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2024-05-13

1. 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部对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加强矿业权科学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推进矿管政务公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提供基础支撑,现就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国范围内的矿业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下同)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矿业权实际范围,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使矿业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二、工作内容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准备、野外实测、问题处理、成果验收4个阶段。根据矿业权核查工作室内数据核实整理的成果,确定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基准数据;通过实测探矿权勘查工程空间分布和采矿权开拓工程空间分布,获取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二维或三维坐标,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进行对比核实,同时,对矿业权其他相关数据一并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矿业权交叉、重叠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对实地核查阶段形成的数据进行综合和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实地核查范围为2008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
(二)以室内核实整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数据为基础,以单个探矿权、采矿权为实地核查对象。
(三)实地核查内容分为重点核查内容和一般核查内容。重点核查内容要通过现场实测进行核实。区块范围和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应列入重点核查内容。一般核查内容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矿业权人进行核查。对于已经做过现场实测的矿业权,如果实测工作符合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可直接提交实测结果。
(四)实地核查的工作重点是室内核实整理中发现的有交叉、重叠的矿业权。核查中要实地测量重叠矿业权的范围、核实发证时间、发证机关等信息。
(五)实地核查时要引入2~3个测量控制点,以此测量勘查工程分布坐标或开拓工程分布坐标及开采标高。
(六)将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投影到平面图上,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分析核实矿业权人实际活动范围。
(七)对于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内容,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
(八)对于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应及时处理。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纠正;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应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变更;属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经过依法变更的矿业权内容,应及时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九)对于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
(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测量单位提交的核查成果进行验收。
四、组织实施
在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进度”的要求,在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全国矿业权核查专题工作组,负责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汇总、验收全国核查成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成立矿业权核查专题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编制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涉及部登记发证的,由部提供相关数据,由所在省(区、市)一并组织核查。核查中新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要及时向部报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核查工作由部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各省(区、市)可选择核查试点,总结经验,再行推广。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等形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勘查或测量单位承担实地核查工作。煤炭、金属、重点非金属矿种的实地核查工作,应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或测绘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各省(区、市)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探矿权实地核查工作,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探矿权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采矿权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
部将于2008年5月组织对承担实地核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五、工作成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后,应按《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见附件)汇总上报以下工作成果:
(一)逐个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电子版)。
(二)逐个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电子版)。
(三)省级行政区域矿业权分布图(电子版和纸质版)。
(四)省级行政区域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电子版和纸质版)。
(五)更新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六)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包括矿业权设置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六、经费保障
全国矿业权核查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中央资金负担全国矿业权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制定与培训、试点示范、成果汇总和总结工作,并对省级矿业权核查工作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矿业权核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矿产资源及其管理实际,统筹安排,申请地方财政资金,保证矿业权核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请各省(区、市)于2008年4月底前将矿业权核查专题工作组成员名单报部备案;2008年5月15日前将核查实施方案和确定的实地核查单位报部备案。
附件: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章)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
(一)坐标、投影系统及精度要求。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3°带投影,采用当地实际中央子午线。椭球采用1975年IUGG推荐椭球(国际大地测量协会1975)西安80坐标系基准椭球(a=6378140mb=6356755.2881575mα=0.0033528131778)。精度要求:测点点位中误差为±0.10米,高程中误差±0.10米。
(二)控制测量。可根据地形用RTK或全站仪在保持精度的情况下灵活掌握,全站仪放样时应在控制点上进行,困难地区允许发展一级支站,支站不得超过后视距离。RTK点校正测量时应测量3个以上控制点。
(三)露天采矿权拐点放样及界桩埋设要求。依据实地核查后的露天采矿权拐点坐标进行实地放样,标定拐点的地面位置。原则上所有露天采矿权拐点必须埋设界桩,因地形地貌因素无法埋设界桩的,也应作标记。界桩要按顺时针方向编号。
(四)井下测量作业技术要求。井下平面控制导线的布设,按照“高级控制低级”的原则进行。井下高程测量的目的就是通过测定井下各种测点高程,建立一个与地面统一的高程系统,确定各种巷道、硐室在竖直方向上的位置及相互关系。井下高程控制网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或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敷设。
二、图件要求
(一)内容要求
1.单个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电子版),比例尺1∶2000或1∶5000,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地理要素,探矿权边界,钻孔、槽探、坑探、填图范围等勘探工程分布等。
2.单个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或开发利用图(电子版),比例尺1∶2000或1∶5000,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地理要素,采矿权边界,巷道、采区、采空区等开拓工程布置等。
3.省级行政区域矿业权分布图(电子版和纸质版),比例尺1∶50万或1∶100万,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地理要素、矿业权位置和名称等。
4.省级行政区域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电子版和纸质版),比例尺1∶50万或1∶100万,主要内容包括矿业权位置和名称、矿产资源分布等。
(二)编制要求
矿业权分布图以地理图为底图,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分布图以地质图为底图。地理底图参照《1∶5万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0157—95)和《1∶5万/1∶100万省(市/区)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0159—95)执行。1∶50万和1∶100万地质底图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统一提供。
(三)空间数据提交格式
空间数据提交格式为ArcGIS(E00、Coverage)或AutoCAD(DXF)。各省(区、市)负责图件数字化。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汇总及转换到统一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中。

