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

2024-05-13

1. 如何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

近年来,随着审计机关逐步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审计中发现,财政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资金结余过大,利用效率有待提高。一些单位的转移支付资金由于上级拨付不及时、部分工程进度缓慢和资金性质所限等原因,形成资金长期结余挂账。

二是资金未单独进行核算,存在被挤占挪用现象。一些单位将财政专项资金同单位基本经费混合在一起使用,将专项资金用以弥补行政经费不足。近年来开展的涉农资金如水利、农开、扶贫、农村公路等审计中,均不同程度地发现存在挤占挪用的问题。

三是资金使用审批不严谨。一些用款单位将专项资金放在经费账户支出,报批手续简单,具体资金使用不细化。甚至有少数单位存在年末虚列支出将尚未安排支出的专项资金转入单位经费结余处理的问题。

四是缺乏资金跟踪问效机制。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均有跟踪问效的要求,但往往实际多关注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普遍缺乏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关注。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近几年来笔者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审计建议:

一是要盘活存量资金。要对存量资金的构成、性质和结存期限长短,区别预算执行部门的不同情况,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分类予以处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要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预算编制制度,加强事前论证和调研,防止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安排大量财政资金。对于需要跨年度实施的项目,科学编制滚动预算,按进度合理安排年度支出预算。凡应细化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要细化编制到使用单位和项目,提高资金的到位率和预算的可执行性。

三是严控财政专项资金核算关口。各部门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真实反映专项资金总量。不允许在往来中核算专项资金,更不能以拨代支,防止挤占挪用。

四是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各部门要针对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规定等,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项资金真正用在“专项”上,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是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跟踪问效机制。各部门对所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要跟踪问效,对于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好的部门,多给予投入倾斜政策,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宿城区审计局  
黄佑诚)

如何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

2. 如何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依法理财。

(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专项资金有效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建立完善有效管理的机制。

(三)依法理财,严格预算法和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

1.对专项资金分类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专项资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重点专项,属入项目库专项,此类专项可统一开户,集中核算,要求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进行全面的绩效跟踪问效。第二类为一般性专项,如工作经费等,可放宽列支范围,并入正常的基本账套核算。

2、落实专项资金的综合预算。一是应将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均纳入综合预算,这样更有利于统筹安排财政性资金;二是安排预算时应考虑上年专项结余。分清发生年末专项结余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财经法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控制人员支出增长过快势头,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4、加快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转变专项资金管理的方式方法。

(四)加强会计人员培训,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五)加强财政监督,强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一是扩大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范围应包括预算内拨款、非税收入等。二是延伸监督单位的范围。不仅要包括有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还应包括有专项资金的人财物不独立的各类投资公司、技协、学会、培训中心等。三是坚持部门业务管理权、财政的资金管理权、人大审批监督权三权结合、协调,试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加大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完善政府考核体制。四是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把重心转到日常监督上来,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多形式的监督。

3. 如何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

一是要盘活存量资金。要对存量资金的构成、性质和结存期限长短,区别预算执行部门的不同情况,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分类予以处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要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预算编制制度,加强事前论证和调研,防止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安排大量财政资金。对于需要跨年度实施的项目,科学编制滚动预算,按进度合理安排年度支出预算。凡应细化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要细化编制到使用单位和项目,提高资金的到位率和预算的可执行性。

三是严控财政专项资金核算关口。各部门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真实反映专项资金总量。不允许在往来中核算专项资金,更不能以拨代支,防止挤占挪用。

四是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各部门要针对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规定等,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项资金真正用在“专项”上,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是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跟踪问效机制。各部门对所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要跟踪问效,对于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好的部门,多给予投入倾斜政策,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如何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

