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024-05-15

1. 该合同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我觉得不适用,因为第一,德国卖主和瑞士买主的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一套家用空气清新设备,该公约应不适用供私人或家庭用而购买的货物。
第二,另一个德国人提出异议,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他也只能对德国买主提出诉讼,该公约适用的标准是,营业地标准说,双方的营业地要在不同国家,因此不适用

该合同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 ( )

D.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注:须是缔约国才行

3. 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问题

公约存在这样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法律适用条款,通常发生争议之后,当事人是很难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于根据公约第95条,缔约国是可以声明对这个条款作出保留的,所以我国对这个条款作了保留,这样的结果就是,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中国法律的时候,虽然中国是该公约缔约国家,但是也只能适用中国国内法,而不能适用公约。在我的印象中,美国也对此条款作了保留,但是欧洲国家好像是没有一家对这个条款作保留的。

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问题

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主体的适用 

    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 
    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地区)甲国(地区)的A公司与其在缔约国(地区)乙国(地区)设立的B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2.合同标的的适用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 

    3、合同内容的适用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5.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首先国际私法是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不是专门的一部法律,不像我们平时接触的合同法,刑法等,有专门的法典,只是一些规则,例如:准据法的选择,转致和反致方法等。《公约》可以看做是一个法律性文件,是一个实体法。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其实也就是转致),需要运用的法律(也就是国际法中说的准据法)是公约。那么也可以适用公约。举个例子,AB两国企业做国贸,C国为仲裁国。A国法律规定,AB两国进行国际贸易,适用仲裁国的法律(C国)法律。而正好C国法律规定,国际贸易纠纷要适用《公约》。那么在此情况下就适用公约作为仲裁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


7.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买卖 A、洗衣机 B 、H种股票 C、飞机 D、远洋货轮

bcd   a如果用在个人家用也不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买卖 A、洗衣机 B 、H种股票 C、飞机 D、远洋货轮

8.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当事人可不可以选择适用公约排除的范围

公约排除的范围有好几类,如:标的方面(不适用于电力、飞机、气垫船、货币等)、所有权转移方面、产品责任方面、劳务提供。
如果当事人为CISG成员国主体,双方完全可以约定排除CISG的适用,当然也可以就公约排除的部分进行具体约定,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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