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2.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

全国汇总应根据全国各省矿业权实地核查进展和成果,编写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实地核查目的和依据、工作部署与基本情况、全国矿业权分布特点、主要问题与处理情况、主要经验与成果等。
同时,根据实地核查反映的情况可编写相关专题研究报告。

3.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报告

全国汇总根据全国各省矿业权实地核查进展与成果,编写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方法研究、工作推进措施研究与组织实施、单矿业权实地核查与汇总成果、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矿业权分布特征分析、发现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研究、成果应用等方面。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报告

4.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

(一)数据库建设工作流程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是从单矿业权成果数据出发,经过数据规范化整理、数据采集、数据检查与验收、数据转换、数据集成与汇总等一系列过程形成的,囊括全国所有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数据。数据库建设工作流程如图10-1所示。
为了保证入库的核查成果数据质量,需对各省提交的所有矿业权数据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各省(区、市)登记数据库与核查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对属性数据库内的采矿权实地核查对照表、探矿权实地核查对照表逐条、逐个数据项检查,对项目名称、发证类别、矿种、日期值、法定代表人等进行严格的有效性或存在性检查;对属性表与单矿业权成果数据(属性数据与空间数据)的对应关系进行检查;对各种空间要素进行全面检查等。
(二)数据模型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由属性数据库、空间数据库和相关基础数据组成。属性数据库包括单矿业权属性表、登记信息与核查信息对照表、单矿业权基本情况说明等数据;核查空间数据库包括AutoCAD或MapGIS、ArcGIS、PDF等格式数据和W ord格式的图件基本说明信息。相关基础数据包括基础地理、地质底图、词表、辅助规则库等。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空间数据库是由各省(区、市)的单个矿业权成果数据聚合而成(图10-2)。单矿业权成果数据包括采矿权、探矿权两种核查成果数据,每一个单矿业权又包括其相应的属性与空间数据(图10-3)。
(三)数据库形成过程
图10-4表明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的集成过程。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不但存储全国、各省(区、市)的汇总成果数据,还保存每一个矿业权空间要素所对应的单矿业权所有不同格式的原始数据,以保证数据库不但可以满足不同形式、不同输入条件的查询与统计分析要求,还能完成对每一个单矿业权成果数据的管理,并根据需要展现指定单个矿业权的多角度、多层次描述的细节信息(包括对照表信息、A uto-CAD或MapGIS格式数据、ArcGIS格式数据、PDF格式信息、基本情况说明信息等),为其他数据库或系统提供第一手完整的原始资料和全国、省、市、县多级成果数据。使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可以访问数据库中的属性数据、空间数据,完成各种形式的查询、统计、分析、空间浏览、空间分析、空间计算等操作。