4. 如何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

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安排的,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农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农业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但是我们在案件检查中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农业专项资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农业专项资金来源种类多、渠道多。一些基层财政无法准确界定是否应纳入专门管理,造成除上级有明文规定需要专账核算、列入检查的以外,大部分均在乡镇财政总会计账上分明细核算,无法分清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是骗取上级专项补贴资金。基层一些项目单位虚编印刷精致的项目申报材料,再通过层层打通关系的办法,骗取上级专项补贴资金。某镇一高效设施农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面积200亩,在项目申报材料里虚编了92户农户的土地流转合同,实际种植面积不足80亩,而在分期的验收、拨款中,经办人“摆平”了有关人员,使28万元专项补贴资金顺利地从省骗到镇,直到项目经办人手中。
三是专项资金存在被挤占挪用的现象。基层普遍认为,谁能争取到上级资金就是谁有本领,至于争取到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另当别论,只要不进个人腰包就万事大吉。因此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有的将暂时不用的资金外借,有的拼命花钱争项目,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招待费、差旅费、奖金等。还有的先用专项资金垫付急办事项,结果出现专项资金有账无钱的现象。
四是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地方专项资金支出凭证不合法,如房屋维修、道路建设、桥梁修建、城镇开发及园区建设资金支出,白条现象比较多,有的将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直接用领条在下一级财政账上领取。
五是专项资金使用中的工程招标不规范。由于受地方既得利益的影响,一些数额较大的工程,虽然也组织招投标,但往往只是走过场,有的甚至由地方政府直接指定本地某一单位进行施工。这样既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工程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
分析上述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的意识不强。二是专项资金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办法来提高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导致公用经费使用超标,多数用专项资金弥补不足。有的“一支笔”说了算。在资金调度、分配上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内控制度,难免出现偏颇。三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不尽合理和严谨。四是专项资金监督薄弱,处罚手段单一。由于专项资金涉及的部门多、数额大,财政、审计等财政资金监督部门力量有限,对专项资金监督难于全面兼顾,同时相关制度中处罚手段单一。
按照“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要求,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新机制,从制度上解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痼疾,全面加强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管。
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对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要把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确定为财政监管的重点,结合财政管理现状和农业专项资金特点,确定重点农业专项资金,将重点专项资金划分为特定用途专项资金、经常性专项资金和建设性专项资金三大类,并对各类资金提出相应的监管意见,逐项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办法。
建立民主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决策公正、透明。首先,农业专项资金投向要做到重点突出,保民生、保稳定、保重点支出需要。其次,项目立项和支出预算报告必须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进行量化评分,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杜绝事权部门的“闭门造车”现象,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第三,项目认定须经相关事权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避免“一言堂”现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夯实农业专项资金监管基础。一是各涉农部门年末须对重点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县政府。二是市县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以及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重点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单独设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四是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联合对重点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法律、制度、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管手段,夯实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基础。

5. 什么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什么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6. 政府单位的专项资金如何管理

(一)首先要从预算环节着手,把好预算关。预算管理是管理会计的方法之一。其主要功能就是通过事前的预测对未来有个相对清晰的认识,并以此发挥控制作用。对于专项资金,就是将“钱用在刀刃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有的单位没有专项资金使用的正式详细的费用预算以及结算,仅仅是在项目完成后由财务人员加总项目总支出。如果能够通过费用预算进行专项资金支出控制,并且对资金使用结余或者超支的原因进行进一步分析的话,更有利于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另外,还应该考虑全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于经济落后地区要加大扶持力度,减少配套资金给地方政府带来的压力,增加专项资金的投入,还要尽可能减少资金的拨付环节和资金的拨付时间,确保专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强化使用专项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主管领导及财务人员的专项工作内容学习,提高财会人员使用专项资金的能力。通过学习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对待专项资金的使用一定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允许挤占挪用,截留,否则将以严重违反财经记律论处。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对财务人员的重视程度。让单位财务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不只是承担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等服务性工作,还要经常与业务人员一起学习,沟通交流,了解具体业务和决策情况,要把财务会计人员对各活动的事前和事中的辅助控制作用体现出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对项目所需物资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的办法。结算时,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以及公务卡结算方式,避免支付大额现金,以防止资金浪费和采购中的不正常交易(三)单位财务部门可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和跟踪问效意识及相应绩效评价机制相结合,以便于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对于所属部门上报的各类专项资金更多地只从数字上简单汇总,而没有从财务角度加以分析和利用,特别是缺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以及相关同类专项使用确定标准的归纳的了解。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建立绩效管理目标,制定管理流程、设计管理方案,进行综合绩效管理评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有赖于专项资金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而实施绩效评价又能促进专项资金进行规范核算。进行综合评价,可以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判断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效绩评价分析制度,对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和合理性,优化资金结构,规范会计核算,强化监督管理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强化各种针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察、监督作用,加大惩处力度,进行责任追究。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的力度。1 、是发挥各单位内部审计内部监督的作用。2 、是让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发挥监督作用;3、是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群众举报监督的作用。首先要加强上级对下级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纵向的检查和监督。再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对资金、项目进行横向的检查和监督。最后,有必要的还要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察。通过监督检查,对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及时查处。
要堵住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漏洞,把有限的专项资金真正用到生产、建设项目中去,科学性的考核与评价以及必要的管理措施,使资金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有效提高地区的整体科技水平,推动产业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管理好、使用好专项资金。

