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将破产清算,银行存款到底还安不安全?

2024-05-14

1. 包商银行将破产清算,银行存款到底还安不安全?

包商银行已经确定破产清算,包商银行已经成为国内第3家破产银行,银行破产包商银行不会最后一家,相信后面还有其他银行破产的,但并非国内所有中小银行都会这样,走到破产之路。
包商银行破产的原因是什么?包商银行走向破产清算的地步,主要原因是包商银行存在“信用风险”“资不抵债”了,不得不走向破产清盘了。
包商银行导致存在信用风险,资不抵债的真正原因也是有几点:

其一:大股东掏空了包商银行,大股东把包商银行当作提款机,一点一滴的被掏空了。
其二:管理层对银行监管不足,同时大股东不作为,同时包商银行自身也经营不善等。
这些各种原因,各种导火线把包商银行推向火坑,推向破产的地步。
所有中小银行都会向包商银行这样吗?国内银行业比较复杂,主要分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银行、农商银行、外资银行、私人银行等等。
针对不同性质的银行都存在很大差异,从安全性、规模、影响力、信用度等方面来分析,国有银行是最好的。

反之私人银行同比国有银行在安全性、规模、业务量、影响力、以及信用度是最低的,最没有保障的银行。
而包商银行是一家国内区域股份制银行,既然是股份制银行,说明是一家比较发型的商业银行。既然是国内比较大型的商业银行,最终走向破产实在不应该的。
当然虽然包商银行是股份制银行,不能代表所有的股份制银行,更不能代表一些地方银行,或者私人银行都会走包商银行的老路,完全不能说明国内中小银行都会走向破产倒闭的,所以大家不用过度担忧。
银行存款到底还安全吗?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银行存款还是非常安全的,大家可以放心大胆的办理存款,并不能因为包商银行走向破产清算就觉得存款不完全了。
就拿包商银行破产清算的案例来分析银行存款的安全性,包商银行走向破产清算,就会启动存款保险基金,每家合法银行都会受到《存款保险条例》的保障。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保障包商银行每个人50万元的银行存款,只要连本带息在存款50万元以内的,将有存款保险基金全额赔付,100%赔付。
至于超过50万元以上的存款,这不部分存在储户确实承担一定的风险,最终有包商银行的承接方或者收购方来赔偿,当然即使不全额赔付,但大部分存款还是能得到赔付的。
总结分析
通过包商银行破产清算的事件告诉我们大家两个道理,其一银行是允许破产的,真正想要安全考虑把钱存国有银行;其二如果真正做到存款高枕无忧,建议每个银行存款在50万以内。
总之包商银行破产清算这是个例,并非所有的中小银行都会走包商银行的老路,建议大家不要盲目的恐慌,包商银行不会代表国内所有中小银行都会出现破产倒闭的。

包商银行将破产清算,银行存款到底还安不安全?

2. 包商银行破产那么存款能拿回来吗?


3. 包商银行破产那么存款能拿回来是么?


包商银行破产那么存款能拿回来是么?

4. 包商银行银行破产 那存户存款怎么办

从目前的政策和法规来看,我们国家的银行发生破产的机率极小。
《企业破产法》中对金融机构(即银行)的破产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及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虽然作了些规定,
但并没有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化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而且这些规定大都缺乏操作性。银行内的存款都有国家信用做隐形担保的,政府会为银行兜底,保证储户不受损失。
因此,我们国家的银行在目前来讲基本上不可能倒闭。即便将来政策变化,允许银行破产,国家也会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降低存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所以基本不用担心银行存款无法收回的问题。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二、哪些情况存款保险制度不予保障?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存款保险条例只能对银行破产情况下储户的存款起到保护作用,理财分析师表示,以下三种情况却“保不了”。
1、存款丢失
过去一两年曾发生过多起银行存款丢失案件,储户存款丢失是银行内部信息系统、管理及监管方面的问题,很多情况下都是银行“内鬼”监守自盗造成的,并非是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更非银行面临破产倒闭。所以,虽然存款保险条例出台了,但对储户存款丢失案件来说并无关系。
2、银行理财产品本金亏损、收益不达标、变保险
如果银行理财产品出现本金亏、收益不达标、理财变保险等情况,也不属于银行经营问题,这种情况下,存款条例对理财产品无法提供保障。
3、银行代售理财产品出现兑付危机、资金亏损
银行通常会代售大量债券、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如果此类产品出现兑付危机或是资金亏损,存款保险条例也是保不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