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包括哪些规范性文件

2024-05-15

1.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包括哪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包括哪些规范性文件

2.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为配套规则的基金法律体系,对基金业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以及基金运作的关键业务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总结我国基金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境外成熟规则的基础上,系统规定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基金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原则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②《证券法》作为证券业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业遵循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要遵守《证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则。

  此外,基金活动涉及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代销协议,需要遵守《合同法》。与基金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等。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经营原则、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

  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设立条件、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基金投资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

  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基金代销机构资格审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及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构建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行政许可、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重大职责,在基金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你这个问题过大,不好说的很准确的。

3. 行政规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者的区别联系?

“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
    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
    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省会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批准)。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但“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是不准确的。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者的区别联系?

4. 基金监管法规体系有哪些?

  基金监管的法规体系是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这些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防止利益输送;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监管,确保基金合规运作;完善和加强销售监管;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加强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基金监管体系,即为基金监管活动各要素及其相互问的关系。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标、体制、内容和方式等。
  基金监管目标,是指基金监管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基金监管体制,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主体及其职权的制度体系。基金监管内容,是指基金监管具体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基金市场活动的主体也包括基金市场主体的活动。基金监管方式,是指基金监管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也称基金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广义的监管方式,包括对基金市场主体即基金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对基金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以及对基金机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某些法定情形后的处置措施,也即对基金机构的审核注册、对基金机构行为的检查以及检查后对存在问题的基金机构的各种行政处置措施,分别体现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狭义的监管方式,也称为监管措施,通常不包括市场准入监管,而仅包括检查及其后续的处置措施。
  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基金监管体制的设置、内容的选择、方式的采用等均须以基金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宗旨,而基金监管目标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基金监管体制、基金监管内容和基金监管方式的有机配置。
  总而言之,基金监管就是为实现监管目标,由监管主体行使其法定职权,采用必要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对需要监管的诸对象所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这些与基金监管有关的各要素及其相互间关系的集合便构成了基金监管体系。

5.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

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应从宽认定合同的效力。“在商业时代,财富都是由允诺构成的。”合同法鼓励交易,通过维护合同效力、确保合同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合同法解释(二)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坚持从宽认定合同效力的立场。所以,《合同法》实施以后,合同只有内容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会被确认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相关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513]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

6. 我国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7. 劣后回购优先级份额存在法律问题吗

一、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回购安排的概念
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回购安排,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财产份额的安排,以使得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退出的安排。回购安排是目前私募基金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退出方式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其触发条件通常包括私募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回收及退出,或者私募基金存续期到期后仍有项目无法实现退出等情形,而部分投资人对于投资期限或回报有一定要求,特别是一些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存在必须退出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往往会应要求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实施回购。
尽管在实践中,由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进行回购的安排已经成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退出时被广泛运用的机制之一,但是,这种安排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其合法性如何,本文以下将作具体分析。
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回购安排的法律分析
1. 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
目前,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对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回购安排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人民法院对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回购安排的法律适用作出裁判。但是在部分地方政府文件中,已经出现关于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回购安排的规定。比如《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28号)》第九条“基金退出”第(二)款“回购责任”规定,“若发生项目回购主体不能如期足额履行回购安排的,市国投公司作为劣后级合伙人承担对优先级合伙人的回购责任。在市国投公司因资金周转原因暂时不能承担到期回购责任时,可采取:一是增加市城建国投公司参与承担回购责任;二是由政府统筹予以支持。”
根据笔者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检索以及理解,法律法规对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自愿实施回购的安排并无禁止性规定。
2. 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回购安排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赌

劣后回购优先级份额存在法律问题吗

8.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是什么

1、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具有行政性,它是一种主体活动,所以具有立法性,它的内容主要为贯彻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采取行政措施,所以主工具有执行性和从属性特点,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

3、区别:前者属于法律的一部分,可作为法律依据,而后者则是行政机关的一个文件,如果同法律违背,则以法律为准。显然前者的使用范围更为广泛,地位更高。这是最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