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的简介

2024-05-17

1. 美国联邦政府的简介

美国联邦政府是依据三权分立、联邦制度这两大政治思想而制定,当初在起草宪法时因恐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某一部门将危害人民的自由,因而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滥权。根据宪法,立法机关是参议院与众议院并设二院制议会,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行政机关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并以副总统辅之,下设若干行政部门。

美国联邦政府的简介

2. 美国联邦政府的介绍

美国联邦政府主要包括国会、总统、联邦法院1三大机构,依据三权分立与联邦制度、二大政治思想而制定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滥权。政府的权力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自由的原则,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如课税、财政、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邮政,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援助等。

3. 美国联邦政府的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1776年7月4日美国独立)1、“1787年宪法”的制定:独立初期的美国,只是一个邦联制国家。原则:“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制约达到平衡;总统和国会之间、国会本身两院之间、司法与其他部门之间均构成制约。行政权 总统 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总司令同,在战时可行使独裁权。立法权 国会 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两名;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人数与该州人口成正比。司法权 联邦法院 大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联邦法院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结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 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利高于各州权利分割中央权利: 1.立法权——国会2.行政权——总统3.司法权——联邦法院2、“1787年宪法”的意义:1.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性质),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2.是美国建立起联邦制国家;3.进一步巩固了独立战争的成果,使美国革命得以完成,维护了美国的统一。3、“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反映人民群众权益的《权利法案》是几年后作为修正案补充进宪法的;它承认黑人奴隶制和黑奴贸易,留下种族歧视和压迫的烙印;妇女、印第安人、黑人奴隶的选举权被剥夺。

美国联邦政府的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4. “美国联邦政府”是什么意思?

联邦是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其成员加入联邦后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权,但保留一些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联邦制国家。
 

联邦和各州各有自己的政府班底和立法。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自行选举产生,联邦政府无权任命州长或州级官员。州的立法虽然必须符合宪法,但是宪法保证州的领土与主权不受侵犯。两套平行的政府、分别选举产生,联邦和州之间又构成了一种制衡。

5. 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是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关系。      因此,美国总统也根本没有权利召集50个州长开会,即使哪个总统有这个想法,50个州长也未必买账。此外,美国还是一个两党制的国家。如果总统与州长同属于一个政党,州长可能还会卖总统点面子;如果总统与州长不属于一个政党,州长可能根本不会理会总统。      以美国最富裕的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布朗为例,经常因为气候、移民等问题,呛声总统特朗普。      一、联邦体制下,美国总统与州长各司其职,没有隶属关系《美国宪法》规定了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享有不同的权利。简单的说,美国联邦政府享有外交、军事、关税等权利,其他权利及法律没有禁止的权利都属于各州。      因此,美国州一级的政府权利非常大。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不是隶属关系,美国总统与50个州的州长也不是上下级关系,更多得是合作关系。因此,美国总统根本就没有任何权利召集50个州州长开会!美国各州州长权利大到什么程度?      美国50个州一共拥有44万国民警卫队,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武装警察部队。这一支军事力量都归州长指挥。      二、美国是选举制国家,州长由本州人民选举产生,并不需要向联邦政府或总统负责权利来源于谁,自然为谁服务。在美国,不论是总统,还是州长,以及市长、县长,都是由所属地区的人民选举产生。因此,美国总统向全国人民负责,州长向全州州长负责。美国的州长也不需要向总统汇报本州的各项事务,总统也没有权利过问。美国50个州有州议会、州法院,构成了州一级的三权分立体系!      三、美国表达各州诉求的途径是通过参议院,而非州长美国总统从不召集50个州长开会,或者说没有权利召集,是不是美国联邦与各州没有政治联系呢?这也不是!美国开国国父们设计的方案根本不是通过行政机构来实现美国联邦与州之间的政治联系,而是通过国会。      美国国会分参众两院,其中参议院就是各州表达政治诉求的主要途径。美国参议院共计100名参议院,每州不分大小,各有两个名额。参议员由本州人民选举产生,也代表州在联邦层面表达政治诉求。      四、美国两党制也决定了总统难以召集50个州长开会既然在法律上美国总统没有权利召集50个州州长开会,是不是可以凭借威望或面子,来邀请50个州长参加呢?这种方法也行不通!美国是两党制国家,与总统同属一个政党的州长可能会卖总统面子,另一个政党籍的州长可完全没有必要卖总统面子。      以美国现任加利福尼亚州布朗为例,是民主党人,处处与共和党籍总统特朗普作对。例如,在加州山火问题上,特朗普认为是管理不善导致,布朗则回怼是气候异常导致,并再一次批评了特朗普退出《巴黎气候协定》的决定!所以,美国总统在国际上可以呼风唤雨,任何一个国家领导人都要重视美国总统的意见。但是,在美国国内任何一名州长面前,美国总统的面子可能起不到任何作用。

