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2024-05-16

1. 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例的定性应该为《行政处罚法》程序问题。根据该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程序,我们可以发现,一下问题:
 首先,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是张某一人,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其次,工商局在作出决定之前,所告知的只是马某的权利,期间应该包括《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提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欠缺了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再者,关于听证程序也存在问题。就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马某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工商局直接通知其参与听证。并且,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而且严重违规的问题在于“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然后,工商局要求王某缴纳了听证费200元是不合理的。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后 在听证结束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综上五大点,工商局从到达一直到最后决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Ps,忽忽  其实我也是个法律初学者,希望对能对你有帮助 忽忽
 可以看一下  中国普法网  上面的《行政处罚法》的全文  里面有相关全部内容

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2. 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例

我认为行政主体不正确,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我认为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过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的行为违法。不应该由烟草站收购后又收款,而且教给王某的处罚收据应该是专门的处罚收据,不应该是自制的!


我认为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这属于行政处罚,为了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保护,保护商家的合法经营权,必须给违法者严厉的处罚!

3. 行政处罚的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行政处罚的案件分析

4. 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例

我认为行政主体不正确,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我认为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过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的行为违法。不应该由烟草站收购后又收款,而且教给王某的处罚收据应该是专门的处罚收据,不应该是自制的!


我认为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这属于行政处罚,为了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保护,保护商家的合法经营权,必须给违法者严厉的处罚!

5. 行政处罚的案列分析

1、不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2、本案行政执法涉嫌违法违规【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没有告知具体法定条款,没有出具罚款凭证】

行政处罚的案列分析

6. 行政处罚真实案例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7. 行政处罚真实案例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处罚真实案例

8. 行政处罚案例评析的介绍

该教材通过对职业卫生监督处罚、传染病防治与消毒管理卫生监督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罚、饮水卫生监督处罚、医政监督处罚工作中常见案由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为新进卫生监督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提供参考和借鉴.提高办案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同时和其他教材配套使用,满足卫生监督员的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