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

2024-05-15

1. 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

教育部、财政部下发办法要求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40小时      日前,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根据《办法》,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办法》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

2.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3.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历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下进行。学校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本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具体办法及内部相应职能部门的权责。
第五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第六条 学校不得安排或授权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且须确保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国际学生已购买覆盖勤工助学活动的保险。
第七条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避免占用正常学习时间。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薪酬支出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八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按以下标准计酬: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协议中写明酬金数额。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4.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介绍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5.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6.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7.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组织机构

8.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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