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

6. 美国联邦政府关闭的介绍

北京时间2013年10月1日中午12时,美国两党就奥巴马医改分歧仍旧无法弥合,国会两院没有就新预算案达成一致。白宫已经下令联邦政府机构关闭。除国家安全等基本职能外,很多政府部门将受影响,预计约1/3的联邦政府雇员停工。

7.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设置体现了什么原则

三权完全分立。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 
立法权归国会。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 
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 
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三权互相制衡。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如: 
(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第一条第三项第六款)而众议院对行政机关的最大威慑权,是它掌握对行政开支的全部经费详细地进行表决的权力。 
(3)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要由总统任命,显然,任何一届总统进行这种任命时,都不能忽视自己的利益。而另一方面,由于九名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生任职,因此有利于保持其独立地位,消除对总统权威的顾虑。实际上,“法官在获得总统任命之后,决不是总统的傀儡,他们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意见曾激怒过许多总统。” 
(4)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复杂。最高法院法官虽由总统提名和任命,但要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参议院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权,包括施及于专门审查他人的法官和首席法官。对于司法机关,它可以行使立法监督权和解释宪法权,有权宣布国会作出的法令违宪而无效。而另一方面,国会和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又拥有修正宪法的最终权力;但是最高法院仍然掌握着解释宪法修正案、并据以解决司法争议的权力。 
(5)在立法机关内部,把国会也划分成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不同的部分,并用不同的选举办法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立法活动中相互制约。“这种制约,是出于防止新专制的目的而实行的一种纯粹的分工,”⑼同时也权衡了大州和小州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 
第三,实行联邦和州的分权。美国在从中央到州地方各级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基础上,同时实行中央和州两个层次之间的纵向分权。 
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建立体现独立主权的统一政府。中央与各州取得某种权力平衡。中央即联邦政府被赋予必备的列举的权力,如立法、征税、举债、州际贸易、保持海陆军和宣战、外交和缔约等方面的权力,而把其余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这样,就保证了美国既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又可以避免联邦政府过度集权所可能造成的新专制。 
当然根据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宪法强调联邦的最高地位,规定“本宪法以及在执行本宪法时所制订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其条文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第六条第二款)因此,各州不再拥有主权地位,联邦是唯一的主权单位,联邦高于各州。 
关于州的权力,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同时,各州又有自己独立的宪法,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州各有独立的征税和财政系统,州政府对联邦政府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根据联邦宪法,非经州的同意,联邦不得改变州的疆界;联邦只有在州议会的请求下,才能前去平定内乱;在不违宪的前提下,州政府如果同联邦政府有抵触,也可以自行其事;对于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的“专有权力”,则更不允许僭越和侵犯。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设置体现了什么原则

