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合理的编制全面预算

2024-05-14

1. 如何科学合理的编制全面预算

编制方法分三步:第一步,以利润表各项要素内容为基础,编制与利润表有关的业务预算,如合同签约额预算、收入预算、各项费用预算等、形成预计利润表

第二步,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各项要素内容为基础,编制与现金流量有关的业务预算,如内部应收款预算、应收账款预算、应付账款付算、人力资源成本预算等,形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预算表

总部结合资本预算及筹资预算形成现金流量预算表
第三步,根据预计利润表、现金流量预算表及与资产负债表要素内容有关的业务预算,如存货预算、固定资产预算形成预计资产负债表。

如何科学合理的编制全面预算

2. 科技行政部门如何编制科技支出预算?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科技行政部门仍然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支出的大预算。具体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切块分配到科技部门后,科技部门再按功能分类科目,将资金分配至各部门,各部门再下达到单位,单位据此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
二是仍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切块到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按部门口径将资金分配至各部门,各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单位,单位按新的功能科目编制预算。
上述两种预算编制方法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科技部门分配预算方面,前者是按功能分类科目分配预算,后者是按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由单位按功能分类科目编制预算。

3. 科研项目的预算应该公开吗?

近日从科技部网站看到新公布的2009年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973”计划)名单,公众所能发现的信息只有3个:项目名称、作者单位与拟安排经费预算数额,更多的信息无从查找。初步统计一下,2009年共批准立项项目109项,总投入15.9716亿元,平均每个项目1465万元。由此,不禁想到一个老问题:预算最大化何以成为可能?其实,在申报者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种无形博弈,对于申报者来说,总是有意无意地渴望预算最大化;对于国家来说,总是希望项目预算的最小化。这种博弈如何实现均衡,其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可惜在我们的科技管理体制中,这个现象一直处于被遮蔽状态,这种遮蔽状态造成了科技资源使用的严重低效率。鉴于这种理解,笔者认为,重大科研项目的预算应该公开,这既是对上述博弈的一个均衡解,又是一种高效的监督措施,可以真正使重大科技项目的运行处于一种敞开的状态。同时,预算公开机制也可以最大程度遏制科技经费运用中存在的诸多灰色地带。   重大科技项目也是最近几年遭遇科技界诟病最多的领域,主要是由于重大项目相对于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投入产出比的严重低效率。另外,在国内目前的评价体制下,重大科技项目日益被太多社会因素所捆绑,它暗含了太多的非科学目的与诉求,使得重大项目已经变相地沦落为单纯的经费数额越发巨大而已,反而不是科学发现意义重大的代名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反讽。反观这些年我们的诸多重大科技项目,有多少成为世界的领先领域,又有多少真正解决了我们生活中遭遇的重大问题?结果不得而知,反而是项目经费的数额基本上可以与国际接轨了。朋友们私下里曾质疑:这些项目值这么多钱吗?这个预算是怎么做出来的?虽然科研项目的中标不能采取工程项目中的招标竞拍模式,但至少要让大家知道这个钱是怎么花的,这个要求不算过分。由于科研项目的特殊属性,出于学术保密的需要,项目的内容以及研究路线可以不公开,但是项目经费预算的公开应该是可以的。这样做至少有如下3个好处:首先,最大限度地打消人们对重大项目的诸多非议,有效地遏制科研经费预算最大化行为的蔓延;其次,降低国家的常规监督成本,最大程度上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第三,最大程度上抑制科技事业运行中的诸多不端行为,如管理部门的设租以及相应的各种寻租行为。   影响经费预算公开化的最主要障碍是科研项目预算的扩大化趋势。科研项目预算的扩大化与项目的弹性有关,所谓项目的弹性主要是指项目完成者的替代性问题。如果一个项目只有一个人就可以完成,没有其他的有效替代者(或者其他候选者资历不够),那么,这个项目就是缺乏弹性的,从而导致项目的申报者可以大胆地把预算扩大化;而作为项目管理者的国家无法有效识别,或者出于战略目标的考虑,也只好忍受这种预算的扩大化趋势。问题是这种弹性是真实的弹性,还是制度设计造成的弹性(如资历的评定等)?这就是科技管理水平高低的主要甄别标准。相反,如果项目有多人可以完成,这个项目就是富有弹性的,作为管理者的国家就可以轻易地压低预算,而申报者考虑到有效替补者的大量存在,只好忍受预算最小化的现实。坦率地说,这两种模式都不是最优的,最好的结果是物有所值,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只有通过预算的公开化才有可能实现。   目前对重大项目的狂热追捧,已经导致科学体制内的承认机制发生扭曲,陷入一种典型的后现代学术资本积累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端就是默许:大项目等于大贡献,间接证明为高水平。在落后的科研管理体制下,这种学术资本积累模式还引发了一种真理相对主义的后遗症,即谁有经费谁就有真理的解释权,谁有更多的经费,谁就有更大的真理,毕竟真理的证明是需要钱来完成的。这就像日常生活中,谁有理的证明已经退化为不是靠事实本身,而是靠谁请得起最好的律师。这种后果是很可怕的。道理很简单,大项目与重大发现不是一种必然关系,对于基础科学研究来说,情况更是如此。因此,预算的公开化,可以有效捍卫真理的客观性,毕竟,改变共同体的共识的成本是任何个人与单位都负担不起的。   由于参与人员的权威地位以及重大项目在国家科技体制中的翘楚位置,再加上项目经费数额的巨大,它理应成为榜样项目;否则,它不但不是促进科学发展的助推器,反而是科学进步的绊脚石。那么,我们真该反思这个制度设计是否存在先天不足。   我们可以原谅个人出于私欲目的的预算扩大化倾向,但不能原谅制度设计的有意纵容与包

科研项目的预算应该公开吗?

