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的账务处理

2024-05-14

1. 免税的账务处理

正常情况下境内购进商品再出口的,可以免税并退税,只有免税进口的商品和没有进项税的外购商品出口才“免税不退税”,税务跟你说的应该也是这个意思。
跟营业外收入没有一毛钱关系,你多报的进项税申报退税 冲回去就行了
你多报了进项税,就一定多抵了销项
抵扣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再冲回来,恢复应纳的销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然后,拟退税的基数的余额就少了(当然还要和退税额上限比较,退低的),它应退税额也少了;其他所有业务都不影响。
 
总之,“免税并退税” 和 “免税但不退税”,只差个退税的问题,哪出问题把哪儿冲平就行了,其他地方都不受影响。

免税的账务处理

2. 怎样完成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收入总额在9万元以内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征的增值税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补贴收入)

3. 免税企业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对于流转税减免和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经在财会[1995]6号文件中作出过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的会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但是,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方面,文件说明不够详细,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对此仍然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将就此作以探讨。  一、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性质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25718.0亿元,增值税收入就达到12588.9亿元,所占比例近50%.因此,增值税在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的直接减免包括法定减免和政策性临时减免,实际上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表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国家对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植,成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  二、增值税直接减免的结果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特点是在多环节征收并且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定相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人,其税负的承担者应该是应税项目的最终承受着或消费者(应税货物或劳务停止流转)。其征管特点是实行间接抵扣价税分离的方法,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损益。但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情况下,纳税人将不再负有纳税义务,应纳税额也将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补贴而表现为一项收入,从而影响纳税人当期的损益,因此,其会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纳税人当期的经营成果及核算的准确性。  三、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返还和减免,返还的形式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主要体现为法定减免(直接减免)和政策行临时减免,例如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农膜、农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政策性临时免征增值税。  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但是,对于直接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仅见于此文件,在其他规章制度中都没有作更加详细的规定或者说明,因此,在一些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解,现举例作详细分析。  (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购进聚氯乙烯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款项已付,材料已验收入库。2005年5月加工生产为塑料餐具和农膜两种产品,并且全部对外销售,塑料餐具和农膜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75万元,总计销售额150万元,已按要求开出专用发票及相关凭证,款项均已经收到。除此之外,假设本月无其他生产销售行为。依据题意作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作会计分录: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贷:银行存款 11700002、销售塑料餐具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877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由于农膜暂时免征增值税,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必须转出。但是,在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计算分摊的进项税额,目前认为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由于塑料餐具和农膜的销售额各占50%,作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农膜属于免税项目,因此,本例对于农膜的销售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销售额的确定以及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应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先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7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750000÷(1+13%)×13%=86283.2(元)借:主营业务收入 86283.2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6283.2然后将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销售农膜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83.2贷:补贴收入 1283.2这样做的前提实际上是将农膜的销售额75万元作为含税销售额处理,然后再将销项税额从销售额中分解出来,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与第3步的会计处理互相矛盾并且与题意不符。再分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1283.2 127500   86283.2 85000 余额:127500贷方余额127500元,表示该纳税人当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127500元,这样的会计处理很明显出现了错误的结果。根据题意分析,该纳税人当期应缴的增值税应该是销售塑料餐具而承担的增值税额即42500元(127500-85000),因为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而现在会计处理的结果是本期应缴增值税127500元,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生产农膜所消耗的原材料聚氯乙烯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已经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而将销售农膜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1283.2元计入“补贴收入”,最终纳税人因为此项业务产生的损益是-83716.8元(1283.2-85000),这显然与增值税优惠的初衷背道而驰。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应税劳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其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转作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但是,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因此,这里的免税只能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负税人则不一定享有这种优惠,即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其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照合计数收取款项,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又从何而来呢?因此,例题第4步正确的做法应该如下:借:银行存款 84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97500 贷:补贴收入 97500再分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97500     12750097500     85000余额:42500  贷方余额42500元,表示该纳税人当期应缴未缴增值税42500元,即销售塑料餐具应承担的增值税额。免税项目农膜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减免的增值税97500元转入“补贴收入”,最后损益+12500元,正好是销售农膜应承担的增值税额。  (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1、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在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了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会计处理类同于第(一)种情况,可比照进行。  2、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就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转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或者说已经超出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免税企业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4. 免税产品的账务处理

如果购进的产品加工产免税产品,那么购进的产品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贷: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免税产品的账务处理

如果购进的产品加工产免税产品,那么购进的产品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贷: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法有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填入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免税货物销售”栏啊,和附表一免增值税货物销售明细中,开具普通发票中销售额中,税金栏是划线了的,你填不上去的。

免税产品的账务处理

6. 增值税免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开普票怎么做账. 一般纳税人开出普通发票,其账务处理和专票是相同的,都是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销项税等;发票对于销售方而言不区分专票还是普票;对于购货方而言区分,专票可以抵扣,普通发票不可以. 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和开专用发票一样做账.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普票需要认证吗.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国家财政部下发的《发票开具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分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 增值税发票分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7. 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会计处理


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会计处理

8. 请问碰到免税收入应该怎么做分录?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将免征增值税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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