8. 美国政治的联邦、州及地方政府

美国联邦政府依宪法而立,为政治系统之首脑,乃千万小单位堆积而成,有50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其下乃管理县、市、区、镇、村之机构。美国政治,尤其就国家层面上来说,最为紧要之处乃钱财,电视广告需要尤多。一般很难从民众手中筹集资金,不过共和党在这方面倒有一些成功的例子,如霍华德·迪恩在互联网上的政治宣传攻势。受此情况所困,两个党派必须依赖富豪和一些机构的资助。历史上来讲,民主党依赖工会募捐,共和党依赖商业募捐。不过自从1984年以来,民主党赢得的商业募捐已经超过了工会募捐。这种严重依赖资助人的政治现象引起很大争议,也触发议会颁布了一些法律来限制政选活动。不过反对方引用第一修正案来抨击这些法律限制言论自由(美国各界经常运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反对某些法律约束言论自由,这个现象几乎是美国所独有的),批评其约束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即时法律不会被推翻,也必须在兼顾第一修正案的情况下小心翼翼起草条文,结果造成管辖范围与英国、法国或加拿大的相应法律相比十分有限。有些人指出,美国常见的政治筹款现象在世界其他一些地区都有可能视为腐败行为。这种现象要从美国政治的演变来理解。联邦体系是美国社会进程的最后一步,在美国宪法确立之前,就已经有13个独立的殖民地政府;在形成13殖民地之前,就已经有很多郡及下属的行政单位。英国移民最早完成的任务之一就是在东海岸各个小殖民地建立起一系列行政机构。甚至在清教徒1620年下船登上美洲土地之前,就已经制定了《五月花号公约》,也就是第一部美国宪法。在西部开发的进程中,前哨地区也分别成立了各自的政府管辖地方事务。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对这种层层叠叠的庞大行政体系并没有加以改动。他们一方面赋予国家层次的管理机构最高的权力,一方面又保留了能与地方人民直接接触、直接满足民众需求的行政单位。所以如国防、货币和外交等职能只能由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来决定;但卫生、教育、地方交通等职能则由不同的地方机构负责管辖。 殖民地独立之前,都是由英国君主管辖。在美国成立之后、宪法确立之前这段时间,各州实际上处在自治的状态。所以在当时“费城制宪会议”上,各州的代表一边决定成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机构,一边又强调维护各州的权利。总体上来讲,完全限定在某一州境内的事务应完全由该州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包括州内传媒、财产、工商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众工作条件等。联邦政府要求州政府必须在形式上是共和制,州内法律绝对不允许违反联邦宪法或国家层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条约。州际和联邦行政上有很多重叠的地方。尤其是最近几年,联邦政府在健康、教育、福利、交通、房地产和城市发展等领域中也开始扩展自己的管辖范围。不过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在两级政府自愿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联邦将意志强加在地方州政府头上。同国家机构一样,州层次上也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和管辖范畴都和国家层次上的对应机构大致相同。一个州的行政长官是“州长”(governor),由州内公民普选产生,通常是4年任期(有一些州是2年)。除内布拉斯加州仅有一个立法机构外,其他州全都分上下两院。上院叫参议院(Senate),下院叫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House of Delegates或General Assembly)。不过混乱的是,有的州把整个立法机构都称作General Assembly,上下两院都包括其中。大多数州内,参议员4年任期,下院议员是2年。各州的“宪法”虽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和联邦宪法是一致的,包括民权宣言、组织政府的计划等。在商业、银行、公共设施和慈善机构经营等领域内,“州宪法”通常要比联邦宪法更加细致明确,不过规定最终权力属于人民,也会将一些特定的准则和原则定为建立政府的基础。 美国已经从原来的农业社会发展到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80%左右的公民居住在城镇或城郊中。