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服,是否可以更换评标专家

2024-05-14

1.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服,是否可以更换评标专家

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据此,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标结果公示,以及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摘要】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服,是否可以更换评标专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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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据此,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标结果公示,以及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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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服,是否可以更换评标专家

2. 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的要求?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可进一步查阅上述文件中对评标专家的要求。

3. 招标方否定自己的评标结果怎么办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评标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如果找不到法定的理由,就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专家指出,如果采购人认为评标结果或过程有问题,就要在确认中标结果前向集中采购机构或监管部门提出,一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应该依法处理。
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供应商可以质疑,但法律没有赋予采购人可以书面质疑中标结果的权利。

招标方否定自己的评标结果怎么办

4. 招投标过程中专家评委中途能否离开评标现场;法规依据?

结束前,评标专家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
评标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
评标专家应在指定的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不得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项。
如评标项目需要软件演示、澄清答疑、二次报价等需求时,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应保守评标秘密,不得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摘要】
招投标过程中专家评委中途能否离开评标现场;法规依据?【提问】
结束前,评标专家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
评标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
评标专家应在指定的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不得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项。
如评标项目需要软件演示、澄清答疑、二次报价等需求时,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应保守评标秘密,不得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回答】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发通知,决定对评标专家进行行为规范,实行一项目一考评制度。

1、评标专家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2、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其进入评标区域:

(一)以短信(语音)通知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时间为准,超过60分钟;

(二)未提供有效的短信(语音)通知和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三)委托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四)不按要求存放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的;

(五)对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六)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七)酒后可能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3、在评标过程中:

发现评标专家有第(三)、(四)、(五)、(六)、(七)款的,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其评标工作,并请其离开评标区域【回答】
以上尽供参考【回答】

5. 招投标过程中专家评委中途能否离开评标现场;法规依据?

可以的。
私自离场,是不可以的。
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现场行政监督人员的同意。及时告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暂停评审。
法规依据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法规依据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招投标过程中专家评委中途能否离开评标现场;法规依据?

6. 评标专家只管投标信息的有无对错,不管真假么?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但是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因此评标委员会只应当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客观评审。评标委员会没有司法鉴定职责和能力,所以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但是如果招标文件约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留查证的权利,则评标专家会基于对投标信息的合理怀疑可以进一步查证,这属于权利,而不是义务。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9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结束后,如果其他投标人依法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进一步核查;如果投标人进一步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可以另行进行调查。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只在两种情况下才会关心投标信息的真伪:1.招标文件有约定时。招标文件有约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留查证的权利,此时,评标委员有权查证真假,但同时也有权不查真假。2.中标候选人被其他投标人质疑真实性时。其他投标人依法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前提下,原评标委员会在招标人组织下可以进行真假。由此可见,评标委员会是否核查投标信息真伪,是一个被动行为,不是主动行为。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7. 招标的评标专家需要会什么?

评标专家需要会的:
1、公平、公正
在评标工作中,待建项目以及投标单位的命运都把握在评标专家手里,能否切实的通过招投标工作筛选出最佳承揽单位、最优的施工组织以及最有效的施工方案,关键看评标专家是否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能持之以恒以公平、公正的心态进行评标。
2、信息保密
在开标之前,善于公关和钻营的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往往采取打“糖衣炮弹”的手段来拉拢、腐蚀评标专家,以图捷足先登获取内部信息或评标时获得专家偏袒,进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有利地位。个别评标专家素质较低,经不起利益诱惑,就会使招投标工作向其透露失去公平竞争原则,从而扰乱了建设市场。
招标活动结束后,似乎有关招投标的保密工作就显得无足轻重,其实真正重要的保密工作应在“后招投标期”,其中核心的东西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一些评标专家随意将有关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对中标单位而言,其强势的商业秘密一旦“见光” 将优势不再,其竞争对手将群起效仿,对未中标单位而言,其商业秘密如遭泄露,打击更是“致命性”的。
3、认真备战的积极态度
(1)接到入选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后,积极学习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2)评标前熟悉招标文件,掌握评标办法,梳理评标思路,理顺评标顺序;
(3)坚定公正信念,不受代理人员及监督人员不合法要求干扰;
(4)对于自己认为评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不科学的评审结果,积极提出并拒绝签字。
4、具备专业知识
作为一个评标专家,必须以具备专业知识与职业资格为基础。只有具备了专业的知识才能慧眼识珠,评定出好的施工组织与方案、评选出好的投标单位,才能有效确保项目的前期进展,从而保证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
5、继续学习教育
学无止境,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方法是层出不穷的,个人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的。评标专家要针对于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环境、不同指标特别是未参与的项目进行资料收集与研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技术与管理水平。

招标的评标专家需要会什么?

8. 招标人到底可不可以直接指定评标专家

不可以。参照招投标法,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拓展资料: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招标投标也被简称为招投标。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的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