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怎么打新股

2024-05-16

1. 2015年4月怎么打新股

1、申购大盘股,因为散户的持股市值不多,而大盘股的每人申购上限比较高,因此散户一般不能

顶格申购,会导致申购的资金倍数偏低,相应中签率就更高。

2、申购冷门股,这样申购的人少,中签率也会偏高。
3、资金充足,申购数量多,这样不会提高中签率,但对中签会更有保障。
4、有研究认为,早盘和尾盘申购的中签率偏低,而中间时间段申购的中签率更高。
5、资金有限,优先申购低价股,或优先申购深市新股,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配号。中签率一定的
情况下,配号多了,中签的可能就会增大。

2015年4月怎么打新股

2. 2015年4月的新股发行如何申购,具体如何操作?

4月份的新股发行已经结束,5月最近一批新股发行安排如下:

在新股申购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5:00)进入委托交易界面,打入买入单,股票代码填申购代码,价格填发行价,买入数量填申购单位的整数倍且<=深新股额(深圳)或沪新股额(上海)。 (注:一个申购单位:深圳500股,上海1000股)

3. 2015,3月份新股怎么申购?

在申购日,如果自己账户上有额度和钱,就可以申购了,直接点买入,买入代码就是申购代码,委托数量按照自己账户资产来自己考量着填写,上海的股票要求1000股的整数倍,深圳的500股的整数倍。

2015,3月份新股怎么申购?

4. 2014年3月份新股申购有哪些

目前为止,尚未有官方公布数据。

2012年上发审会已通过的目前尚未公开发行的公司如下,预计即将发行的新股从中产生:

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
山东仙坛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
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
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
中材节能
甘肃宏良皮业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
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	
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
康跃科技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
中航文化
江苏太平洋石英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
广州鹿山新材料
陕西秦宝牧业
南京宝色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
湖北富邦科技
昆山华恒焊接
深圳市神舟电脑
北京中矿环保科技

5. 2015年二月申购新股是什麼时候

二月份新股申购目前尚未公布具体发行日期。

1月30日,证监会宣布核准了东兴证券等24家企业的首发申请,包括上交所11家、深交所中小板 5家、创业板 8家。这是证监会自去年重启IPO以来,首次在一个月内连发两批IPO批文。其中,1月5日核发的20家公司仍属于2014年“100家左右”的额度范畴;而30日核发的24家公司批文从数量上来说,超过去年平均每月10余家的发行节奏。


  在上述获得首发核准的24家企业中,上交所的11家公司包括益丰大药房、浙江济民制药、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杭州电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深圳市共进电子、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广州维力医疗器械、宁波弘讯科技、东兴证券、苏州柯利达装饰,深交所中小板5家包括木林森、安徽富煌钢构、山东仙坛、重庆三圣特种建材、广东光华科技,创业板8家包括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浙江唐德影视 、徐州五洋科技、四川环能德美科技、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苏州天孚光通信、江苏力星通用钢球、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说明书。

2015年二月申购新股是什麼时候

6. 2015年3月怎么打新股

你好:
1、首先你得持有一定的股票市值,任何得有一定的资金准备
2、如果资金有限,那么可以选择3月12日的新股申购,选盘子大些的申购
3、具体3月份发行的新股,给你张 图参考,如下:

祝:好!

7. 2015年3月怎么打新股

  2014年新股重启,伴随着新一轮发行制度的改革。相比以往,新股申购的规则发生了不少改变。对于有意打新股的投资者,首先需要弄清楚新的“玩法”。此外,在密集新股的发行之下,若能找到申购新股最优申购策略,无疑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方便投资者顺利申购新股,我们集中收集了投资者有关网上申购业务的问题,进行解答,详解新股申购新规,敬请投资者关注。
  

问:按市值申购与以往的市值配售、资金申购主要差别在哪里?

