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取保证金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2024-05-14

1. 可提取保证金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法律分析:可提取保证金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300%,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可提取保证金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2. 如何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您好,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1、追加担保物:投资者将追加的担保物(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入信用账户;
2、自行平仓:通过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3. 保证金金额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可以超过投标总价的2%。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规定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投标保证金金额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可以超过投标总价的2%。      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价格的2%,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可以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一般是多少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保证金金额

4. 维持担保比率125%,维持保证金=25%为什么

两者的含义不同,维持保证金是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的权益在总市场价值中的最小比率,维持担保比率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率。维持保证金并没有公式,维持担保比率=(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两者数量不同,维持保证金是初始保证金的75%,维持担保比率则不得低于130%;

5.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案情? 某信用社与刘某、邹某、李某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信用社在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3。3万元内,对借款人刘某发放贷款;邹某、李某二人在该最高限额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信用社一次性向刘某发放贷款3。3万元。因刘某到期未归还贷款,双方产生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与信用社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邹某、李某应对所发生的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某、李某仅应在最高限额即3。3万元的范围内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本案债权人信用社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而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于“债权余额”的范畴,同时双方又约定了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李二担保人应在最高限额3。3万元之内对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6.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案情? 某信用社与刘某、邹某、李某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信用社在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3。3万元内,对借款人刘某发放贷款;邹某、李某二人在该最高限额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信用社一次性向刘某发放贷款3。3万元。因刘某到期未归还贷款,双方产生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与信用社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邹某、李某应对所发生的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某、李某仅应在最高限额即3。3万元的范围内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本案债权人信用社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而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于“债权余额”的范畴,同时双方又约定了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李二担保人应在最高限额3。3万元之内对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7.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案情? 某信用社与刘某、邹某、李某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信用社在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3。3万元内,对借款人刘某发放贷款;邹某、李某二人在该最高限额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信用社一次性向刘某发放贷款3。3万元。因刘某到期未归还贷款,双方产生纠纷。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与信用社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邹某、李某应对所发生的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某、李某仅应在最高限额即3。3万元的范围内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本案债权人信用社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而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于“债权余额”的范畴,同时双方又约定了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3万元,因此,邹、李二担保人应在最高限额3。3万元之内对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8. 保证金最多不能超过多少?

法律分析:
保证金比例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