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4-04-29

1. 地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震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和《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地震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地震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国家地震局所属从事地震事业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国家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第三条 地震事业财务是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地震事业财务管理是地震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予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财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首长(或总会计师)的统一领导下,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并主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预算资金,积极合法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建立健全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经济核算,科学调度与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参与单位经济决策;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地震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位的事业费预算(财务收支预算)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事业计划、任务,对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的预计,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单位预算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单位组织的收入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第八条 单位预算管理级次。按照地震事业费的领拨关系和经费管理权限,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三级:国家地震局为一级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国家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各单位的下属独立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各级预算单位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开展预算管理工作。各级预算单位的合法权利,应予充分保证,下级预算单位必须服从上级预算单位的领导。第九条 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根据国家地震局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和单位收入、支出的不同情况,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可划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单位(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30%以下)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其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经费拨款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
  (二)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30%以上)但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其实行“核定收支、差额(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三)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为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国家对其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有条件向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过渡。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由国家地震局报财政部核定。其所属基层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由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上级单位审查备案。第十条 单位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单位预算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地震局下达的地震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收入预算必须积极可靠,支出预算不能留有缺口,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三)坚持严格分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单位应划清正常事业费和专项经费、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的界限,各类经费预算的编制不得交叉和重复。

地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 国家地震局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震系统公司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并使公司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开办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利用地震科学技术扩大社会服务领域,为国民经济建设做贡献;学习、引进其它行业的先进技术,促进地震科技的发展;积累资金、增加收入,有助于改善科技条件和职工福利;培养和造就一批既懂科学技术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又懂经营管理的人才。第三条 国家地震局系统公司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科技开发型公司;一类是劳动服务型公司。科技开发型公司主要利用地震科技力量,开发多层次、全方位的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工作。劳动服务型公司主要以安置本单位城镇待业人员、组织编余人员从事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第三产业经营活动。
  公司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国家地震局直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开办公司。第四条 各单位要正确处理横向科技开发同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任务的关系,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从事科技开发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人才智力和技术力量的潜力,为国民经济各行各业提供有效服务,在四化建设和科技进步中多做贡献。第五条 各类公司必须明确与主办单位的财产关系。局、所、队、校投资开办的各类科技型公司,其资产是国有资产,其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未予投资的劳动服务型公司的资产属企业全体劳动者所有的,其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主办单位在房屋、资金、设备、技术、原材料、场地等方面给予劳动服务公司的扶持,要合理计价核算有偿使用。属于国有资产部分要按国家规定界定和管理。主办单位要维护劳动服务公司的法人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平调劳动服务公司的财产。
  党政机关选派到劳动服务公司参加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可享受一头,如享受机关的,就不能再享受劳动服务公司的,不能两头都沾。第六条 公司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要认真地贯彻执行我国科技工作方针和新时期的地震工作方针,为发展地震事业和国民经济做贡献。公司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主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公司领导人要本着对国家利益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地震科学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是局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家地震局系统公司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及各直属单位科技开发处(部)是本单位领导下的科技开发职能部门,也是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公司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的指导。劳动服务公司同时还要接受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第九条 公司的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根据业务和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由公司领导集体拟定方案,报主办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批。公司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要在审批的编制内下达,不得超编制增加职工和工资总额。公司的机构和编制如有变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条 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章 公司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要在做好内部工作制约、内部控制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人事、物资、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本公司全体成员的监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做到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第十二条 公司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合法权益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公司的外事工作、成果管理、人员招聘、职称评定、疾病医疗等事宜,按主办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银行开户后,应于一个月内将企业概况登记表报国家地震局主管部门。
  公司开业后,要按规定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报送各项报表和有关经营活动情况等资料。

