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内容

2024-04-28

1.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第三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第四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五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第八条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第九条 社会团体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条 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二)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登记。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社会团体在中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另行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内容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社团机构

第十一条 社团分支机构,是社团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团代表机构,是社团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团开展活动、承办社团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第十二条 社团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应符合《条例》、《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并切实符合社团业务发展的需要。社团成立分支(代表)机构,需征询与本社团业务相关的社团的意见。第十三条 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名称规范且不得与已建机构在范围上存在交叉;(二)有固定的住所;(三)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并不得与已建机构冲突;(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 成立程序(一)申请成立1.社团征询其它有关社团、职能司局意见,由它们出具意见书;2.社团向人事司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设立申请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相关社团和职能司局意见书、已建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情况表、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拟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社团住所不一致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申请成立社团分支(代表)机构;3.人事司按照《条例》、《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初步意见报司领导审批,必要时报部领导批准;4.根据领导批示精神,人事司向社团下发同意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复。(二)注册登记社团完成申请手续后,持人事司批复及其它相关材料向民政部申请注册登记。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未经登记前,社团不得以拟设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司不予受理:(一)拟设分支机构与已设分支机构名称相似或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二)拟设分支机构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四)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五)拟设分支(代表)机构业务与社团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六)拟设分支(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社团设定的活动区域的;(七)相关社团、职能司局出具不同意见的;(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第十六条 社团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但需经人事司批准。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团报人事司、财务司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变更登记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前应征得有关职能司局同意,并向人事司报送以下材料:(一)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二)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关决议;(三)职能司局意见书;(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第十八条 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代表)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前应征得有关职能司局同意,并向人事司报送以下材料:(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三)职能司局意见书;(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人事司审查同意并在有关表格上盖章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证书》和印章。第十九条 社团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第二十条 社团已建分支(代表)机构超过5年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应及时向人事司申请撤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分支(代表)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团承担。社团分支机构应当在社团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社团会员,收取的会费归社团所有。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团名称,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二十二条 社团应加强对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指定专门负责人对分支(代表)机构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本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标准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报人事司备案。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社团应将当年批准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情况报人事司备案。

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部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更好发挥社团在国家商务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4. 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吗

法律分析: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5. 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吗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吗

6. 求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申办材料有哪些?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决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一式一份)。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决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二份)。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决定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一式一份)。

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商务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由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附 则

8.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总 则

第二条 商务部主管社团是指经商务部审查同意,民政部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的商会、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第三条 商务部对社团实行“归口负责、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团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二)研究、制订商务行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社团的改革和调整工作,并监督实施。(三)负责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社团年检的初审工作。负责确定社团的具体管理方式。(四)负责社团人事、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对社团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有关职能司局负责社团的业务指导和分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通报国家和商务部关于本行业的有关法规、规划、计划、产业政策,按国家和部关于社团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社团的业务工作。(二)负责指导社团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办理委托社团承担任务协议的签订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过程中有关事宜的审查工作,负责社团召开研讨会、举办展览会、接受资助、开展对外交往等重大业务事项的审批。(四)负责指导社团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应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五)负责社团的党务、外事、财务、公文、信息化建设等有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社团组成及性质、地位的不同,我部对社团实行直接管理(一级管理)或委托有关单位实行间接管理(二级管理),可接受委托对社团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部有关职能司局、事业单位、社团,其主要职责:(一)接受委托,负责挂靠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党务、公文、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二)协助部对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三)对社团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第四条 社团应围绕商务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管理,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