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准则

2024-05-14

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曾经被称为国际会计准则,它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国、香港、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应用。欧盟委员会在2002年要求所有的欧盟国家的公司到2005年都要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一系列以原则性为基础的准则,它只规定了宽泛的规则而不是约束到具体的业务处理。到2002年为止,大量的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多种可选的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进方案是尽量找到并减少同一业务的可选处理方案。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准则

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介绍

术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时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系列,此类公告有别于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系列。广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指一整套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告,包括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及理事会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批准的准则和解释公告。

3.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⒈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⑴从形式上来说,中国新会计准则的格式、概念、术语都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⑵在结构和内容方面,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体系上实现了趋同,新会计准则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准则,它涵盖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框架结构”的基本内容,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二是具体准则,除少数几个准则外,中国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也基本涵盖了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涉及的内容。⑶会计基本原则、会计要素计量和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新会计准则体系也都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即真实性、有用性、重要性原则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会计要素计量属性方面引入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在会计政策选择中,也较多地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存货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更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等。⒉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结合中国法律环境、市场经济环境以及会计实务的特点,经过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协商,在一些准则内容上保留了一些中国的特色。⑴会计准则定位的差别。在中国,基本准则定位为部门规章,一项法律规范,除了充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概念框架的作用,其作用更强。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按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它仅仅作为制定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不构成会计准则,那么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难以实现其制定初衷,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政府监管部门等的认可。⑵在计量属性上,会计准则只是有限制的引入了公允价值。新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较为谨慎。一方面,基于现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公允价值可靠性的取得难以确保;另一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并未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阶,因此,中国新准则在公允价值运用程度上慎重考虑也是必要的。⑶具体准则内容上的差别。《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联方披露》主要差异在于国有企业的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原来对国有企业即政府所有的企业作为关联方是豁免披露的,但是后来把豁免取消了。中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第6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在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方面,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36可以转回,中国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核算与政府援助的披露》相比,差异有三:一是范围不同。中国对政府补助范围的确定要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范围小。二是分类不同。新会计准则与IAS20基本相同,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1号———农业》(IAS41)又对政府补助作了补充分类。三是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全面收益法,规定凡是政府给的无论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都应算作损益。而中国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如将专项拨款、捐助和援助,视同国家投资计人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5》共多少个准则

13.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IFRS 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IFRS 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企业合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IFRS 4)——保险合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IFRS 6)——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 7)——金融工具: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IFRS 8)——经营分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金融工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IFRS 10)——合并财务报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IFRS 11)——合营安排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IFRS 12)——其它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

5.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布时间

国际会计准则(IAS)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3年至2000年间发布。在200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自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部分国际会计准则作出了俢订,并提议对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和以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取代某些国际会计准则,对原国际会计准则未涵盖的议题则采纳或提议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通过核下的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均发布了准则的解释公告。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循了每一项适用的准则和相应解释公告的所有要求时,才能声称该财务报表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布时间

6.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是什么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前言
1.解释公告第7号——引入欧元
2.解释公告第10号——政府援助:与经营活动没有特定联系的政府援助
3.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
4.解释公告第13号——共同控制主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
5.解释公告第15号——经营租赁:激励措施
6.解释公告第21号——所得税:已重估非折旧资产的收回
7.解释公告第25号——所得税:主体或其股东纳税状况的改变
8.解释公告第27号——评价涉及租赁法律形式的交易的实质
9.解释公告第29号——披露:服务特许权协议
10.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
11.解释公告第32号——无形资产:网站成本 没有16号哦

7.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趋同

  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论文,仅供大家参考和也阅读。
   
      全球财务报告体系正在迅速地朝着两个方向发展,分别是被世界最大的资本市场所采用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和被其他许多国家包括欧盟、中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埃及等国作为财会基准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对于是否应该把时间与精力花在这两种不同体系的趋同上,以及是否会不可避免地对国际准则的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在某些地区一直存在争议。
   
      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作为在17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7万会员和学员的全球最大的国际专业会计师组织,支持实行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将IFRS和US GAAP趋同是重要的,原因在于:
   