3.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第三条 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二)国务院所属部门申请征收除本条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审批。(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除本条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报财政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已经明确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其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第十三条 征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和依据、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资金用途、使用票据、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等,并说明有关理由。同时,还应当提交有关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第十四条 财政部收到征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请文件后,经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文件作出相应修改或者补充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财政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征收对象和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其中,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应当听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财政部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决定或者提出是否同意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审核意见。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批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审批政府性基金的依据、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使用票据、资金用途、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监督检查等。其中,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根据有关事业发展需要,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第十八条 财政部同意或者不同意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务院。其内容包括:申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是否同意征收及主要理由;对经审核同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还应当提出对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使用票据、资金用途、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经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支出范围及期限或减征、免征、缓征、停征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条 政府性基金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征收政府性基金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新的规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新的规定执行。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对不宜再继续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第三章 征收和缴库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征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其代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缴纳符合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解缴入库。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预算编报体系,不断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精细化程度。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使用单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财政部汇总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形成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按照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缴库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均衡。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遵守财政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确保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第三十条 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财政部汇总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决算,形成全国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自行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者改变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的,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财政部举报。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和资料。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新批准征收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等相关信息。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代拟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凡涉及新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调整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的,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意见。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各类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赠设立的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用基金,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4. 哈尔滨市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98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的工资基金,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属于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第四条 工资基金管理,要坚持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分级负责,监督支付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银行、人事、统计和各专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第六条 单位只能在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并要使用国家劳动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不准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手册》。第七条 各区、县(市)劳动部门,省、市属单位的主管部门,中直单位和外埠驻哈机构,要按照劳动工资计划隶属关系,组织填报《工资基金建户单位审核表》,经市、县(市)统计部门审核后,分别到市、县(市)劳动部门领取经市劳动部门和人民银行统一核发的《手册》。《手册》每年换发一次。第八条 《手册》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签章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工资。审核签章工作具体划分如下:
  (一)在市辖区的中直、省市属企业、外埠驻哈机构的《手册》,由市劳动部门负责。
  (二)市属各部、委、办、局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手册》,由市人事部门负责。
  (三)区属企业的《手册》,由区劳动部门负责。
  (四)区属各部、委、办、局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手册》,由区人事部门负责。
  (五)县(市)单位的《手册》,分别由县(市)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六)中直、省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手册》,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跨地区或一级核算、两级管理的企业,在不超过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市劳动部门办理签发手续。第十条 新建、转户、分户、并户等单位领取或变更《手册》,要履行下列手续:
  (一)新建户的,凭上级批件或《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职工来源手续(调转、招工、聘用人员等手续),到市、县(市)劳动部门领取《手册》,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签章后,到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
  (二)跨行转户的,由人民银行审批;行内转户的,由各专业银行审批。
  (三)分户的,凭上级批件或新户《营业执照》、分户前原单位《手册》和劳动工资计划、下达给新户的劳动工资计划,到市、县(市)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四)并户的,凭上级批件或《营业执照》、新下达的或并户前原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到市、县(市)劳动部门办理手续。
  (五)撤销的,应在办理撤户手续后,由主管部门收缴《手册》,加盖“作废”字样,转给原审核签章的劳动、人事部门销户。第十一条 单位丢失《手册》,经开户银行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到市、县(市)劳动部门办理补发手续。第十二条 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未下达前,主管部门、中直单位、外埠驻哈机构可按单位上年十二月份实际应支付的工资总额填入《手册》,待年度劳动工资计划下达后,统一核算签发。第十三条 年度劳动工资计划下达后,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填写在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工资基金分季使用计划表》表内,下达给所属单位。第十四条 单位收到《工资基金分季使用计划表》后,要编制按季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审核签章的劳动、人事部门各一份,并填入《手册》。第十五条 单位填写《手册》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到劳动或人事部门办理审核签章手续。第十六条 有临时用工计划指标的单位,要分别到市、区、县(市)劳动部门一次性办理用工手续。劳动部门应将办理手续的临时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填写在《工资基金分季使用计划表》上,并签字盖章。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调整所属单位《手册》中的年度和分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要报审核签章的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单位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不足时,要按隶属关系和审批程序,办理追加劳动工资计划指标手续。

5. 我国现行的工资制度

我国现行的工资制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工资等级制度。指根据工作的复杂程度、繁重程度、风险程度、精确程度等因素将各类工作进行等级划分并规定相应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制度,是其它工资制度的基础,也称基本工资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从劳动质量方面来反映劳动差别。2、工资调整制度。工资调整制度是工资等级制度的补充。其主要内容有考核升级、自动增加工资、考核定级、提高工资标准等。使工资制度在变动中趋向平衡和合理。3、工资支付制度。指计算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原则,标准和具体立法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支付原则、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处理的等内容。4、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工资基金指用人单位从其经营或者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工资的那部分基金。通常所说的工资基金管理指国家规定一系列的工资基金审批程序和监督措施,地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等行政管理活动。我国现阶段企业执行的基本工资制度主要有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等。我国工资制度是国家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所制定的劳动报酬制度,体现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关系和分配原则。我国以等级工资制为基础,采取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和工资加奖励、津贴等工资形式。工资制度要随着生产设备、工艺过程、劳动组织、劳动条件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改革。【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我国现行的工资制度