图10-1 数据库建设工作流程

(四)核查空间数据生成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属性库可采用两种方法生成空间要素:
(1)分省提取单个探矿权属性数据的区域坐标,生成经纬度的ArcGIS Shapefile格式的面、点;再将31个省的合并成全国探矿权分布要素(面、点),采矿权与之类似,所不同的是在生成之前要将直角坐标转换成经纬度坐标后再去生成经纬度的ArcGIS Shapefile格式的面、点;

图10-3 单矿业权数据模型

(2)同时提取全国所有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按第一种方法中生成要素的过程生成对应的ArcGIS Shapefile格式的经纬度面、点。将最后生成的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空间要素导入到空间数据库,其他基础地理、地质图等也统一入库,为空间数据浏览、查询与分析、制定专题图提供数据基础。
图10-5表示了使用单个矿业权区域坐标生成对应的空间要素的示意图。图10-6给出了使用各省采矿权核查或探矿权核查的属性数据生成ArcGIS Shapefile格式的空间数据流程,生成的省级矿业权成果图层有采矿权核查面、采矿权核查点、探矿权核查面、探矿权核查点,再将同类各省的合并成全国图层。当然也可以一次性生成全国的采矿权核查面、采矿权核查点、探矿权核查面、探矿权核查点。

图10-4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形成过程


图10-5 单个矿业权区域坐标生成要素示意图

(五)核查数据入库
(1)属性数据入库。将各省提交的省级矿业权实地核查属性数据导入全国库,形成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属性数据库。在导入过程中,分别对重号、有效性等进行检查。

图10-6 核查属性数据生成ArcGIS空间数据流程

(2)单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数据入库。单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保存,第一种为以操作系统文件形式保存在数据库外面;第二种将所有单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数据压缩成一个文件,以大对象形式保存到数据库中。
(3)空间数据入库。使用ArcCatalog或系统工具通过ArcSDE将采矿权核查点、采矿权核查面、探矿权核查点、探矿权核查面以及其他空间数据导入到Oracle数据库中,从而形成一个属性与空间及单矿业权一体化存储的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空间数据库。

5. 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为加强矿业权科学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推进矿管政务公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提供基础支撑,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 《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8] 59 号,以下简称 《通知》) ,就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作出部署。
一、工作目标
对全国范围内的矿业权 ( 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下同) 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矿业权实际范围,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使矿业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二、工作内容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包括: 核查准备、野外实测、问题处理、成果验收 4 个阶段。根据矿业权核查工作室内数据核实整理的成果,确定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基准数据; 通过实测探矿权勘查工程空间分布和采矿权开拓工程空间分布,获取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的二维或三维坐标,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进行对比核实,同时,对矿业权其他相关数据一并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矿业权交叉、重叠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对实地核查阶段形成的数据进行综合和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是本次实地核查范围为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二是以室内核实整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数据为基础,以单个探矿权、采矿权为实地核查对象。三是实地核查内容分为重点核查内容和一般核查内容。重点核查内容要通过现场实测进行核实。区块范围和矿区范围、开采标高、主采矿种应列入重点核查内容。一般核查内容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矿业权人进行核查。对于已经做过现场实测的矿业权,如果实测工作符合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可直接提交实测结果。四是实地核查的工作重点是室内核实整理中发现的有交叉、重叠的矿业权。核查中要实地测量重叠矿业权的范围、核实发证时间、发证机关等信息。五是实地核查时要引入 2 ~3 个测量控制点,以此测量勘查工程分布坐标或开拓工程分布坐标及开采标高。六是将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投影到平面图上,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分析核实矿业权人实际活动范围。七是对于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内容,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八是对于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应及时处理。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纠正; 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应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变更; 属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经过依法变更的矿业权内容,应及时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九是对于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十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测量单位提交的核查成果进行验收。
四、组织实施
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成立矿业权核查专题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编制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涉及部登记发证的,由部提供相关数据,由所在省 ( 区、市) 一并组织核查。核查中新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要及时向部报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核查工作由部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各省 ( 区、市) 可选择核查试点,总结经验,再行推广。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等形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勘查或测量单位承担实地核查工作。煤炭、金属、重点非金属矿种的实地核查工作,应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或测绘乙级 ( 含) 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通知》强调,各省 ( 区、市) 应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实地核查成果汇总和上报工作。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后,应按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汇总上报工作成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矿业权核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矿产资源及其管理实际,统筹安排,申请地方财政资金,保证矿业权核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
核查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
发秩序工作简报 ( 第 13 期)