答:按市值申购指的是投资者必须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和缴纳足额的资金,才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同时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能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且不得超过持有市值对应的可申购额度。   

问:投资者网上申购新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网上发行申购实施办法》,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问:投资者持有市值是什么?市值配售包括的证券种类有哪些?是否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答:资者持有的市值指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T日为申购日,下同),包括本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包括优先股、B股、基金、债券或其他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包括在申购市值范围内。   

问:网上申购数量受到哪些限制?

答: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不得超过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且必须足额缴款。   

问:投资者如有多个证券账户,应如何申购新股?持有市值如何计算? >答:对于每只新股发行,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账户申购一次,如多次申购,仅第一笔申购有效。有多个账户的投资者,其持有市值将合并计算。   

问:同一天的股票市值可以重复使用吗?申购资金可以重复使用吗?

答:同一天的市值可以重复使用,比如说,当天有多只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可以用已确定的市值重复参与多只新股的申购。但申购资金不能重复使用,投资者对一只股票进行有效申购后,相应资金即被冻结,这部分资金不能再用于其他新股的申购,若还要申购其他新股,则还需使用与其他所申购新股数量相匹配的资金进行申购。   

问:请问投资者只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且市值超过1万元,可以参与深圳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吗?

答:沪深两市的市值不能合并计算,申购深市新股只能用深圳市场的市值。   

按市值申购的流程举例如下:   
  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定于T日在深交所进行网上申购,网上发行量分别为5000万股和2000万股,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分别为5万股和2万股,发行价格都为10元。   
  T-2日,按照新办法,只有投资者至少拥有1万元市值的股票,才能够获得对应额度新股申购的权利。申购日前两个交易日收市后,投资者张某持有深市非限售A股股份在前20个交易日(包括当天)的每日平均市值为20.9万元,则张某能够获配41个申购单位,可申购新股41×500=20500股。这一可申购额度少于甲公司的5万股申购上限,超过了乙公司的2万股申购上限。因此,张某最多只能申购甲公司20500股,乙公司20000股,超过部分为无效申购。   
  T日,网上申购。张某向资金账户内足额存入了405000元,然后在交易时间内向深交所申购了甲公司20500股和乙公司20000股新股。   
  T+2日,公布中签率、中签号   
  T+3日,未中签资金全部解冻   
注意:以上T+N日为交易日,遇周六、周日顺延  

2015年3月怎么打新股

8. 2014年新股如何申购

新股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公布:市值配售门槛1万
2013年12月13日 19:10

  深交所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办法指出,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以下为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13日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证券公司须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三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第十四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五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第十六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大到小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新股的申购,根据深交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逆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逐笔进行无效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为止。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该日所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各证券公司须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5︰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第二十条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第二十二条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行情 专区)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日(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八条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行情 专区)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端监控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失职证券公司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深交所可以对此类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并提请有权部门作出处罚。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深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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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股网上发行参与人:

  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订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中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第十二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第十三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第十五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申购新股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证券公司在T+1日16时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交易单元告知上交所(对于通过托管银行结算的基金公司等机构,由托管银行向上交所申报并由基金公司盖章确认),其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不到位资金总额相等;T+1日由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结果并核实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上报情况后,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交所;T+1日,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其所属交易单元中申购量最大的交易单元,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其申购总量对应的资金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如其申购不足金额对应的申购量超过该交易单元申购总量,则该交易单元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同时,按照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其所属其他交易单元,依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对于同一日网上发行的多只新股,如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确认情况,则对未到位资金在各只新股之间按申购资金比例分配)。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承担。上交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或者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纪律处分。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网上可申购额度计算的账户持有的T-2日市值及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

  第十七条 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T-2日的市值或可申购量。

  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申购数据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6: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上交所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对应的申购总量确认有效申购总量。上交所根据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二)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发行公告办理。

  (三)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第二十条主承销商于T+2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3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T+3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 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第二十二条 T+3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T+1日至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日与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为同一日。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