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365的真相

2024-05-17

1. 爱心365的真相

我是爱心365玩家,是朋友介绍加入的,说是不用拉下线,自己玩也能赚钱,加入之初不了解规则,公司也没有个详细玩法,要是有了,大家也不会加入,但是玩了以后,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完全是传销,如果你不拉下线,根本不能赚钱,也就是下边我所说的:
注册费既加盟费:5050元
第一年:必须升到20级开满10块地,才能提现。
每个月:10块地、种20级的作物,需要投入开地钱1100元、买种子钱3900元。作物在产出时直接扣除10%作为上贡,剩下20%,即:3900X20%=780元,在提现时又扣除10%作为手续费,剩下:780-780X10%=702元,即每个月赚702元,一年赚702X12=8424元(这是多算,因为开始几个月没有20级,也种不了20的作物,每个月也就几十元的收入)。
总投入:5050+1100+3900=10050元 
总产出:8424元
总盈亏:亏8424-10050= -1626元

第二年,必须升到25级开满13块地,才能提现。
每个月:13块地,种25级作物,需要投入开地钱1800元、买种子钱9360元。作物在产出时直接扣除10%作为上贡,剩下20%,即:9360X20%=1872元,在提现时又扣除10%作为手续费,剩下:1872-1872X10%=1685元,即每个月赚1685元,一年赚1685X7=11795元(开始5个月没有25级,也种不了25级的作物)
服务费:100元
总投入:9360+1100+1626=100=12186元
总产出:11795元
总盈亏:亏11795-12186= -391元

牧场就更不能开了,需要买窝买棚,投入很大,动物还要吃饲料,产出时左扣右扣,算下来养一只动物不赚钱还赔钱。

总的来说,想靠玩游戏赚钱是根本不可能的,只能通过拉下钱赚钱,但是加入游戏的初衷是想自己玩,没想拉下线,现在看来完全是骗人,第三年的情况现在看来完全是公司想怎么玩就怎么玩,想怎么定规则就怎么定,我们是根本不可能赚钱的。即使赚点钱,也全用来开地了,公司就是让你不停地开地,否则你就提不了现。可是开完地后,钱都用来开地了,也没钱可提了,一句话,公司用各种方法让你赚不到钱,投的越大赔的越大。

爱心365的真相

2. 365爱心工程是不是传销

是不是传销,应当按照其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进行判定。

传销可以简单的归纳为:
一、需要交入门费。
二、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三、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 365爱心工程是不是传销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365爱心工程是不是传销

4. 365爱心工程是不是传销

1.单纯一个品牌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