4. 科研经费预算应该公开吗?

近日从科技部网站看到新公布的2009年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973”计划)名单,公众所能发现的信息只有3个:项目名称、作者单位与拟安排经费预算数额,更多的信息无从查找。初步统计一下,2009年共批准立项项目109项,总投入15.9716亿元,平均每个项目1465万元。由此,不禁想到一个老问题:预算最大化何以成为可能?其实,在申报者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种无形博弈,对于申报者来说,总是有意无意地渴望预算最大化;对于国家来说,总是希望项目预算的最小化。这种博弈如何实现均衡,其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可惜在我们的科技管理体制中,这个现象一直处于被遮蔽状态,这种遮蔽状态造成了科技资源使用的严重低效率。鉴于这种理解,笔者认为,重大科研项目的预算应该公开,这既是对上述博弈的一个均衡解,又是一种高效的监督措施,可以真正使重大科技项目的运行处于一种敞开的状态。同时,预算公开机制也可以最大程度遏制科技经费运用中存在的诸多灰色地带。   重大科技项目也是最近几年遭遇科技界诟病最多的领域,主要是由于重大项目相对于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投入产出比的严重低效率。另外,在国内目前的评价体制下,重大科技项目日益被太多社会因素所捆绑,它暗含了太多的非科学目的与诉求,使得重大项目已经变相地沦落为单纯的经费数额越发巨大而已,反而不是科学发现意义重大的代名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反讽。反观这些年我们的诸多重大科技项目,有多少成为世界的领先领域,又有多少真正解决了我们生活中遭遇的重大问题?结果不得而知,反而是项目经费的数额基本上可以与国际接轨了。朋友们私下里曾质疑:这些项目值这么多钱吗?这个预算是怎么做出来的?虽然科研项目的中标不能采取工程项目中的招标竞拍模式,但至少要让大家知道这个钱是怎么花的,这个要求不算过分。由于科研项目的特殊属性,出于学术保密的需要,项目的内容以及研究路线可以不公开,但是项目经费预算的公开应该是可以的。这样做至少有如下3个好处:首先,最大限度地打消人们对重大项目的诸多非议,有效地遏制科研经费预算最大化行为的蔓延;其次,降低国家的常规监督成本,最大程度上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第三,最大程度上抑制科技事业运行中的诸多不端行为,如管理部门的设租以及相应的各种寻租行为。   影响经费预算公开化的最主要障碍是科研项目预算的扩大化趋势。科研项目预算的扩大化与项目的弹性有关,所谓项目的弹性主要是指项目完成者的替代性问题。如果一个项目只有一个人就可以完成,没有其他的有效替代者(或者其他候选者资历不够),那么,这个项目就是缺乏弹性的,从而导致项目的申报者可以大胆地把预算扩大化;而作为项目管理者的国家无法有效识别,或者出于战略目标的考虑,也只好忍受这种预算的扩大化趋势。问题是这种弹性是真实的弹性,还是制度设计造成的弹性(如资历的评定等)?这就是科技管理水平高低的主要甄别标准。相反,如果项目有多人可以完成,这个项目就是富有弹性的,作为管理者的国家就可以轻易地压低预算,而申报者考虑到有效替补者的大量存在,只好忍受预算最小化的现实。坦率地说,这两种模式都不是最优的,最好的结果是物有所值,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只有通过预算的公开化才有可能实现。   目前对重大项目的狂热追捧,已经导致科学体制内的承认机制发生扭曲,陷入一种典型的后现代学术资本积累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端就是默许:大项目等于大贡献,间接证明为高水平。在落后的科研管理体制下,这种学术资本积累模式还引发了一种真理相对主义的后遗症,即谁有经费谁就有真理的解释权,谁有更多的经费,谁就有更大的真理,毕竟真理的证明是需要钱来完成的。这就像日常生活中,谁有理的证明已经退化为不是靠事实本身,而是靠谁请得起最好的律师。这种后果是很可怕的。道理很简单,大项目与重大发现不是一种必然关系,对于基础科学研究来说,情况更是如此。因此,预算的公开化,可以有效捍卫真理的客观性,毕竟,改变共同体的共识的成本是任何个人与单位都负担不起的。   由于参与人员的权威地位以及重大项目在国家科技体制中的翘楚位置,再加上项目经费数额的巨大,它理应成为榜样项目;否则,它不但不是促进科学发展的助推器,反而是科学进步的绊脚石。那么,我们真该反思这个制度设计是否存在先天不足。   我们可以原谅个人出于私欲目的的预算扩大化倾向,但不能原谅制度设计的有意纵容与包

5. 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科研收入计入什么科目

问题一:研究费用计入什么科目的最新相关信息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在发生时计入\“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对于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科目,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在研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问题二:研发费用归为哪个科目
所谓研发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就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则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由于不同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差异巨大,正确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就成为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关键研究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研究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由于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阶段的支出,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
如何将研发活动人为划分为两个阶段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研究开发项目很可能是一个反复进行的过程,研究和开发很可能是交叉同时进行的。在新准则的相关应用指南中,对可以计入研究阶段的活动,是以列举的形式说明的:“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会计人员在对属于这一阶段的支出进行判断时,一定要非常确定之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因为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计入损益的支出不能进行调整。
这一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为:费用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科研收入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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