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付汇核销,如何操作???

2024-05-14

1. 如何办理付汇核销,如何操作???

进口付汇核销的流程及操作 1.进口付汇核销的范围? 凡从境外进口商品,以外汇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货款、定金、尾款及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应当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具体手续由外汇管理局办理。 进口付汇核销以“进口付汇核销单”为主线贯穿各环节。在1995年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其中规定“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同时代申报单,一单两用。 2.外经贸企业哪些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际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5)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6)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7)出售房地产和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8)国外捐赠、资助及授助收入的外汇。 (9)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3.外经贸企业哪些对外支付应通过银行办理付汇? 外经贸企业各种方式的贸易进门及从属费用、样展品进口、无形资产进口、出口项下的对外支付的佣金和对外退赔及境外承包工程用汇等,应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有哪些规定? (1)外经贸企业应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申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2)进口单位应当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不在名录上的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3)外汇管理局将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更新和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4)下列进口付汇应当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由外经贸企业逐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备案表按规定为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①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 ②被列入“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的; ③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 ①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付汇的。 (5)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办理进口付汇的同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其他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经贸企业凭核销单、备案表和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6)对有下列行为的外经贸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管理局将其列入“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①向外汇管理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和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或其他凭证的; ②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门货物报关单或其他到货证明的; ③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④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⑤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7)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外经贸企业,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5.何谓银行结汇制? 银行结汇制是外汇管理的一项制度,就是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外汇账户和保留外汇。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从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用于对外支付; 6.何谓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报审时需提供什么单据?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提供下列单据; ①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到货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②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③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④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加盖公司章); ⑤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 ⑥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7.何谓进口付汇备案?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8.企业办理哪些业务要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①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L/C; ②L/C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③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任务; ④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⑤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⑥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⑦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③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⑨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⑩不在名录内的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堙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答发的预汁到货日期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进行说明,否则,不予办理。 9.在办理备案业务时提供哪些单据? 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①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 ②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③开证申请书; ④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 ⑤电汇申请表; ⑥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 ⑦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 ⑧预付款保函; ⑨进口付汇备案表。

如何办理付汇核销,如何操作???

2. 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我们要交哪些税

企业向国外支付佣金,应代扣代缴营业税。有营业税金入库,就应按营业税入库金额的相应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中介服务属于营改增注释中现代服务中的经济代理服务。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扩展资料: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5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这意味着,进入2015年下半年后,中国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16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营业税

3. 我想问一下给代理店的销售佣金怎么处理账务比较好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销售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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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支付境外佣金如何缴税?

付给境外企业佣金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而,对于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业应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境外公司在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常设机构:如果该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对于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也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 支付国外佣金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支付国外佣金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6. 支付国外佣金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
(2)借:应付账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3)支付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业务链法:
所谓业务链法就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此种方法对于连续性的经济业务比较有效,特别是针对于容易搞错记账方向效果更加明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7. 支付给境外的销售佣金需要交哪些税?

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国外支付佣金,应代扣代缴营业税。有营业税金入库,就应按营业税入库金额的相应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中介服务属于营改增注释中现代服务中的经济代理服务。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
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 也应纳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用文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这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权,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

支付给境外的销售佣金需要交哪些税?

8. 如何办理出口佣金的支付手续?

答: ( 1 )明佣、暗佣的定义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佣金比例的为明佣,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另外制定了佣金协议的为暗佣。 ( 2 )审批原则 明佣比例超过 5% 、金额超过 1 万美元的;暗佣比例超过 2% 、金额超过 1 万美元的,要经过外汇局审批才能对外支付。 ( 3 )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折让)的申请书、佣金(折让)汇出申请书、出口合同、佣金(折让)协议、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收款人发出的付款通知(收款人的名称、地址、帐号等)、中方支付银行的对外支付凭证填写正确后,加盖公司大小财务印章并复印一份。分期支付的佣金,还需要列明佣金进程表。 ( 4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在银行对外支付凭证及佣金(折让)汇出申请书上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银行以此为企业办理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