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6.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宣传报道一览表

矿业权实地核查宣传一览表(2009年1月1日~2011年9月28日)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续 表


续 表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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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图件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图件包括全国矿业权分布图、全国矿业权与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主要矿业权图集等。矿业权分布图主要表现全国采矿权、探矿权的分布情况;矿业权与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则在展现矿业权分布情况的同时,还要展示矿业权分布与基础地质、矿产资源的关系。主要矿业权图件选择有代表性的主要矿种大中型采矿权实地核查成果数据编制图集。

图10-18 采矿权属性综合查询窗口

(一)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分布图
1.编图方法
第一步,使用国家测绘局认可的1∶2500000或1∶5000000基础地理空间数据、1∶2500000或1∶5000000基础地质图作为基础底图。
第二步,将矿业权的分布范围展绘到图上,并标明矿种。对于图上面积小于1平方厘米的矿业权可直接用符号表示中心点的位置。
第三步,图件整饰。调整图内内容,使图面整洁清晰。将图名、比例尺、经纬网、图例、指北针、图框、责任栏等要素按制图要求绘制、编排。
图件均采用1980西安经纬度坐标,双标准纬线等角圆锥投影,中央经线110°,上、下标准纬线为25°、47°。
2.全国矿业权分布图
全国矿业权分布图以TM 影像数据和全国基础地理要素为底图(1∶2500000),反映全国采矿权与探矿权分布状况。图中基础地理要素主要有境界、省份名称、省会(首府)城市名称、水系名称;由于采矿权数较多,且分布密集,单个面积较小,故采用红色中心点的表示方式;探矿权单个面积较大,采用黄色边界范围线表示。采矿权与探矿权均从各省(区、市)核查成果数据库中自动提取,生成中心点及其范围边界。
涉及数据内容和技术要求等如下:
(1)数据格式:ArcGIS
(2)比例尺:1∶2500000或1∶50000000。
(3)基本底图:全国行政区(全国、省、市、县)等。
(4)基本图层:采矿权核查点、采矿权核查面、探矿权核查点、探矿权核查面。
(5)地理要素:境界、地名、公路、铁路、水系等。
(6)其他:图名、比例尺、经纬网、图例、指北针、图框、责任栏等。
(7)符号:按照国家矿种符号等相关标准绘制。
3.全国矿业权与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
全国矿业权与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以全国基础地理要素和三级成矿带为底图(1∶2500000),反映全国采矿权矿种分布、探矿权分布与三级成矿带的关系。图中基础地理要素主要有境界、居民地、水系。境界选取国界及省(区、市)界;居民地选取首都、省(区、市)名、省会(首府)城市;水系选取海、洋、河、湖;专题要素将各采矿权中心点位置用其主矿种符号表示;全国所占比例较大的砂石类、粘土类非重要矿种,采用两种符号表示。探矿权统一采用蓝色边界范围线表示。
涉及数据内容和技术要求等如下:
(1)数据格式:ArcGIS
(2)比例尺:1∶2500000或1∶500000。
(3)基本底图:全国行政区(全国、省、市、县)等。
(4)基本图层:采矿权核查点、采矿权核查面、探矿权核查点、探矿权核查面。
(5)矿产资源分布或有关地质矿产内容:1∶2500000地质图、矿产地等。
(5)地理要素:境界、地名、公路、铁路、水系等。
(6)其他:图名、比例尺、经纬网、图例、指北针、图框、责任栏等。
(7)符号:按照国家矿种符号等相关标准绘制。
(二)全国主要矿业权图集
主要选择我国大宗性矿产的矿业权,规模一般达到大中型以上,主要内容由实测的矿业权开拓工程平面图、勘查实际材料图和基本情况说明构成,可以直观地反映这部分矿业权的生产开发现状、实地核查实物工作量、矿山的基本情况、地质特征和矿体特征等。
选择的矿种为:煤、铁、金、铜、铝土、钾盐、银七大矿种。各矿种内部以地域顺序排列,同类矿种矿业权数较多的,按地域分别成册,矿业权数较少的矿种组合成一册。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图件

