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上市前要公开哪些文件?这些公开的文件信息在哪里可以看到?

2024-04-28

1. 新股上市前要公开哪些文件?这些公开的文件信息在哪里可以看到?

以巨力索具为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草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基本上是这些,文件可以到证监会制定信息发布媒体,比如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看到。

新股上市前要公开哪些文件?这些公开的文件信息在哪里可以看到?

2. 请问下谁能告诉我公司准备上市的法律服务内容?

  律师为企业改制、重组、股票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全程或者分阶段以专项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进行,需按所签订的律师合同忠实履行义务,遵从独立、合法、勤勉尽责的原则,在核准制下,特别是发行人聘请的律师要尽职调查,对有关股票发行上市的事实进行核查验证,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判断企业改制、重组设立或者新设立以及依法变更行为、股票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各方面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的角色
  作为拟改制主体/主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保荐人(二板中)的证券公司的专项特聘法律顾问。
  ★律师的工作原则
  无论从《律师法》、《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法规层次出发,还是从中国证监会、司法部相关的部委规章层次出发,律师不仅要履行法定义务,也要忠实履行合同义务,遵从独立、合法、勤勉尽责的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判断企业改制、重组设立或者新设立以及依法变更行为、股票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各方面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对广大投资者负责。
  1.律师应当是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已依据编报规则12号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律师的工作目标
  律师的工作目标是,配合改制企业,通过新设股份公司或者对拟改制公司/企业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使之成为具备辅导条件的股份公司,经过辅导并验收合格后进行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支持,把后续融资机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变为现实。
  律师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是,严肃、认真地参与改制方案的确定和申报材料的制作,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改制方案和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确认不存在对发行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障碍,否则,该出具保留意见的不能无原则地满足发行人的要求。
  ★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
  配合企业各个阶段的需要,为企业改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收购兼并、对重大资产交易和日常规范运作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可分为:
  一、改制准备阶段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1. 参与新设/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者改制、重组设立为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2. 参与改制方案的设计,论证法律上的可行性。
  3.协助做好基础工作―――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界定投资主体和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确定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并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4.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公司/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协议,由律师进行认证。
  5.因公司/企业分立或者合并而引起的重大合同协议的变更,需要法律认证。
  6.编制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界定产权关系、管理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初步方案。
  7.对拟改制企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二、股份公司设立阶段
  1.协助草拟资产重组协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
  2.办理必要的前置审批手续(如特别领域的生产许可证)。
  3.协助申请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并取得立项批文、申请确认评估结果并取得确认复函;
  4.协助草拟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新老股东之间的增资协议;
  5.协助草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申请(向审批机关和工商登记机关);
  6.协助草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设立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协助草拟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8.协助草拟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工作程序规则;
  9.协助草拟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0.协助草拟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1.协助草拟股份公司总经理/经理工作规则;
  12.协助上报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折股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含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并取得批文;出具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包括出具关于股权转让/划转的法律意见书。
  13.出具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14.出席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5.审查资产评估和验资的合法性;
  16.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辅导期内
  17.按照《辅导暂行办法》的规定,从法律角度对公司规范运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18.法律法规宣讲;
  19.协助公司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0.出席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1.公司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
  四、准备申报材料阶段
  22.出席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3.协助草拟、审查企业委托的其它文件(辅导协议、聘请财务顾问协议、股票承销协议、委托审计协议、委托资产评估、委托盈利预测协议,等等)和申报材料;
  24.参照《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协助草拟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25.参与发行方案的设计,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办法、发行规模、发行价格;
  26.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招股意向书(如有)、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
  27.协助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出具上市承诺函;
  28.出具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意见书;
  29.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后发生的事实或者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函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30.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31.汇总申请文件并送交主承销商。
  32.听取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
  33.参与路演和发行。
  (1)法人配售路演,向法人(含战略投资者)配售。
  (2)对公众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发行。
  (3)募集资金到账并验资。
  (4)协助变更工商登记。
  五、协助申请上市
  上市后
  34.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35.为公司资产置换和重大资产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
  36.为公司配股、增发,出具法律意见书;
  37.为公司收购、兼并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38.为公司合并、分立出具法律意见书;
  39.为公司股票暂停和终止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40.为公司破产、清算提供法律服务。