所以市政府在美国行政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市政府比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更加直接贴近人民,管理一切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如警务、消防、卫生、医疗健康、教育、公共交通和房地产等等。大城市的管理极为复杂。仅从人口上来讲,纽约市一个城市就要大于50个州中的41个州。经常有人说,除美国总统外,最艰难的行政职位就是纽约市市长。市镇政府的职能由州宪章规定,但在很多领域中,城市独立于州独自运作。然而在大部分大城市内,因为居民众多管理极其复杂,同州、联邦组织合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市政府的类型全美各地都不同,不过都有一个中央政务委员会(公民投票选岀)、一位行政长官(带领下属部门的部长)管理城市事务。市政府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种:“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和“议会—经理制”。很多城市的政府都是这几种制度混合而成的。市长—议会制(Mayor-Council):是美国最古老的市政府体制,一直到20世纪初期,几乎所有的美国城市都是通过此方式管辖。结构和州、联邦政府相仿,市长由民众投票选出作为行政部门最高长官;负责立法的议会也是民众选出,代表市内不同的区划。市长指任市各部门的部长和其他官员,有的时候还需要议会通过。市长有权否决市法令,负责筹划市运营的预算。议会则负责制定市法令,规定税率,在不同部门分配资金。随城市逐渐扩大,议会的席位也随之添加。委员会制(The Commission):立法和行政机关合并在一起,人数通常三个以上,由全市居民投票选出。每一位委员监督下属一或多个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由一位委员担任主席职位,通常也叫做市长,不过其实际权力和其他委员没有区别。议会—经理制(Council-Manager):因为民选岀的官员不一定有专业的能力来处理城市中复杂多样的问题,所以就雇用一位“经理”来解决这些事务。市经理必须拥有岀色的管理能力,能够行使大部分行政权力,包括执法、分配拨款等等。此体制正为越来越多的美国城市选用。民众选举岀一个小型议会,负责制定法律;同时雇用一位行政长官(即市经理)来管理城市事务。经理负责筹划预算,监督大部分下属部门。一般来说没有任期限制,只要议会对其工作满意,就可以一直干下去。 美国行政区划中的“郡”(county)是州的一个下属区划,经常(但不是绝对)涵盖两个以上的城镇和一些乡村。事实上,美国多数的郡拥有比“市”更高的层级,因此不适合完全用中国的“县”来相比。纽约市是个明显的例外,因地域太大,下属又划分了5个独立的郡。另一个相反的例外是弗吉尼亚州的阿灵顿郡(Arlington),它与华盛顿特区隔波托马克河(Potomac River)相望,郡内城市和郊区并存,仅由一个单一的郡政府管理,没有下属区划。这种情况称作“市郡联合政府”(consolidated city-county government),也出现在美国其它一些较大城市中,如加州的旧金山市与郡(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和夏威夷州的檀香山市与郡等地。美国大多数郡内,通常会选某个城镇作为郡政府所在地。小型的郡内,官委会(郡政委员组成)一般由此郡不分区选出,惟大一些的郡内,其官员分别代表不同的选区。委员会负责征收税务,借贷款项,规定郡公务员的工薪,监督选举,建筑道路桥梁,管理国家、州、郡的福利项目等等。而在新英格兰地区的几个州内,郡仅仅代表地域区划而已,并没有任何政府管理职能。 村镇政府仅负责修建道路,供给水源,执法消防,建立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税收等当地事务,同时也要与州、郡政府合作,直接管理当地的教育体系。请注意在很多州内,“town”这个词并不是特指“镇”,仅仅是表达居住地的意思,非正式用语。另外在有一些州内,“town”就是“市镇”的意思。也就是说“town”这个词所涵盖的行政概念,各州是不尽相同的。政府事务由一个选举岀的议会或委员会管理,具体名称各种各样。委员会可以设立主席职位,主席作为行政长官进行管理,或者也可以由民众选举出一个市长。地方公务员可以包括文职、司库、警察、消防、卫生和福利官员等。 以上涉及的各层政府并没有涵盖美国行政的方方面面。美国人口调查局(商务部的下属)统计,全美有超过84955个地方政府单位。美国成立初期,很多工作都是民众自己进行的。随着社会发展,很多任务也慢慢转移到政府肩上,美国人也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职能。殖民地时期,即使在大城市内警察和消防员也很罕见,政府不负责安装路灯、清扫街道等工作。民众都是各自为政,自我保护财产安全。到了现代,这些工作一般都是政府的某些部门来处理。即使是在很小的村镇,公安、消防、福利、卫生等事务也是由政府组织。因此造成美国国内各地的管辖权划分极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