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刑事辩护

2024-04-27

1. 大连刑事辩护

法律分析: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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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连刑事辩护咨

法律分析:律师收费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同案件标的不同,案件所在地区不同都会影响收费。不同地区、不同律师的收费标准有所不同。例如经济发达地区资深律师的收费标准通常比经济落后地区资历较浅的律师高一些。双方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协商确定律师费金额。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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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责任不一定是最终确定刑事责任的责任划分。。。。
  刑事责任方面,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刑事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不是指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要区分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与刑事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
    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由交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解决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方面的问题,依据的是本市的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比如我们沈阳市依据的是《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刑事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是以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为基础,综合考虑违章行为与事故间的刑事法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在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时,要细致分析、以确定是不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不是的,可以作无罪辩护。可以参见本律师文章《交通肇事罪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查》
2、想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一般流程是:
①、您可以多打电话多咨询,然后有选择地与“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辩律师”预约、到律师事务所“面对面”咨询,借以了解刑辩律师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②、如果找到合适的刑辩律师进行委托,正规的律师事务所会由接谈律师作接谈笔录,记明接谈过程中谈到的关于案情、律师服务的一般内容、费用等情况,然后转入委托合同的签订程序。
③、签订委托合同、交付律师费用后,由委托人签授权委托书,复印委托人身份证。。。
④、刑事辩护律师逐步开展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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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连民事纠纷律师

一位优秀的律师,最主要的就是在接受委托后,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即可。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