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2024-04-28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限终止后六个月内完成,由科学部商项目主持人及项目学术领导小组,作出验收工作安排。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重大项目和课题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组织管理等。第三十二条 验收前项目及课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各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总结报告,于验收前两个月送项目主持人;(二)项目主持人完成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总结,于验收前一个月报送相关科学部;(三)项目、课题经费决算(含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情况说明等)。第三十三条 科学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拟聘验收专家组名单(由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成员、部分评审论证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商计划局报分管委主任核准后组织验收。项目、课题经费决算,由财务局组织审核。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议方式。验收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第三十五条 科学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经计划局复核后,报分管委主任审查批准。第三十六条 重大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署重大项目结题通知,与项目验收意见一并发至重大项目主持人依托单位,抄送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第三十七条 重大项目结题通知发出后,应于三个月内完成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的归档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简称重大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重大项目资助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项目要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重点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进一步提升源头创新能力。重大项目主要资助:(一) 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二) 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三)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基础性研究,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性工作;(四)基金面上、重点项目多年资助基础上凝练出来的、需加大资助力度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重大科学问题。第三条 申请重大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厚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二)针对一个综合性科学问题,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配合、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课题设置不宜过宽,参加单位和人员不宜过多;(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第四条 重大项目研究期限为四至五年。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开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的联合研究,并积极争取与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业联合资助重大项目。第五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以国家基础研究发展纲要和中长期规划为指导,注意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等国家其他科技计划的协调与衔接,重视发挥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工程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要研究基地的作用。第六条 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的介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的介绍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面上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而制定的。本管理办法从申请与受理、评审与批准、实施与管理等方面为科技工作者在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中所需要进行的面上项目管理环节提供了详细参考。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适应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重点项目主要是针对我国科学发展与布局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新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意义重要。包括:学科前沿和新生长点的研究;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发展高技术起关键作用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基础性研究;以及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和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研究等;
  (二)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实验研究条件;
  (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以中青年研究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
  (四)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遴选要在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所确定的学科布局和优先领域的指导下,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第四条 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每项资助强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研究年限3至5年。要重视学科的交叉和渗透,但不强调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注意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第五条 重点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并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受理申请、同行评议、学科组评审等工作注意与面上项目同步安排。第六条 重点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的额度,专款专用。第二章 立项、申请、评审、批准程序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科学部在研究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重点和征求科学家意见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重点项目立项方案,经委务会议批准后,将拟立项目名称、内容和研究目标等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予以公布。第八条 具备相应研究能力和条件的各单位的科技人员均可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向有关科学部提出定向申请。申请书格式、填报要求、受理时间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同,申请书封面左上角应标明“重点项目”字样。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计算机软盘送综合计划局。第九条 各科学部将受理的申请书按项目集中送同行专家评议,每项应有三至五位同行专家书面评议意见。第十条 科学部将汇总的同行专家书面评议意见,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学科评审组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答辩,也可以专项组织评审论证。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评审答辩结果,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填写《重点项目评审意见》,经委务会议批准后,向项目负责人(设置课题的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批准通知。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审批意见和规定格式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于一个月内报送有关科学部审核后执行。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执行情况,采取逐项跟踪、实地检查、定期评议、拨款调控等手段,或将相近学科的几个重点项目集中检查、交流等办法,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督促项目顺利进行,促进出成果出人才。项目结束时,按要求进行验收。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定期检查进展,落实所需条件,解决存在问题,及时反映情况,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确保按时完成。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每年均应写出项目执行报告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果,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设置课题的重点项目,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和中青年骨干人员组成的学术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学术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应报科学部备案。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度核定拨款额的办法,拨至项目和课师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申请与审批办法详见国际合作交流有关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将批准的重点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撰写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审查,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审核通过后办理拨款手续。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变更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科学部审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因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正在执行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执行中期,科学部应采取专家会议或通讯评议等适当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进行交流与评议。科学部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完成中期检查报告。对原批准经费需要调整的项目,科学部在中期检查报告提出经费调整方案,经科学部负责人审核、计划局复核后,报科学部分管委主任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科学部向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经费调整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科学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出现下述情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一)不按时报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写计划书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标的项目,可视情节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经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销。(二)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当年 7月15日前补交年度进展报告或及时改进工作的,经审核后可于下半年恢复办理拨款手续;对一直未予纠正的,可视情节中止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为一年或两年。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最晚于项目原执行期结束两个月前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规定》有关要求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仍将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研究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等情况报主管科学部。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第七条 根据国家基础研究发展战略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优先资助领域,科学部在深入研讨和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的基础上,征询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提出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第八条 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须组织有关专家(包括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差额遴选,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并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以下简称为委务会议)审定批准。第九条 跨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应由两个以上(含两个)科学部联合提出,经委务扩大会议(由委领导、科学部兼职主任和部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参加)差额遴选,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项目立项的后续工作和组织实施由相关科学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第十条 相关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或委务扩大会议的立项审批意见,撰写申请指南,送分管委主任审签。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开向科学界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其内容包括:立项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资助经费额度和受理申请的科学部等。第十二条 凡符合《规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重大项目申请指南,通过依托单位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指项目、课题的申请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的重大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重大、重点项目的在研人员可以提前申请,但需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大项目。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指南》,申请者可以在开展学术研讨的基础上联合组织重大项目的整体申请,也可针对指南某一研究方向单独提出课题申请。联合申请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书及所含课题申请书,单独申请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申请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四条 科学部对申请书初审后,按项目、课题研究内容组织同行评议,同行评议应有五份以上有效的评议意见,学科交叉申请应具有相关学科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科学部汇总、综合分析同行评议意见,按择优原则提出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建议,包括资助方案构架、申请者答辩名单、专家评审组组成等,经计划局复核后,送分管委主任批准。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评审采取论证会方式,论证会前需完成下列工作:(一)科学部对评审方案中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供专家组参考;(二)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资助各方应签署协议书,明确研究内容与目标、各方投入经费的数额与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议书须商计划局,经政策局核准后签署,分管委主任批准后,送计划局、财务局备案。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评审论证会,应就项目总体目标、研究方案、课题设置、研究队伍、工作基础、预期成果进行答辩和评审,以专家评审组记名投票、超过半数的方式通过确定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意见。第十七条 评审论证会确定的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课题)和编制经费预算,报送科学部审查,计划局复核。经费预算由财务局审核。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分管委主任受委务会委托审查评审意见及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课题),批准项目实施。自然科学基金委向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下达重大项目批准通知。重大项目、课题计划书及经费预算作为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