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进出口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2024-05-15

1. 注册进出口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在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经营范围里必须有进出口业务内容才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
内资企业经营范围只要这句话即可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无论是在注册外贸公司还是注册普通的有限公司,只要经营范围里有进出业务内容就能申请进出口备案。如果公司经营范围里没有这一条,那么则需要先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后再申请。
一、进出口备案申请流程:
1、外经委备案
2、海外备案
3、外汇登记
4、检验检疫备案
5、电子口岸登记
6、出口退税登记
二、进出口备案申请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章、法人章、报关专用章
6、公司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7、法人与操作员身份证与照片
8、其它材料
需注意的是,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企业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则必须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申请进出口备案所需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
三、准备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四、注册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提交材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步刻章等事项
时间:1—2个工作日
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扩展资料:申请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注: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并署名日期。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承诺书》。
11、住所使用证明。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承诺书》;
14、住所使用证明。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个体工商户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司注册

注册进出口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2. 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如何要求的???


3. 外地户口可以个人缴纳社保吗?


外地户口可以个人缴纳社保吗?

4. 上班族如何理财?

上班族想要投资理财还是要以安全、稳健为主,如今市场行情虽较为稳定,但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的推出,还是提醒我们,在投资理财上依旧要非常谨慎。

如果题主有些闲钱,同时还有一些时间,那只需按照自己的流动性需求、预期收益和投资金额等方面进行全面选择就好,比如按月投资、投资金额适中或收益预期较好的理财产品,像货币基金、银行现金管理类的活期定期理财、基金定投、短债基金、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选择较广。
这里我们就简单介绍几种近期较为受欢迎的理财产品:
1.   现金管理类产品
随着近年众符合要求的互联网理财平台都已成功备案,众多互联网理财平台已经更新了所售产品,安全性有所保障,况且如今现金管理类产品一般都是与银行合作,所售产品是受存款保护条例保护,50万以内,100%赔付。
因此,近期不管是互联网理财平台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还是银行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都较受大家欢迎。
拿度小满理财平台推出的现金管理类定期理财产品来说:
(1)定期“新网随心存”理财产品共有三款,投资期限有99天、199天和299天三种选择,50元起投,不仅当日起息,还可以提前支取。最重要的是该产品若出现资金损失,投资金额在50万以内,可以获得100%赔付,资金安全有保证。

(2)定期“众邦宝30天”理财产品,投资期限30天,起投金额100元,50万以内100%赔付本息偿付,不仅可以提前支取,还没有募集期,当日起息。
2.   短债基金
短债基金是一种短期纯债型基金,它不投资股票、可转债等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不受股市波动的影响,风险较低,也被誉为“货币基金的增强版”。因此收益整体略低于中长期纯债基金,但好于货币基金。
由于短债投资组合的久期较短,受利率变动影响较小,从目前的短债资产配置来看,主要是以企业短期融资券为主,以利差收入为主。
如果继续细分,那么根据所投资债券资产的剩余期限的不同,短债基金又可分为三类,分别是超短债、短债和中短债。

3.   基金定投
基金定投是定期定额投资基金的简称,是指在固定的时间,以固定的金额,投资到指定的开放式基金中,类似于银行的零存整取方式。人们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扣款周期和金额,采取分批买入法,克服了只选择一个时点进行买进的风险缺陷,可以均衡成本,分散市场风险,较适合进行长期投资。
基金种类繁多,有债劵基金、混合基金、指数基金和股票基金,它们的收益高低不等,如混合基金、指数基金和股票基金就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相对而言债劵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但因今年市场波动,企业违约风险相对增加,所以在投资此类产品时需谨慎选择,小心踩雷。
4.   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不是普通存款,简单来说,这类产品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与普通存款一样,运用在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上,以获得稳定收益保证产品本金相对安全;另一部分就要投资到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中,以获得产品更多的收益。结构性存款的起投金额为5万元,收益率为浮动收益,95天投资期限的收益率一般在3.25%左右。
以上是最近较受欢迎的理财产品,不仅资金相对自由,安全性也相对较高,而且收益还会根据产品不同投资标的、资金和时间的不同有不同的区别,所以可选择和投资的范围较为丰富,大家可以根据需求选择。

5. 世界主要各国社保基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及其改革措施,效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防范和化解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安全、稳健原则。
  第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各自职能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

  第五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实施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
  第六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达6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六)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一般委托经营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受托人应遵循利益回避的原则;
  (三)明确受托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四)明确对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限制;
  (五)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总金额的限制;
  (六)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比例的限制;
  (七)明确受托全国社保基金净资产价值及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八)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九)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三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

  第九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结算和交割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八)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银监会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十二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托管合同除应符合一般托管合同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要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托管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三)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四)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就下列事项向社保基金会作出书面承诺:
  (一)遵守本规定第五章二十二、二十三条关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
  (二)履行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
  (三)监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发现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有关全国社保基金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规定的,应及时向社保基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前述义务,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可建议社保基金会解除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

  第四章 全国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资

  第十四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银行存款;
  (二)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股票;
  (六)基金;
  (七)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八)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第(一)项所称银行是指境外中资银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
  第(二)项所称债券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债券。
  第(四)项所称货币市场产品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货币市场产品。
  第(五)项所称股票是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项所称基金是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基金,基金投资范围需符合本条关于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规定。
  第(七)项所称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衍生金融工具仅限于风险管理需要,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第十六条 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于一家机构发行的单只证券和基金不得超过该证券和基金份额的10%,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委托资产总值的20%。
  下列情形,不受前款规定比例的限制:
  (一)社保基金会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境外上市配售以及定向配售的;
  (二)社保基金会将其持有股票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
  第十七条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可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品种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按照分散化原则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
  社保基金会委托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委托资产总值的50%。
  第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应参照国际同类产品费用标准确定,并报告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

  第五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境外投资需要,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处开立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社保基金会应将开户情况向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
  (一)从境内外汇存款账户汇入的资金;
  (二)出售投资产品所获资金;
  (三)境外投资收益;
  (四)境外投资相关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支出范围是:
  (一)汇回境内外汇存款账户的资金;
  (二)买入投资产品支付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相关支出(含相关税费)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本金或收益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备案。
  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要求社保基金会调整汇出、汇入外汇本金或收益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会应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中要求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向外汇局报送下列相关信息:
  (一)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外汇资金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资金汇出、汇入情况;
  (二)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
  (三)每个会计年度初始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会计报表。
  本条所称工作日以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作日为准。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保基金会应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按季度、半年、年定期向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报告有关情况。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发生重大事件,社保基金会应立即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将境外委托资产纳入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统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有权要求社保基金会提供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的报告,对于社保基金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世界主要各国社保基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及其改革措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