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05年卷二16题

2024-05-13

1. 司法考试 05年卷二16题

当年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为B,现在选A。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所以此时出现的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要根据最高法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解决。  该《纪要》规定,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当年司法考试给出的参考答案为B项。
对于06年之前的司考题你会发现很多类似的情况,所以你有怀疑,一定要及时查找一下。

司法考试 05年卷二16题

2. 2012司法考试二卷86题解析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执法为民、行政许可的费用。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要求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也要求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选项A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 2011司法考试 卷二的一道题

卷二第七题是吧。做题的思维过程是这样的:
1、理解义愤的意思。所谓义愤就是甲知道乙这个结果是坏的。但是甲为不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去实施的防卫行为呢?没说。这里就是指一般老百姓防卫的时候。就知道这事是错的。自己得管。但是不会像学了法律一样。管之前还要先背一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做题的时候你如果不能看出义愤的意思。那么你看选项。为什么有23选项中关于认识和意志的区别。出题者还进行了解释即认识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意志是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通过这警示你要区分义愤的意思。因为乍一看。有很多人把义愤理解为知道乙干的事坏事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保护了妇女。但是义愤在法律中的含义尽包含第一种而不包含第二种。(考试就是这么变态)
2、知道了义愤的意思。然后用逻辑推了。首先1肯定对应a,4肯定对应b这个很明显不说了。然后派出了cd。答案在12中选。这就用到了义愤的作用。义愤是指有认识但没有意志。所以选了a。
听绕口的不知道你听懂了吗

2011司法考试 卷二的一道题

4. 司考真题02年卷二第39题

您好!
      39.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A.持枪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我的网站有历年司考真题及答案解析,可以免费下载。

5. 司法考试2005年卷二78

2005年的司法考试试题,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法律有变动,当时的刑诉法并没有”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条。

司法考试2005年卷二78

6.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第61题不懂

甲的绑架和准备卖出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情节,而其强制猥亵行为被吸收于拐卖妇女情节中,构成拐卖妇女罪加重犯;
甲把乙打成重伤的情节不能吸收于拐卖行为中,故另定性为故意伤害情节,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应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应从重处罚。
本题为选非题,应选ABCD.

7. 司法考试2009年卷一71题有一点疑惑,求解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才开始实行,之前从2000年开始的合同不能计算次数,所以并没有达到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次的次数。。。

司法考试2009年卷一71题有一点疑惑,求解

8. 2014年司考卷2,56题解

你好,可以关注我们,有历年真题解析,下面是你所问的题目解析,希望能帮到你。
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 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 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B说法错误。《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本题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满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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