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心得

2024-05-16

1. 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心得

1 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活动,保 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身保险销售活动】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销 售活动,是指人身保险销售主体开展的与销售人身保险产 品、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相关的售前、售中、售后业务活 动。 第三条【销售主体】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销售主体, 是指依法开展人身保险销售活动的保险机构及保险销售人 贝。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从事人身保险销售活动的保 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 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 可证的互联网企业和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人身保险核心销售 活动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个 人保险代理人及其他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销售活动分类】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销售活 动,包括核心销售活动和辅助销售活动。 核心销售活动是指保险销售主体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 同的主 2 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身份信息及销售资 质披露,保险需求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投保提示 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等保险合同文书说明,销售人 员向投保人履行保单重要信息解释说明义务,投保人签署 投保单、提示书、免责条款,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等书面文 件。 辅助销售活动是指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开展的销售策略 制定、销售资料开发、宣传推介、销售培训、保险和退保 咨询,以及送达、回访、保全等本办法规定的售后客户服 务活动。 第五条【基本原则】从事人身保险销售活动,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自 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督管辖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国务院授权,对人身保险销售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 第二章人身保险销售主体 第一节人身保险销售机构 第七条【资质管理】从事人身保险销售【摘要】
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心得【提问】
1 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活动,保 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身保险销售活动】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销 售活动,是指人身保险销售主体开展的与销售人身保险产 品、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相关的售前、售中、售后业务活 动。 第三条【销售主体】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销售主体, 是指依法开展人身保险销售活动的保险机构及保险销售人 贝。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从事人身保险销售活动的保 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 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 可证的互联网企业和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人身保险核心销售 活动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个 人保险代理人及其他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销售活动分类】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销售活 动,包括核心销售活动和辅助销售活动。 核心销售活动是指保险销售主体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 同的主 2 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身份信息及销售资 质披露,保险需求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投保提示 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等保险合同文书说明,销售人 员向投保人履行保单重要信息解释说明义务,投保人签署 投保单、提示书、免责条款,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等书面文 件。 辅助销售活动是指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开展的销售策略 制定、销售资料开发、宣传推介、销售培训、保险和退保 咨询,以及送达、回访、保全等本办法规定的售后客户服 务活动。 第五条【基本原则】从事人身保险销售活动,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自 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督管辖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 国务院授权,对人身保险销售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 第二章人身保险销售主体 第一节人身保险销售机构 第七条【资质管理】从事人身保险销售【回答】

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学习心得

2.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征求意见稿)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2-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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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保险业务员必须要《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证》和保险公司开的《展业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要求这部分从业者也必须考取《资格证书》,并要求保险代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并对所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如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授权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如果出现此类违规行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而保险机构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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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4.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保监会资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位业内人士将这份文件解读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信托等资产,同时明确了创新标的产品的申报工作。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现行的依据为保监会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一规定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2014年2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保险资金可投资资产分为五大类,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其他金融资产包括集合信托计划、银行理财、金融衍生品、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保险资管产品等。一位保险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资管产品业务投资范围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加了信托”,相较现行规定相当于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宽。“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创新型产品的申报流程,给出了指引。”该负责人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欲将保险资管产品分成两类:基础资产范围在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内的,为普通型产品;基础资产范围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的,为创新型产品。《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管公司获得产品业务资质且完成普通型产品发行后,可以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保险资管公司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需进行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实行首只产品风险评估、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模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管产品时,应当通过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发行、交易转让和信息披露,并且按照《通知》规定向保监会提交事后报告。保险资管产品经营范围扩至养老险公司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欲将开展资管产品业务的机构,由现行的保险资管公司扩围至养老保险公司,后者开展产品业务参照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此前保监会《通知》中给出的定义,保险资管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分为定向产品和集合产品,前者认购门槛3000万元,后者投资门槛100万元,投资人为保险机构等机构主体。“门槛是100万元,比拼的是各资管公司的投研能力。”某保险资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人士如此评价这一业务。而在养老险公司人士眼中,这一业务的发起机构扩展至养老险公司并不突兀,“养老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资产管理机构,本身就有包括年金、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受托管理等具有资产管理性质的业务,养老险公司现在也在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一位养老险公司高管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不过,这位养老险公司高管也表示,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符合养老险公司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的发展方向,但开展这一业务的压力也大,要做好并不容易,毕竟资管领域的竞争激烈。试点以来,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开展业务的保险资管公司不断增多,保险资管产品类型不断增加,投资范围不但覆盖国内传统投资及另类投资领域,还覆盖到境外投资品种的产品。比如,某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了多只投资于证券公司融资业务的债权收益权资管产品,同时,其发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动性机会资管产品”欲在全球范围“打新”,产品中不超过40%的资产投向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对于发展规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截至2014年6月底,保险资管产品规模为611亿元,普华永道预计,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占险资运用余额的1%。未来,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将由现行的试点调整为对行业完全放开。保监会资金部要求各资管公司结合市场及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将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书面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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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身保险业务电话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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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电话销售管理办法

6.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会出台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保险条款和合同、业务宣传材料、年金保险、犹豫期、销售佣金、保单贷款、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根据通知,将保险营销员佣金与服务挂钩,这有利于减少“孤儿保单”。这倒没有说明保险从业人员给自己投保的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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