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是什么?

2024-05-15

1. 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是什么?

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实际控制人?
(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
3、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好处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是什么?

2. 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所有的公司在经营和发展的时候,有时候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各种的变化。公司股东如果发生变化的话,实际上实际控制人数也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关于这一点在我国公司法当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有关于公司法实际控制人法条是什么的问题,小编将在下面的资料当中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一、公司法实际控制人法条是什么?      2005年《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01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条      (七)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八)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二)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通过其他方式也可以对公司进行决策和支配。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也需要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需要对公司的经营和生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对待。

3. 被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1、特定情形下对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营利法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4、特定情形下被施以失信惩戒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针对个别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实施犯罪行为而设立公司,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实际控制人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实践中有可能会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4. 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5.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简言之,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6. 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1)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第二款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实际控制人,简言之,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结合公司法、相关行政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1)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第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第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事实上其在公司仍享有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往往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也赋予了实际控制人相应的义务。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多种犯罪的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8. 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简言之,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结合公司法、相关行政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1)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第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第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但事实上其在公司仍享有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往往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也赋予了实际控制人相应的义务。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多种犯罪的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