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没有建立?美国是在什么时候建立的存款保险?

2024-05-13

1.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没有建立?美国是在什么时候建立的存款保险?

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是最早建立该制度的国家,正是建立是在1934年,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成立为标志。

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就已经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没有建立?美国是在什么时候建立的存款保险?

2.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没有建立?美国是在什么时候建立的存款保险

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是最早建立该制度的国家,正是建立是在1934年,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成立为标志。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就已经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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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其发生支付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上世纪30年代美国大萧条之后人们对风险的深刻理解。


它是目前各国较为公认的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监管机构并称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我国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而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加快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步伐。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据张健华介绍,在金融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极易传播和蔓延。目前我国房市、股市的低迷,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等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经济高速增长期间金融机构被掩盖的问题有可能集体暴露。这就需要建立制度对相关风险加以约束。

  “美国此轮危机导致了19家银行的倒闭,但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防范了风险的扩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恐慌和社会不稳定。”张健华说。

  据介绍,此前我国尚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其实都是政府主导的隐性保险制度。这在事实上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进而,还有可能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实行缺乏独立性。

  张健华指出,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将包括,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实行风险差别费率,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的作用。而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

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4.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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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984年中国开始对原有的退休金制度进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统账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该制度的目标只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将逐步调低,从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该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该制度由企业和雇员共同负担费用。该制度实行随收即付与积累相结合的财务制度。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给付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二)统账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三)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98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是失业保险的对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保险费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给付种类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给付的条件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四)工伤保险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五)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中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是只有女性享有的,但是已经有26个省、市、自治区都设立了“男方护理假”或者“配偶护理假”,在这些地方生育保险不分男女,单位都必须参保。男性参保,主要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还有一些晚育津贴等,按当地规定执行。也是单位缴纳,个人不拿钱

5.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984年中国开始对原有的退休金制度进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统账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该制度的目标只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将逐步调低,从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该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该制度由企业和雇员共同负担费用。该制度实行随收即付与积累相结合的财务制度。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给付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二)统账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三)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98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是失业保险的对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保险费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给付种类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给付的条件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四)工伤保险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五)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中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是只有女性享有的,但是已经有26个省、市、自治区都设立了“男方护理假”或者“配偶护理假”,在这些地方生育保险不分男女,单位都必须参保。男性参保,主要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还有一些晚育津贴等,按当地规定执行。也是单位缴纳,个人不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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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6.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特有作用1它能弥补市场分配存在的不足,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对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2它能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创造安心工作的心理环境.3只有建立健全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4有利于扩大内需→经济发展→就业扩大→收入增加→扩大内需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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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践来归纳,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制度:(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是规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发放而专门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与具体的社会保险险种结合,同时又独立于这些具体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建设,对于培育和促进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3)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包括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等内容。(4)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等内容。(5)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以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和管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内容。(6)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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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8.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并推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信用,有效提高公众信心,从而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推进的重要基础之一。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这必然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经营差异扩大,部分银行可能因利差收窄、利率波动风险加大而陷入经营困难。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提高公众信心,降低挤兑风险,从而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可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从国际经验看,有关国家或地区均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将为中小银行的平稳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从各国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为社区银行、中小银行的发展。以美国为例,存款保险在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存款人只能选择大银行,社区银行就无法生存。有了存款保险,增强了存款人对社区银行的信心,促进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才使得社区银行发展起来,最终维持了美国金融体系的多样性。
  存款保险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小银行创造与大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形成一个有序竞争、优胜劣汰、可持续发展的小金融机构体系,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存款保险制度不会导致大范围的存款转移,原因在于:绝大多数个人储户和小微企业的存款余额在存款保险限额以内,对存款安全更有信心。同时,中小银行贴近当地市场,服务更便捷、灵活、门槛低、利率较高,与客户关系更有“黏性”。当然,适度的、有序的、理性的存款转移是一种健康的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市场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的体现。

  存款保险制度构筑了对百姓的利益保护网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资金安全和金融稳定的制度安排。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特别是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