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的作用

2024-04-29

1. 外资金融机构的作用

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外资金融机构最大的特点是它引进外资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其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它作为引进外资的中介机构,以发行多种债务凭证或吸收外汇存款的方式将外资引入我国,并通过发放贷款、间接投资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资金,为我国吸收外资拓宽了渠道,为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有益作用。

外资金融机构的作用

2. 外资金融机构的形式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3. 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目前外资银行和外资财务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业务主要是外汇业务,主要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结算与汇兑及经批准的外汇投资业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外国人。

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4. 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外资银行、外资分行设立为例:(1)设立申请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由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2)正式申请和审批  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的设立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正式申请表填好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文件包括:①由申请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申请书;②拟投资银行或外资分行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简历;③对拟作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④设立外资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书;⑤其他资料。(3)登记注册、申领许可证  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书30天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应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5. 外资金融机构的介绍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且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外资金融机构的介绍

6. 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是怎样的

一、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是怎样的
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无论其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本质上是外国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在我国的分支机构。1979年以来,外国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断增多。一开始,这些分支机构多以银行代表处的形式存在,主要负责总行与客户的业务接洽与联系,不从事银行存、贷款等金融业务。1982年以来,逐渐地在我国特准的开放城市成立办事处、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外资银行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金融业务活动。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国务院于1994年2月25日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和4月又分别发布和实施了《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在总结多年来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以及体现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独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儿
根据<条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金融业务机构,比照适用该条例。
二、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高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7.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怎样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查?怎么进行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特殊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肯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十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对拟任该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力,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

8. 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是?

狭义国际金融机构作用:
1、维持汇率稳定;
2、对金融业的国际业务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与协调;
3、提供长、短期贷款以调节国际收支的不平衡和促进经济发展;
4、积极防范并解救国际金融危机;
5、就国际经济、金融领域中的重大事件进行磋商;
6、提供多种技术援助、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以此加强各国经济与金融的往来,推动全球经济共同发展。

扩展资料
一、成立宗旨:
帮助会员国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向会员国提供短期资金,解决会员国国际收支暂时不平衡和外汇资金需要,以促进汇率的稳定和国际贸易的扩大。
二、基金组织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联合国 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它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