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2024-05-13

1. 市场经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体现在权利义务的配置、法律规范分布、对应程度等诸多方面。
  一、从权利义务的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这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具体立法中都有突出体现。
  二、与上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性相关联,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这从经济法的许多立法中都可以得到实证。
  三、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对等。同时,与行政法上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相比,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要更“温和”一些。因为从调整手段上看,经济法毕竟不像行政法那么多地用直接手段,而恰恰在很多方面要依赖间接手段的运用。
  可见,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存在着多种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是密切相关的,而且上述特殊性的存在也正是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职能的需要。

市场经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2.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什么权利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具有盈利性,这是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市场主体还具有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产权的独立和经营权的独立。灵活性,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对经营战略和策略进行调整,是其存在于市场的基本功能。此外,市场主体还具有相互间的关联性、平等性、合法性等特征。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既包括营利性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机构,如工厂商超公司店铺等各类型大中型及中小微企业及个体户等,因此企业、居民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构成了市场主体的诸要素。什么是市场主体1、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既包括营利性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机构。2、因此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构成了市场主体的诸要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成员或者居民始终是小商品经济中基本的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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