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介绍

2024-05-13

1.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介绍

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海河流域、滦河流域和鲁北地区区域内(以下简称流域内)的派出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内的水行政主管职责,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厅级。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介绍

2.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1.协助委领导组织委机关日常工作,并对委直属单位和委机关各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2.组织委综合性重要文稿草拟工作,负责委机关公文处理、保密、信访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公文处理、保密、信访工作。  3.组织委政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指导委档案工作。  4.负责委重要事项的督办、查办和催办工作,组织协调人大、政协有关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  5.负责委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海河水利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委水利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国水利报》海河记者站工作。 6.负责委政务公开、会议计划管理、重要会议活动组织、重要接待和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会议室管理、行政值班管理、安全保卫、防火工作,监督检查办公区物业管理工作。  7.指导《海河水利》、《海河年鉴》、《海河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8.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办公室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7名,内设秘书一科、秘书二科、综合科(信访办)、宣传科(海河记者站)。  二、规划计划处  (一)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流域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流域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  2.组织编制流域或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工作。根据授权,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流域内控制性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与中央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授权,负责流域内有关规划和中央水利项目的审查、审核以及有关水工程的合规性审查。对地方大中型水利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指导流域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和开发工作。  5.负责提出或审核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6.负责中央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负责委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7.组织、指导流域内有关水利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8.指导流域内所属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9.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10.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规划计划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7名,内设规划管理科、项目管理科、计划管理科、综合统计科。  三、水政水资源处(水政监察总队)  (一)主要职责  1.拟定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负责委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委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和听证工作。  3.负责职权范围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  4.组织制订水政监察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政监察总队管理及日常工作。  5.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委普法办公室工作。  6.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工作,组织实施流域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协同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有关专业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7.按照规定和授权,组织拟定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组织开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8.指导协调流域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流域地下水通报。  9.指导流域内地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工作。  10.组织开展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流域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指导流域水资源监测和水资源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流域水资源公报和管理年报。  11.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水政水资源处(水政监察总队)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6名,内设水政科、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总队办公室。  四、财务处(一)主要职责  1.负责委属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  2.负责委预算资金的使用、稽察、检查和监督。  3.组织编制与实施委部门预算;归口管理委有关国库支付及政府采购工作。  4.组织拟订委财务工作、经济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委经济管理工作。  5.指导、监管委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委机关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检查工作。拟订委财务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6.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直管工程上网电价核定与调整的建议。  7.负责委机关经济合同的审查及监督工作。  8.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财务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7名,内设资产管理科、预算监管科、经济价格科、机关财务科。  五、人事处  (一)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委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负责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3.负责委管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  4.负责委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委招录(聘)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5.负责委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工作。  6.负责委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工资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7.负责委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8.负责人事统计、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工作;归口管理委表彰奖励工作。  9.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人事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5名,内设组织干部科(干部监督科)、劳动工资科、人才与培训科。  六、建设与管理处  (一)主要职责  1.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的治理和开发。  2.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流域内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实施流域内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3.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委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工作;组织实施委属水库大坝、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  4.负责委属水利工程的开工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5.指导流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委属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委属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6.负责授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  7.负责直管河段及授权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指导、监督流域内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  8.负责委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有关工作。  9.负责委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建设与管理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7名,内设技术管理科、工程管理科、建设管理科、市场监管科。  七、水土保持处  (一)主要职责  1.指导、协调流域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2.组织有关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与管理。  3.按规定负责有关水土保持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  4.指导并监督流域内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5.协同组织编制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6.根据授权,负责国家立项审批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  7.指导流域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和公告。  8.按规定指导流域内农村水利及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有关工作。  9.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水土保持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9名,内设管理科、监督科。  八、科技外事处  (一)主要职责  1.拟定委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委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委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和管理、重大学术交流及科研成果与技术推广工作。  3.负责组织委科学研究及科研项目的审查工作;归口管理科技成果及科技知识产权工作。  4.负责委水利外事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出国任务和人员,组织出国人员的外事教育工作。  5.负责管理委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归口管理国外智力引进和人员交流工作。  6.负责组织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的贯彻与应用并监督实施。  7.负责组织委科学技术奖项的评审、申报工作。  8.归口管理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9.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科技外事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9名,内设科技管理科、外事管理科。  九、防汛抗旱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1.负责防治流域内水旱灾害,承担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3.组织制定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  4.负责流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流域水旱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工作。  5.组织、指导、监督重要河系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  6.组织拟订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并负责委属工程防汛及度汛应急项目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委防汛物资的管理工作。  8.组织实施委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9.按照规定组织、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0.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防汛抗旱办公室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6名,内设技术管理科、调度科、减灾科。  十、安全监督处(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海河流域分站)  (一)主要职责  1.指导授权范围内流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委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开展委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或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组织、指导授权范围内流域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委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4.组织开展授权范围内流域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5.负责委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6.组织开展委属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7.负责委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8.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安全监督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9名,内设安全监督科、质量监督科、工程稽察科。  十一、监察处、审计处(合署办公)  (一)监察处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2.监督检查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属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3.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4.组织协调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5.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6.组织开展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廉政文化建设。  7.组织开展作风整顿或专项治理。  8.受理对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属单位及其委管干部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9.调查处理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属单位及其委管干部违纪的行为和案件。受理委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10.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审计处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委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办法。  2.对委部门预算执行、投资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3.组织实施委管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对委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开展绩效审计。  5.对国家审计和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监察处、审计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2名,内设廉政办公室、纪检监察科、审计科。  十二、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委机关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拟定并落实委机关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制度及服务办法;督促落实离退休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  2.组织离退休职工文体活动,配合直属机关党委开展离退休职工党支部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3.组织离休职工的医疗保健和健康疗养。  4.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委机关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  5.指导并监督委属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管理和服务工作。  6.负责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属处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代管工作。  7.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3名,内设综合服务科、离休职工管理科、退休职工管理科。  十三、直属机关党委、海河工会(中国农林水利工会海河委员会)(合署办公)  (一)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负责委机关、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2.负责组织安排委机关、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  3.负责委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4.负责委政治思想研究工作。  5.领导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指导各群众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6.负责委机关、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的统战工作。  7.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海河工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工会法》,对委内工会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2.组织职工参政议政。  3.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组织参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4.组织相关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  6.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直属机关党委、海河工会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2名,内设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海河工会办公室、机关团委、机关工会。

