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这说法对吗?

2024-05-15

1.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这说法对吗?

正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这说法对吗?

2.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能用于项目的前期费用的支出吗l

您好,亲,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能用于项目的前期费用的支出吗l专项债券资金能否用于项目前期费?

专项债券资金不能用于项目前期费。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摘要】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能用于项目的前期费用的支出吗l【提问】
您好,亲,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能用于项目的前期费用的支出吗l专项债券资金能否用于项目前期费?

专项债券资金不能用于项目前期费。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回答】
可以用于项目的可研、设计、资询等费用吗【提问】
您好,是的哦,亲亲【回答】
我说医院的专项债券【提问】
您好,亲,只要具备发行资格、不管是国家、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还是公司、企业和其他法人,都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借钱。医院也可以发行债券【回答】
我说用医院债券资金能支付建设医院的可研、设计等费用吗【提问】
您好,是的就是用医院债券资金能支付建设医院的可研、设计等费用【回答】
有政策(文件)依据吗【提问】
您好,目前是没有的哦【回答】

3. 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包括各种财政性资金,如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等。 预算内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从预算外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拨款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又分为行政收入和事业收入。行政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非预算内外资金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和变价收入、非独立核算的后勤部门服务性收入、刊物发行的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所谓专业业务活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所从事或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如文化事业单位的演出活动、教育事业单位的教学活动、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活动、卫生业单位的医疗保健活动等。辅助活动是指与专业业务活动相关、直接为专业业务活动服务的单位行政管理活动、后勤服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是指政府担保的国际借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和双边政府贷款等)、财政借款和政府统借统还的项目资金。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是指上述范围以外政府所有的各种资金。如政府依法设立的体育基金、教育基金、见义勇为基金和希望工程基金等各种基金。

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4. 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券项目?

地方政府债券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我国于2015年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当年的财政部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为6000亿元,其中1000亿元为专项债券。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专项债券的发债和偿还主体均为地方政府,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专项债券的期限可以是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企业和个人投资专项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所有类型的投资者,包括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都可以参与地方政府债的认购和交易,投资者参与地方政府债的认购和交易,需要开始深圳市场的证券账户或者是基金账户,对于新开账户的投资者,需要通过券商营业部对账户进行托管并开通资金账户后,才可以参与。

5. 政府专项债券由谁购买

政府专项债券一般由机构投资者购买。有些政府专项债券,个人投资者也可以购买。主要看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条款。如果面向个人投资者的话,一般是在银行渠道购买。拓展资料证券作为表彰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证券表彰的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对财富形态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更重视对财富的终极支配和控制,证券这一新型财产形态应运而生。持有证券,意味着持有人对该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拥有控制权,但该控制权不是直接控制权,而是间接控制权。例如,股东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则该股东依其所持股票数额占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总额的比例而相应地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但该股东不能主张对某一特定的公司财产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是借助于市场经济和社会信用的发达而进行资本聚集的产物,证券权利展现出财产权的性质。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证券的活力就在于证券的流通性。传统的民事权利始终面临转让上的诸多障碍,就民事财产权利而言,由于并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转让在性质上并无不可,但其转让是个复杂的民事行为。比如由于“债权相对性”的民事规则,债权作为财产的表现形式是可转让的,但债权人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这种涉及三方利益的转让行为受制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并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权利证券化,财产权利分成品质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额,造就出一种“规格一律的商品”,那么这种财产转让不再局限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按照协议转让,而是在更广的范围内,以更高的频率进行转让,甚至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形成了高度发达的财产转让制度。证券可多次转让构成了流通,通过变现为货币还可实现其规避风险的功能。证券的流通性是证券制度顺利发展的基础。

政府专项债券由谁购买

6. 招标里债券资金属于财政资金吗?

您好 债券资金是国家中央银行通过发行国债而取得的资金,财政资金是国家通过税收等财政收入而取得的资金。两者的区别在于收入取得的渠道不同,支出的发放也有所区别,债券资金更侧重点在于国家流动资金的放宽或收缩,而财政资金更侧重于政府的费用开支和国家重点工程开支。【摘要】
招标里债券资金属于财政资金吗?【提问】
您好 债券资金是国家中央银行通过发行国债而取得的资金,财政资金是国家通过税收等财政收入而取得的资金。两者的区别在于收入取得的渠道不同,支出的发放也有所区别,债券资金更侧重点在于国家流动资金的放宽或收缩,而财政资金更侧重于政府的费用开支和国家重点工程开支。【回答】
那属于财政资金吗?【提问】
?【提问】
那债券资金属于什么资金类型【提问】
债券型基金属于权益类资金,权益类产品指的是具有一定风险,收益不固定的产品。债券资金,又称为债券型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它通过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债券基金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而债券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主要是看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回答】

7.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属于政府债务吗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属于政府债务。政府债务,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专门成立的基础设施性企业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的债务和地方政府机关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即: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债务和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担保债务。分为显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属于政府债务吗

8. 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是

答:您好,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一、政府采购性质1.公共性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表现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特性。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采购是公共采购而非私人采购,不是为了满足个人或某些居民群体的需要,而是旨在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政府采购要围绕社会公众的利益与需求,对社会公众负责;要运用科学的采购方法,为社会公众创造尽可能多的价值;要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公开、公正、透明地进行采购。 [1] 2.非营利性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采购的目标不是也不能是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营利,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可能也不应该以赢利为目的,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出发点及归宿。政府采购通过商业买卖行为,向政府公共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当然,政府采购的这一特点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可以不计成本、不讲投入产出效率、不需要进行成本—效率分析;相反,政府采购资金本身有一个使用是否得当和效益大小问题。3.竞争性政府采购通过立法,以法律方式强制地为国家机关和公共事业机构的采购行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是政府采购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竞争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4.市场性政府采购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作为采购者,是市场交易的一方,其行为必须遵守市场法则,遵循等价交换规律。在政府采购的实践活动中,政府是市场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它体现的是政府的市场性分配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主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政府与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一样,都是市场交易的当事者;政府与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在付出资金的同时,必须得到等价的经济补偿;政府采购必须遵循效率原则,讲求投入产出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费用获得尽可能多的商品或劳务。5.行政性政府采购具有确保履行政府基本职能、保证经济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特点。在具体采购活动中,采购的主体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共事业机构,采购什么、采购多少、何时采购、如何采购以及采购的具体操作、监督管理等都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是盲目的、自发的、无计划的。这表明政府采购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履行有关职责。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集中采购的程度与方式、合同签订与采购监督等内容,都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同时,在采购活动中必须贯彻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意图,实现保护民族工业、保护生态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等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