      1、在全球范围采用协调的财务报告,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他们用来进行决策和风险评估的信息的信心。反而言之,如果根据不同的财务报告体系就相同的事情和信息发表两组截然不同的数字,显然,在投资者的眼里会计就会不断失去可信性。
   
      2、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统一的财务报告能够增加数据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从而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包括降低利率和股价上扬等。
   
      3、对于同时在美国及其他国家上市的公司而言,准备报表的开支和成本将明显降低。取消目前US GAAP要求的繁琐的调节表(reconciliation statement),将为企业节省开支。
   
      4、在会计准则趋同的情况下,拥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的职业发展将不受地域限制。专业人员的流动总归是件好事。
   
      5、那么,趋同的进展如何呢?令人鼓舞的是已取得良好的进展。一些引起数据差异的主导因素已经被删除或减少。例如:IFRS第三号对企业合并和集团变动的会计处理规则已经与US GAAP趋同,因此,按两种准则制定的报表将会呈现同样的数据。这对于目前频繁的全球性合并及收购活动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展,因为两大体系的最大差异就在于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关于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支付的会计处理(包括美国的经理股票期权计划),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发布的IFRS第二号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3号(SFAS123)相互对应。事实上,美国已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3号从非强制性修改为强制性条例。
   
      当然,两大体系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关于何时检验以及如何衡量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损耗,两者的规定不尽相同,虽然两者运作起来似乎都非常合理。在收入确认方面,IFRS中相关的说明屈指可数,然而在US GAAP中却有超过两百条相关的准则、解释和其他声明。
   
      那么,两大体系到底应该趋同到什么程度呢?首先,我们并不认为资本市场中每一个案例都需要相同的准则,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对财务报告高质量的信心,以及能够和另一种体系相吻合。这也是欧盟委员会在与美国就两种准则相兼容和取消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外国企业递交调节表的问题进行的磋商中期盼达成的目标。
   
      另一个往往被忽视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必须向股票市场递交数据的上市公司来说,整合财务报表固然是一项关键任务,但其实更多会计和报表方面的`工作是在非上市公司里进行着,而且并不面对相同的投资者。在此前提下,统一的准则似乎并不重要,只要两种体系在质量上得到相互认可就已足够。
   
      以上就是与US GAAP趋同的利效。然而,对IFRS也有不利的一面,那就是在准则趋同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成本和困难,包括:
   
      1、对于根据IFRS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来说,必须承担执行新要求以及重新报告现有数据所产生的费用。
   
      2、准则修订后,必须传达给从事做帐、审计和使用报表的所有相关人员并使他们掌握。
   
      3、准则修订后,需要翻译成采用IFRS的国家的语言。
   
      3、所有修订条例必须得到各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同,并能融入当地法规。
   
      4、不断进行小的修改会损害IFRS的声誉。人们有理由质疑,为何高质量的准则会需要如此频繁的改动。
   
      我们认为,尽管存在一些困难,但两大准则趋同的进程不应就此停止。不仅不能停止,还意味着IFRS必须在优化财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修改。
   
      例如,最近有一个提议,建议用US GAAP的SFAS131取代IFRS的IAS14.这项趋同简单明确,成本也一目了然。而对公司来说(很多是去年首次采用IAS14)却必须重整部分数据的披露。这可以说是一项毫无改良和没有裨益的修订。与现行的国际准则相比,部分信息将会漏失,更有产生数据披露偏倚或不完整的可能性。相信大部分分析家都不会赞同该提案能带来积极的效应。
   
      无论如何,非常重要的是两套准则能够共同发展,这样就有了原则,避免产生新的差异。比如,收入确认就需要统一的基准;US GAAP中对行业以及个别案例的指引过于详细,而IFRS(IAS18)现行指导就显得既不完整又过时。
   
      准则趋同是拉近双方的距离,这一点ACCA完全支持。然而,目前趋同的努力危险在于,以仓猝的步伐和昂贵的代价修订IFRS,已超出了取得清晰和高质量的尺度。根据旧目录上的准则进行修改可能不会是一个好方法。我们推崇的是在主要的新发展领域采取共同立场。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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