8. 专家眼中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系列报道之三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就是说一件事情的成功与否,最关键要看内行权威的评价。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成就和意义如何?记者特别走访请教了业内著名老专家傅鸣珂和曹树培先生。

老专家傅鸣珂在矿业权实地核查座谈会上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老专家曹树培(中)与全国项目办人员在讨论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
两位专家都是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傅鸣珂还是中国矿业联合会顾问,他们曾经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起草的全过程,分别主持和参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务院行政法规;都参加了对《矿产资源法》修改的讨论和论证,是矿政管理中最早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研究的司局级领导干部,是矿政管理中为数不多的权威。两位专家也是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的顾问组成员,以他们70多岁的高龄,多次不辞辛苦,沐雨栉风,奔走在崎岖陡峻的山道上,亲临核查现场调研、指导。
两位专家用他们缜密的思考、丰富的经验、权威的眼光审视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全过程,不约而同地给予了高度评价。
“从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到1987年实施三个《暂行办法》(即《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开始用法律手段管理矿业权。但由于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迅速,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很大,当时有个提法叫‘有水快流’,形成一哄而上,大规模的群采造成矿业秩序混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刚刚建立起来的矿政管理机构五花八门,隶属关系各异,发证权限不一,统计出处不一,工作程度不一,授予矿区范围使用的坐标系不一,这种历史情况造成矿业权的基本情况严重不清。矿政管理的核心基础就是矿业权管理,矿业权底数不清,怎么会有规范有序的矿政管理?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布,承认矿业权是用益物权,那么就需要确权,就需要保护,因此,矿业权管理面临一个新的重要日程。这一年我们又启动了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资源利用调查,这两项活动都离不开矿业权的基本情况、范围和基本数据,因此,矿业权实地核查是非常必要、也非常适时的。”首先,两位专家通过回顾矿政管理的历史进程,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地阐释了矿业权实地核查的重要性。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2007年12月20日,在北京召开《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专家评审论证会。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时任司长贾其海、副司长杨璐出席会议
两位专家对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工作机制和取得的成果非常赞赏。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2009年7月25日,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司长刘连和(左二)在重庆南川成果验收会期间现场查看成果系统
“在三大调查中,矿业权实地核查是最早完成的,受到了全系统上下的普遍好评,和这项工作的组织者、承担者、技术支撑者有极大的关系。三者之间齐心协力、步伐统一,紧密合作,互相支持,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部开发司及时为项目工作指出方向和要求,主动协调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根据项目组的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为实地核查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证。其中最重要的有每月一次的调度会制度、月进度零报告制度、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实地核查与矿政管理相衔接的矿业权配号制度、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则、处理方法及处理程序等。部开发司刘连和司长、王昆副司长多次出席现场交流会、多次亲自带队赴外省(区、市)检查指导,为了节省时间,来去都选择当夜末班的“红眼航班”;刘连和司长在实地核查最关键的阶段,还亲自给当时进度相对较慢的7省(区、市)国土厅长写信督促鼓励;顶着巨大压力,将矿业权实地核查外业工作的完成与矿业权统一配号相挂钩,明确规定2009年底未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外业工作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将停止该省(区、市)的矿业权配号,这些都是非常值得称道的。王昆副司长今年才40岁,不但年轻热情,朝气蓬勃,不辞辛苦,而且考虑问题周密,办事雷厉风行,他自2009年5月分管负责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后,事无巨细,亲力亲为,每月组织召开工作调度会,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指导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顺利开展。他还多次放弃了节假日与两地分居的家人团聚的机会。开发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都是这个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2009年9月22日,王昆副司长(前左二)在湖北省简城磷矿井下检查实地核查工作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2009年7月25日,部开发司刘连和司长、王昆副司长和傅鸣珂、曹树培等专家在重庆煤矿区检查实地核查工作
