谓。古人的墓地到现在还完好保留下来的都有谁?就那么几位王侯将相谁谁谁,一般老百姓的坟堆多已化成灰。据说地球还有几十亿年的修为,人类社会万万辈,建这修那垒坟堆,还要征用多少青山和绿水,会不会到时候填海造地、星际移民都不够全人类支配?所以恕我冒昧和嘴碎,决定捐献遗体的好人谁谁谁,不如善举从头做到尾,放话给晚辈,有没有墓地墓碑都无所谓。至于后人给不给墓地立墓碑,或者精神上的祭奠和追随,那全在后人的修为。
秋菊枯萎,腊梅肥,又近年关辞旧岁。好人对自己无所谓,无所谓有没有好口碑,无所谓有没有纪念碑,好人的好则与日月同辉,与天地同岁。

遗体捐献后会有墓地吗?

6. 遗体捐献后怎么安葬

法律分析:国家出于医学研究目的,在其遗体使用完毕后,不再有保存价值的遗体会给予火化,然后通知其家人领取骨灰安葬。看捐赠者捐赠的范围。如果有进行遗体捐赠,则缝合好后送到学校的解剖教研室。根据教研室的需要确定下一步用途,多数是成为大体老师,即课堂上供教学的遗体。如果没有进行遗体捐赠,则缝合好,由红十字会的专人做好清理工作,穿好衣服移交给家属指定的殡仪馆人员,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对于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联系接收站接收,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或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移交其家属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 遗体捐献后会有墓地吗

捐献的遗体使用后的安置严格按照规定,由接收单位负责统一火化,骨灰采用树葬、海葬等形式善处理。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扩展资料
考虑身体死后捐赠有利于医疗卫生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鼓励,人格权利的民法典草案三个编辑器吸收的相关内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新规则,明确自然人没有说不同意捐献,自然人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捐赠。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会上,陈思喜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被提升为法律,需要认真研究。

“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这涉及伦理问题。”陈思锡表示,虽然过去有规定行政法规,但法律的兴起,其合理性和伦理问题值得好好研究。我们现在处理的是人类遗骸,不是普通物品。立法应注重法理,必须明确权利的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陈斯喜委员:遗体捐献新增规定要慎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遗体捐献后会有墓地吗

8. 遗体捐赠后怎么安葬?

捐献的遗体使用后的安置严格按照规定,由接受单位负责统一火化,骨灰采用树葬、海葬等形式善处理。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考虑到死后遗体捐赠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新增规定,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会上,陈斯喜委员指出,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
“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这涉及伦理问题。”陈斯喜表示,过去行政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是上升为法律,它的合理性、伦理问题值得很好地研究清楚。这里处理的是遗体,不是一般的物。立法要讲究法理,必须研究清楚权利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