7. 如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如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一:          (一)科学编制预算,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果考核 
         对原有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科学的分析,合理确定同类用款单位或同类项目的支出标准,认真核定预算,提高预算编制严肃性,增强预算约束的刚性。切实推行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进行项目动态监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完善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并对阶段性成果进行考核评价,严格绩效目标管理,没有绩效目标不予立项,充分利用绩效评价成果,建立相关预算项目执行单位责任追究制度。
          (二)增强相关人员控制意识 
         着力增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宣传力度,对相应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需要的话还可以引进一些专业人才,让财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学习,从根本上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和对国家的重要作用。同时要让相关人员掌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会有怎样的惩罚机制,在基层杜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局面。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到全盘的掌握,建立一套有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对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考核对资金的低效使用及完不成目标和发生挪用浪费等现象具有积极作用,有关部门可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可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促使责任人切实落实好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并保证其得到有效使用。
          (四)完善专项资金信息管理平台 
         政府要想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科技手段。可以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一套高效、功能健全的管理系统。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者和使用者进行合理的授权。包括项目的负责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相关财务人员,使他们能够从各自岗位的职能内容角度掌握项目信息。信息平台所提供的功能应包括相应的查询、分类、汇总等。使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程度得到公开。因此,高效的信息化科学管理平台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保障基础。
         如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二: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审批、公开。
         1、严格预算编制。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部门预算基本支出要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据实核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安排预算。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专项支出要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调整变化和单位支出用途,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依照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次序安排。编制预算时,需提前将拟安排预算的专项支出报请市政府审定(重大事项提请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或备案)。要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项目库建设,凡是专项支出绩效目标不明确的,一律不得进入项目库,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2、严格按程序审批预算。财政部门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应充分征求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财政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财政支出的政策。
         3、依法依规公开预算。规范预算公开,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要求,主动履行公开主体责任,不断细化预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及“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强化公开时效,财政部门应在人大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要在财政批复本部门预算后的20日内公开,促进预算公开常态化。建立预算公开统一平台,财政部门在平台上公开政府预算,各部门在平台上公开部门预算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强化预算约束,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1、严格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依规征收、应收尽收。进一步加强对公房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清缴力度,严肃查处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或变相减免收入等违规行为。各部门、单位对依法征缴的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或转移。
         2、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一是严格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安排支出。二是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对财政部门未明确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一律不予安排立项。三是对预算执行中单位申请的零星维修、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一律不再追加,通过部门自行调整支出结构解决。四是如有中央、省上政策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确需增加支出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统筹方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后(重大事项提请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或备案),按程序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3、加强支出时效性管理。一是加强资金使用计划管理。预算批复下达后,要严格按照进度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未按进度及时安排拨付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列入年初预算,但未明确具体项目或者由多个项目主管部门共同使用的专项支出,资金安排计划由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并联合报市政府业务分管领导和财政分管领导批准,金额较大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重大事项提请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或备案)。资金安排计划原则上应在预算开始执行后的3个月内提出,确需延期的,不得超过4个月。二是加快资金审核拨付。上级下达和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在6月底、9月底前下达比例不得低于60%、90%;11月底前,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于11月开始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各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在7日内拨付或下达。
         4、有效控制结余结转资金。对市直各部门、单位结余资金和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全部收回。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凡是当年未使用完的,年底决算时一律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三、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努力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1、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以及使用效果不明显的专项资金,要坚决取消;对政策到期、政策调整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任务和全市重点工作的专项资金,要予以取消;对投入方向类同、政策目标接近的支出项目,要予以整合或归并。整合归并形成的专项资金要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资金安排计划,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顺利实施。
         2、严格专项资金设立。一是实行专项资金设立事前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专项和资金规模,凡是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方可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报请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或备案)。二是严格履行设立程序。专项资金要依法依规设立,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等事项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列财政支出做出规定。三是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退出机制。所有按规定设立的专项资金都要有明确政策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3、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支出应在年初预算时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预留“二次分配”资金,不得自行跨预算级次拨付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

如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8.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县区补助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匹配、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实行滚动编制。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改革方向,中央、省级有配套要求或明确由地方承担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要求安排,符合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与单位职能密切相关。      (二)坚持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必须绩效目标明确、预期效益较高,部门绩效自评、财政重点评价未发现重大问题、绩效结果良好。      (三)坚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设立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得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属于县(区)完全支出责任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部门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执行期限等相关资料,市财政局依据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及市级预算评审论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年初能列入部门的一律列入部门预算,确需代编的事项,市财政局按照“专项+任务清单”的方式对专项规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种类和规模,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推进现有专项资金的优化整合,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六条 部门专项资金每年进行清理。对经常性项目根据政策、工作任务等因素变化重新清理,界定支出内容和标准;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新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并于设立时注明政策执行起止日期。现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从专项设立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考核机制。在专项执行期限内,每年度终了项目主管部门对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评价,对绩效良好的专项继续执行;对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巡视巡察或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由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对涉企类专项资金,财政补助规模要同企业的税收贡献、新增产值以及增加就业等指标相挂钩,同时创新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减少无偿补助,采取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的杠杆作用,并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章  分配安排      第九条 各部门要分项(分类)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对应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办法,申报条件,申报、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条 市级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切块下达到县区的专项资金,由县区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备案。项目终了,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及时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直接分配到具体项目的市级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申报材料需经县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由县区政府负责人或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报送。对项目规模已明确的,列入部门年初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突出支持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主要采取贴息、担保、先建后补、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绿色租赁等方式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对市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管理负责,并对下放审批权的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加强重点民生等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论相关信息同步函告各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委监委依法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市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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