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生意为由,把合伙人投资的资金占为已有,属什么罪?

2024-05-16

1. 以合伙生意为由,把合伙人投资的资金占为已有,属什么罪?

从您描述的情况,对方触犯刑法的具体罪名不容易确定。刑事犯罪具有严格的标准,刑事处罚极具严苛性,一般主张出罪的思维,不轻易去界定认为哪一行为构成犯罪。
首先,如果涉刑 的话,这个案件属于侵犯财产犯罪。
第二,分几种情况认定可能确定的罪名:
1、如行为人起初并无占为己有的想法,说明最初没有犯罪故意,但是后来将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成立侵占罪
2、如果行为人以欺骗的故意让合伙人投资,合伙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就是投资,而处分财产将资金作为投资交付给行为人,而被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定那个罪名需要看具体的主客观情形,我也只是推定两种情形之下的罪名成立的可能性。

以合伙生意为由,把合伙人投资的资金占为已有,属什么罪?

2. 以合伙生意为由,把合伙人投资的资金占为已有,属什么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是:
1、客体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只能是主观故意。【摘要】
以合伙生意为由,把合伙人投资的资金占为已有,属什么罪?【提问】
您好【回答】
这种情况下是构成侵占罪【回答】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回答】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是:
1、客体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只能是主观故意。【回答】
非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回答】

3. 合伙人恶意侵占股份是否构成犯罪

合伙人恶意侵占股份是否构成犯罪
··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合伙人恶意侵占股份是否构成犯罪

4. 合伙人卖股份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首先要看你合伙协议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办理即可。一般合伙股份的转让,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但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后,转让人视为退伙,受让人视为入伙。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的色彩。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是合伙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对合伙人人选更加重视。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合伙开公司注意事项有哪些
合伙开公司的注意事项有:
1、分清具体的投资比例;
2、财务部门必须找独立的代理人进行财务方面的工作;
3、要有严格的规定,限制双方的权利,规范双方的任务;
4、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5、有合伙人认缴的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6、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二、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如何转换
1、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合伙股份能否善意取得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则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合伙人的责任有哪些
合伙人的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合伙股份能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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