3. 海河水利委员会的治理和开发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流域内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流域内所属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直管河段及授权河段采砂管理,指导、监督流域内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流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海河水利委员会的治理和开发

4. 海河水利委员会的介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5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河水利委员会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海河流域内(以下简称流域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5. 海河水利委员会的水文工作

按照规定和授权,负责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水文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流域重要水域、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流域地下水监测工作。发布流域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流域水资源公报。

海河水利委员会的水文工作

6.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事业单位

1、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正局级)2、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正局级)3、海河水利委员会漳河上游管理局(正局级)4、海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副局级)5、海河水利委员会通讯中心(正处级)6、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信息网络中心(正处级)7、海河水利委员会科技咨询中心(正处级)8、海河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正处级)9、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正处级)10、海河水利委员会防汛机动抢险队(正处级)11、海河水利委员会综合管理中心(培训中心 经济发展中心)(正处级)

7.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受部委托组织编制流域内或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流域控制性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与中央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授权,负责流域内有关规划和中央水利项目的审查、审批以及有关水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对地方大中型水利项目进行技术审核。负责提出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属基础设施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流域内有关水利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二)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统筹协调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受部委托组织开展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流域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组织拟订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工作,组织实施流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三)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许可;负责省界水体、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状况监测;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流域内地方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工作。(四)负责防治流域内的水旱灾害,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实施流域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制定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五)指导流域内水文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负责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水文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流域重要水域、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流域地下水监测工作。发布流域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流域水资源公报。(六)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流域内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流域内所属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直管河段及授权河段采砂管理,指导、监督流域内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流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七)指导、协调流域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与管理。按规定负责有关水土保持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并监督流域内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受部委托组织编制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立项审批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流域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和公告。(八)负责职权范围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流域内水利安全生产,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内安全生产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根据授权,组织、指导流域内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管。开展流域内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查。(九)按规定指导流域内农村水利及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有关工作,负责开展水利科技、外事和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有关水利统计工作。(十)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直管工程上网电价核定与调整的建议。(十一)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8. 海河水利委员会的水资源保护

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许可;负责省界水体、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状况监测;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流域内地方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