3. 哪种类型的公司可以上市

  详细内容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根据你的问题,限于字数限制,截取相关的一段供您参考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5.1.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5.1.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依法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八)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十)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十一)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持股锁定证明;
  (十三)第5.1.4条所述承诺函;
  (十四)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十六)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1.3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1.4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5.1.5 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第5.1.2条所列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5.1.6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5.1.1条所列第(一)至第(四)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
  5.1.7 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项: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上市保荐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上述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5.2.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安排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相关招股意见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5.2.3 发行结束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5.2.4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5.2.5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四)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五)发行结束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登记公司对新增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适用于新股上市);
  (八)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项: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三节  有限制条件的股份上市交易

  5.3.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内部职工股持股情况的说明及其托管证明;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2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公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本次上市的股份数量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四)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人数。
  5.3.3 上市公司有关股东以及(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解除锁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持股解锁申请;
  (二)全部或者部分解除锁定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三)上市交易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4 上市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交易,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交易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关于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说明;
  (五)上市交易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5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交易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交易提示公告。上市交易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交易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交易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5.3.6 申请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交易,应当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交易申请书;
  (二)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持有人持股情况及股份托管情况说明;
  (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持有人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说明;
  (四)关于限售条件已解除的证明文件;
  (五)上市交易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7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交易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交易提示公告。上市交易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股份上市交易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5.3.8 其他股份经本所同意需上市交易的,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哪种类型的公司可以上市

4. 请问,发行人与上市公司有什么区别?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公司上市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发展需要资金。而上市就是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上市公司有利于公司用股票而非现金进行收购或兼并。上市后,投资大众对公司的估值通常在利得的5-30倍。上市公司吸引和激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员工,主要是通过股票选择权计划来进行,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对其职员更有吸引力。

5. 提交IPO申报材料的公司在哪查招股说明书

根据交易所规定,拟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如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等在交易所网站(深:www.sse.org.cn;沪:www.sse.com.cn)披露。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十点以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并要对其内容负责。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的,不得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

提交IPO申报材料的公司在哪查招股说明书

6. 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如下: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四、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五、上市公司财务状况: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2、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3、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4、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5、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 请问上市公司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有什么区别?

一、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表达当前招股方案所处的阶段不同
招股意向书就是说内容中有若干招股内容还没有最后定案,还在沟通期。招股说明书是指已经是最后定稿,并进入正式执行期。
二、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最大的区别在于本次发行概况的披露
招股意向书则不能确定发行价格、相应的市盈率、预计实收募股资金,但招股意向书增加了对询价对象等的要求和披露。
招股说明书在发行概况中直接披露了发行价格,并根据发行价格确定了发行市盈率和预计实收募股资金。

三、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在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方面也有着重要差异
招股说明书中,发行方在"预计上市日期"一栏承诺将在发行结束后向交易所申请。
招股意向书则取消了有关"预计上市日期"的内容。因为发行人需要等待被询价人做出是否参与以及参与价格的回应,因此虽然在实践中发行人可能最终都实现了股票成功发行上市,但是在理论上确实存在着发行失败的可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股意向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股说明书

请问上市公司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有什么区别?

8. 公司上市是什么意思?如题 谢谢了

公司上市就是通过证券市场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一种行为 1、开辟了一个新的直接融资渠道,虽然在规范的市场,股权融资成本一般来说比债权融资的成本要高。  2、企业上市后,成为一家公众,对于提升公司品牌有一定的作用。  3、上市后,必须按照规定,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对于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因此,在成熟市场,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希望成为上市公司的,因为上市公司受到的监管比较严厉,而且成本也比较高。  上市公司: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当然,董事长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卖给大众,但这样的话就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有恶意买家持有的股份超过董事长,公司的所有权就有变更了。总的来说,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  好处:  1.得到资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  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  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考银行贷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提高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agency problem)。  坏处也有:  1.上市是要花钱的。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  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订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订的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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