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补贴标准

2024-05-13

1. 浙江省残疾人补贴标准

一、浙江残疾人补贴多少钱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县级政府公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浙江省残疾人补贴标准

2. 浙江省评残标准

在国内,每年因人为因素导致伤残的人数都不在少数,比如车祸、工伤等。为此,国家也有相应的 进行伤残鉴定并责任划分以及赔偿。那么在浙江省,其相关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以及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来为您详细说明:
一、浙江省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i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ii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4、iv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v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v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7、vi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vii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ix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x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二、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总而言之,在浙江省,人为因素导致的伤残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具体的赔偿部分应以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为基准,且赔偿要符合赔偿标准,不得要求超额超责任赔偿。

3. 浙江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

根据浙民福〔2021〕191号文件内容,2022年浙江省分别向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具体标准如下: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补贴对象为具有浙江省户籍,持有浙江省颁发的残疾人证,并且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为每人每月50元到500元不等。分为四档:其他重度残疾人每人5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125元/月,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每人250元/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500元/月。另外,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二、浙江省2022年残疾人补贴政策:申请方式根据浙民福〔2021〕191号文件内容,2022年浙江省的两项残疾人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申领:申请方式一:线上申请残疾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如果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还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申请方式二:线下申请另外,残疾人也可以通过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法律依据:《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21〕191号)第四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备案。

浙江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

4. 浙江残疾人补贴政策2022年

活保障支持和医疗救助;二、是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三、是落实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四、是有限保障残疾人的基本住房问题;五、是支持残疾人就业;六、是康复辅具;七、是逐步推进无障碍和服务设施。2022年重度残疾人政策2022年重度残疾人政策将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应保尽保的保障,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成立户口的,也按规定将他们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内。同时还对收入比较低的参加人的生活用水、用电、煤气和供暖等提供优惠补贴政策。还扩大了重度残疾人的医疗保险的资助范围和标准,缩小残疾人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残疾人免税政策2022年残疾人免税政策2022年:残疾人提供的劳务的公司,免征营业税。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所得税免征。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但是未达到35%的,征收所得税减去一半。民政部门持有的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土地使用税免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第三条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5. 浙江残疾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结合浙江省审判实践,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或者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等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浙江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为51200元/年;
2、浙江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为24900元/年;
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怎样的?
被害人因身体或健康受损害,以至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本身即为损害,并不限于实际所得之损失。劳动能力虽无如一般财物之交换价格,但透过雇佣或劳动契约方式,事实上有劳动力之买卖,工资乃其对价。故劳动能力实为一种能力资本,依个人能力,而有一定程度之收益行情,故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本身即为损害,至于个人实际所得额,不过为评价劳动能力损害程度之资料而已。依此说,则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失业者、主妇等,而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亦得评定其损害,而请求加害人赔偿。

浙江残疾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6. 浙江残疾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结合浙江省审判实践,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或者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等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浙江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为51200元/年;
2、浙江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为24900元/年;
一、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怎样的?
被害人因身体或健康受损害,以至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本身即为损害,并不限于实际所得之损失。劳动能力虽无如一般财物之交换价格,但透过雇佣或劳动契约方式,事实上有劳动力之买卖,工资乃其对价。故劳动能力实为一种能力资本,依个人能力,而有一定程度之收益行情,故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本身即为损害,至于个人实际所得额,不过为评价劳动能力损害程度之资料而已。依此说,则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失业者、主妇等,而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亦得评定其损害,而请求加害人赔偿。

7. 杭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服务费用支出,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将补贴对象分为三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和结合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具体认定评估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二、落实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重度残疾人可适当上浮,具体上浮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及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今后将根据省级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可再适当上浮,具体上浮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后,各地要妥善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生活不能自理且常年卧床不起生活护理补助的衔接工作。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补贴资金,在扣除省补资金后由市级财政补助25%,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其余四县(市)由当地财政承担。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核及发放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复核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进行绩效评价过程中,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本意见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15年年底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2016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持证当月起计发;本意见施行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前发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杭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8.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其残疾人职工应当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一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第八条 一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职工总数、残疾人职工名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资料。第九条 一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条 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
  除特殊岗位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应聘的条件。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专设招录残疾人的岗位,并可以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工作方案,逐步提高残疾人职工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第十一条 福利企业按照《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其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与福利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创业补助、贷款贴息、经营场地照顾、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供销社、金融机构等,应当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相关帮助。
  对残疾人较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办法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鼓励相关团体、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支持,帮助残疾人通过网络服务、电子商务、来料加工等途径,实现居家就业。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社区、村残疾人服务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政府兴办的相关服务机构设有保健按摩科室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有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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