“核查成功的保证还在于部开发司找准选对了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共同组成的全国项目组,是一支非常精干、善于动脑、勇于实践、敢于吃苦的优秀团队。项目开始之初,可以说要钱没钱、要人没人,白手起家,但他们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开拓进取。这个团队在发展研究中心总工程师谭永杰的带领下,集合了一批业内的地质专家、测量专家、矿政专家,树立了科学正确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很完善、很合乎实际的技术路线和保证措施,顶层设计集中了大家的智慧,不是边干边摸索,而是深思熟虑想好后再干,因此少走很多弯路。这个团队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很有特色,领导者非常善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让不同的人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没有强迫命令,没有物质刺激,但大家从心眼里愿意为这项工作付出心血、贡献力量,包括我们这些老人也都一样。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协调一致、敢于奋斗的先进群体,就不会获得这么好的结果。”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2009年8月19日,王昆副司长(中)和浙江葛送来(右)等专家在野外讨论实地核查成果
“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最后成果很丰硕、很实在、很真实,科技含量很高,完全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这些成果包括核实了矿业权权属的基础数据;推动了矿业权交叉重叠等问题的全面解决;建立了覆盖全国矿山的地测基础设施;完善了矿业权管理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探索了‘一张图管矿’的科学模式;开启了矿政管理由‘被动整治’到‘科学精细’的历史进程;树立了一批矿政管理的优秀典型;促进了矿业权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拉近了和国际上发达国家矿政管理水平的差距,为实现动态化、公开、公正、公平管矿的长效机制提供了保证,矿政管理从过去的粗放式管理走向精细化管理,从概略性管理走向科学化管理,不仅为领导决策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而且对‘定纷止争’,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意义十分重大。”
两位专家也表达了他们的共同期望:
“目前,矿政管理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复杂和严峻的。如何从整顿、整合走向常态化的依法、科学、高效、真实的管理,还有很多繁重的任务。首先是矿业权的登记统计管理,是物权管理的重要工作,必须搞好动态管理。现在强调建立探矿权的退出机制,矿业权的转让随时可能发生,登记统计要随时跟进,而且要更准确,因此,数据库信息系统的更新机制要引起高度重视,千万不能成为‘死库’。二是要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的应用。核实矿业权的位置是矿业权实地核查最基本的目的,各省(区、市)还应该高度关注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的深度应用,鼓励以县为单元将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应用到矿政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去,用到‘矿政管理一张图’的建设中去,提高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的利用水平,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作用。三是注意巩固核查成果。采矿是高风险、高投入、长周期、高效益的产业,在高利益的驱动下,仍然会存在大量无证非法采矿,核查过程中也发现了大量过期的矿业权,有的签了整合协议,但新的矿业权如何核定、变更登记,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所以务必要巩固核查成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四是加强基层矿政队伍建设。面对错综复杂的管理形势,基层矿政管理队伍的能力不适应、专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已经凸现。除了要积极提高政治素质,抓紧制定人才准入条件,严把人员进入关外,还要建立激励机制,稳定管理队伍,同时采取短平快的措施培养人才,尽快改善现有人员的专业结构。”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2009年11月15日,部开发司胡斌华在青海海南州裕龙铜镍矿区检查慰问实地核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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