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读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2024-04-29

1. 怎么解读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 【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第二十六条 【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怎么解读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2.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哪一年发布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众多创造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空间或合伙企业; 
  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迅速腾飞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 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融资的区别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私募股权融资(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融资的区别

4.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法实行是利好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6.2145, 0.0175, 0.28%);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5. 股权众筹合法吗

股权众筹不合法。股权众筹多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以大部分的股权众筹都不合法。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形式进行融资,但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非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公开广告、宣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的一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股权众筹从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股权众筹。无担保股权众筹,无担保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但这种模式国内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权众筹合法吗

6. 股权众筹是股权投资吗?

股权众筹和股权投资并不能划上等号。
1、股权众筹只是股权投资的一种而已,即股权投资的方式多种多样,而股权众筹只不过是其中之一。不过,股权众筹被看成是一片待开发的蓝海,国内2014年才开始兴起,现在做的成功的屈指可数,比如筹道,立足国内,已经开始开发海外股权众筹项目了。
2、众筹股权的投资协议是有范本的,具体你也可以到股权众筹平台询问,网上也有,但可能会不一样。
希望能够帮到你。

7. 股权众筹是合法的吗

股权众筹合法。风险有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投资者的权利没有保障,知情权都很难享有。救济的方式也不完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经过批准的众筹,会构成刑事犯罪。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包括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这两种违法行为都规定在了《刑法》中,国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是什么
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如下:
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者给予回报;
2、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未经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投资者偿还本息;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本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权众筹是合法的吗

8. 股权众筹是合法的吗

股权众筹合法。风险有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投资者的权利没有保障,知情权都很难享有。救济的方式也不完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经过批准的众筹,会构成刑事犯罪。【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