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备案手续

2024-05-16

1. 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备案手续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5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报协会备案。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

(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

(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备案手续

2. 证券服务机构的禁止事项

证券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仅限于证券服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证券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由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具有中立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服务对象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较一般的投资者或证券机构处于有利地位,如果证券服务机构从事上述法律禁止的行为,则有悖于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地位,必然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证券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介绍

经证监会批准,证券业协会2015年7月29日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的要求,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首次备案手续。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介绍

4.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场外证券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外证券业务:(一)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二)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三)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四)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五)场外证券中间介绍;(六)场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七)场外证券财务顾问业务;(八)场外证券经纪业务;(九)场外证券产品信用评级;(十)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十一)场外证券市场增信业务;(十二)场外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十三)场外金融衍生品;(十四)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备案机构新设全资子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作为变更事项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相应转移。第四条 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工作。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所备案场外证券业务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不能免除备案机构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应当符合下述要求:(一)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决策与授权体系清晰,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完整;(二)具备与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和技术系统;(三)具有能够有效防范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四)具有完善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五)协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合同约定,督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充分、准确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与风险。严禁隐瞒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推介不适当的业务。第七条 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禁止以下行为:(一)欺诈客户;(二)利益输送;(三)操纵市场;(四)不公平交易;(五)不正当竞争;(六)规避信息披露义务;(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协会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接收备案材料。第九条 备案机构应当于首次开展某项应备案业务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以下材料,完成该项业务首次备案:(一)备案申请表和承诺函;(二)场外证券业务说明书;(三)场外证券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合规、投资者保护等制度;(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备案材料应加盖备案机构公章或经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场外证券业务已在监管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完成备案的,备案机构仅需填报备案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协会规则对某项业务备案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备案机构有多项业务应当备案的,应当分业务填报备案申请表、场外证券业务说明书。内部管理制度同时适用于多项场外证券业务的,只需在首项业务首次备案时报送一次。同一业务存在多方应备案主体时,各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为报送责任方。备案信息变更的,备案机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下一期月报中报送相关变更信息。第十条 协会对备案材料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材料是否齐备;(二)场外证券业务是否存在违反证监会、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及协会规定的情形。(三)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法律、法规、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业务开展条件。第十一条 对首次业务备案,业务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协会在接收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机构补正。协会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补正要求或其他问题的,视为接受备案。协会对完成备案的备案机构场外证券业务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期间应履行以下报告义务:(一)备案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场外证券业务开展规模、业务列表及基本信息,并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场外证券业务年度报告,但相关内容已向监管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报送的除外。(二)发生影响场外证券业务正常开展、可能造成投资者非正常重大损失事件的,备案机构应于事件发生后及时报送重大事项报告。(三)场外证券业务发行、到期、到期日变更或展期的,应当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情况报告。进行变更或展期时,备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场外证券业务检查制度。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协会检查予以配合。第十四条 协会对场外证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机构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建立和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备案机构是否对自行销售的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过甄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场外证券业务的风险等级是否匹配。备案机构是否与其产品代销机构做出投资者风险甄别安排;(三)场外证券业务营销推广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虚假、误导性信息;风险揭示书是否针对性地揭示了场外证券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及其可能引起的后果,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四)备案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披露过场外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分析和判断该项业务的其他信息。第十五条 协会对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责任、和渠道等安排是否明确;(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承诺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的相关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是否按要求及时、充分、准确。第十六条 协会对备案机构场外证券业务相关公司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机构公司治理、决策与授权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与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相匹配;(二)备案机构是否具备与场外证券业务相应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三)备案机构从事场外证券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等,是否符合职业规范和坚守职业底线等。第十七条 备案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备案和信息报送或检查发现其他违规情形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约谈其业务主管或主要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备案机构按期整改后应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场外证券业务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根据本办法规定,将严重违规的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按规定记入诚信系统。(一)备案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次,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6个月;(二)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两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12个月;(三)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三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24个月;(四)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四次以上的,或者违反其他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将其永久列入黑名单。备案机构同时违反上述多项规定时,各项违规行为分别计次,不做合并。第十九条 备案机构应于被列入黑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应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在其官方网站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版面始终公示该业务“风险提示信息”,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被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对已存在业务进行清理,确定清理方式、时限、业务承接及相关后续安排,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备案机构应就违规事项更正情况提交报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未完成首次业务备案或持续信息报送的,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完成相关业务备案或信息报送。协会发现机构未经备案从事场外证券业务的,或备案机构存在应报告未报告情形的,或备案机构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新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可向证监会报告,提请证监会查处。第二十条 备案信息保存期应当不少于10年。协会应当根据监管需要,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进行信息共享。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协会可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有条件查询。第二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备案管理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备案机构,不得违规泄露备案信息。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及相关规定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需要制定专项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指引。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负责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管理,并应针对不同场外证券业务制定备案格式指引。备案指引和备案格式指引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构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证券业务的,视同已在协会备案并完成报告义务。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5.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为下列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五)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七)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七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
  (二)为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除外)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
  (三)为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发起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
  (四)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第八条 财务顾问机构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分拆、股份回购、激励事项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提供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九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
  (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市场核心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关键业务系统,出现异常将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6. 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 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今年是经济发展影响比较大的一年,也是中国发展很重要的一年,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制定了很多的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近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为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促进公平竞争,体现市场择优,财政部、证监会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简政放权,积极推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国务院有关会议研究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审批。按照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7月24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自2020年8月24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施行备案管理。

《备案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和方式、核验和公告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备案由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实施、联合操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证监会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
《备案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与依照有关行业法律规章加强管理之间是相互促进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审计市场秩序,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备案具体操作实施全程网上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择一填报备案信息,无需重复填报。财政部、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关于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其实更多的是为了保持市场发展活力,提升市场管理体制,让更多的热参与其中,更多财会相关资讯,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7. 证券公司在证监会备案后就能开展证券业务了吗

亲亲,您好证券公司在证监会备案后就能开展证券业务了哦[微笑]。证监会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就是证监会下发的可以开展券商业务的营业牌照只有通过证监会审核允许才能允许券商公司开展相应业务。【摘要】
证券公司在证监会备案后就能开展证券业务了吗【提问】
亲亲,您好证券公司在证监会备案后就能开展证券业务了哦[微笑]。证监会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就是证监会下发的可以开展券商业务的营业牌照只有通过证监会审核允许才能允许券商公司开展相应业务。【回答】
亲亲,您好拓展资料: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债权市场产品、衍生市场产品、期权、利率期货等。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xing的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的证券化。【回答】
证券公司在证监会备案后就能开展证券业务了吗。备案后就能开展证券业务了吗,确实是这样的吗,我前面咨询的是说,备案是备案,还不能从事证券业务,只有发牌照后才可以的啊【提问】
证监会备案可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成立后在证监会备案,通过交易所获得股票委托和开户等证券相关业务的权限,就可以在此证券进行开展业务,股民想办理炒股账户等就可以通过证券进行办理,注册,申请等具体业务。【回答】

证券公司在证监会备案后就能开展证券业务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