6.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保证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落实及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在连并委托市人事部门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单位)。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调整计划,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编制下达,并抄送市财政局。
  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并抄送市人事部门备案。
  委托市人事部门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在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抄送市人事部门备案。第六条 各地区、市直各部门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得突破市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于增减职工和调整工资等原因,需调整工资总额计划时,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第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列入由市人事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定期提取工资基金,支付职工工资。
  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须持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第八条 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各机关、事业单位前半年的临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可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核定。第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应根据《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确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支付工资基金。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增长,确需增人的要在编制限额内,凭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发的增人计划卡和《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办理调动、分配、招录手续后,办理核增工资基金手续。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工时,凭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开具的计划指标单及有关手续办理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单列。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须由财政和人事部门分别核定其效益指标和工资总额基数与浮动比例,确定其工资总额计划,并根据年终考核效益指标增减情况予以调整。第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省有关工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套取现金,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并将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第十四条 市人事部门应每年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0]155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局)的工资管理,合理使用工资基金,促进工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工资管理是指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对职工工资的发放实行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包括:制定局工资政策、改革工资制度、下达工资计划、进行工资调整、检查工资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和交流工资工作经验,以及有关工资的提取和发放制度等工作。第三条 工资管理范围包括: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工资管理范围。第四条 工资工作事关大局,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工资工作都要服从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决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法规和政策,不得自行其是。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及代管、挂靠的单位。第二章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第六条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海洋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工资计划中单列,由各级劳动工资、人事及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第七条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根据海洋工作计划、 职工人数计划以及职工工资总额增减的情况进行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包括:
  (一)上年度工资实际开支数额
  (二)计划期新增工资总额
  1、增加职工增资;
  2、转正定级增资;
  3、工龄、教龄和护龄津贴;
  4、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工资项目;
  5、上年增资项目翘尾;
  6、晋职晋级增资;
  7、增加奖金;
  8、成建制划入的工资额;
  9、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计划期减少工资总额
  1、减人减少工资;
  2、掉尾工资;
  3、减补员工资差额;
  4、超编制单位的工资核减;
  5、成建制划出的工资额;
  6、其他。第八条 工资总额计划报批程序和要求
  (一)工资总额计划要以正式文件申报并附说明。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基层单位在当年七月底前向分局申报,分局、研究所、中心等单位在八月底前向局申报,局汇总后在九月底前上报人事部和劳动部。
  (二)局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部和劳动部下达,再由局分别下达到分局、研究所、中心等单位,各单位按照工资管理程序逐级下达到基层单位。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三)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由于职工人数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办理。未经上级批准,原计划不得突破。
  (四)调整工资的增资指标,每年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工资政策和时间安排,专项下达。增资指标下达后,要相应调整工资总额计划。第三章 工资基金管理第九条 工资基金,是基层单位用作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专用基金,包括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保留工资、停工工资以及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第十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或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簿,支取的工资要逐一登记。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工资基金年度和季度使用计划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基层单位按照核准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第十二条 在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为便于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报主管部门先行核定第一季度工资总额初步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局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第十三条 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
  (一)局机关及驻京、津地区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局劳动工资处审批。
  (二)分局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局或局委托分局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分局下属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分局或分局委托下属单位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研究所、中心等单位(不含京、津地区)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局委托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委托关系,并接受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8. 市委直属机关哪些是事业编

国务院共有社科院中科院等直属事业单位14个,有国资委、科技部等相关部委29个,税务总局、工商局等直属机构18个,以及部委管理的国际局10 个。现有事业单位包括十八大类:

1、教育事业单位

高等教育事业单位 中等教育事业单位 基础教育事业单位

成人教育事业单位特殊教育事业单位 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2、科技事业单位

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综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其他科技事业单位

3、文化事业单位

演出事业单位 艺术创作事业单位 图书文献事业单位

文物事业单位 群众文化事业单位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报刊杂志事业单位 编辑事业单位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4、卫生事业单位

医疗事业单位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单位 血液事业单位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卫生检验事业单位 其他卫生事业单位

5、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托养福利事业单位 康复事业单位 殡葬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6、体育事业单位

体育竞技事业单位体育设施事业单位 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7、交通事业单位

公路维护监理事业单位公路运输管理事业单位 交通规费征收事业单位

航务事业单位 其他交通事业单位

8、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园林绿化事业单位 城市环卫事业单位 市政维护管理事业单位

房地产服务事业单位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事业单位 其他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9、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

技术推广事业单位 良种培育事业单位 综合服务事业单位

动植物防疫检疫事业单位 水文事业单位 其他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

10、信息咨询事业单位

信息中心 咨询服务中心(站) 计算机应用中心 价格信息事务所

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企业经济调查队 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11、中介服务事业单位

技术咨询事业单位 职业介绍(人才交流)事业单位

法律服务事业单位 经济监督服务事业单位 其他中介服务事业单位

12、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勘察事业单位 设计事业单位 勘探事业单位 其他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13、地震测防事业单位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 其他地震测防事业单位

14、海洋事业单位

海洋管理事业单位 海洋保护事业单位 其他海洋事业单位

15、环境保护事业单位

环境标准事业单位 环境监测事业单位 其他环境保护事业单位

16、检验检测事业单位

标准计量事业单位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 质量检测事业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单位 其他检验检测事业单位

17、知识产权事业单位

专利事业单位 商标事业单位 版权事业单位

其他知识产权事业单位

18、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

19、其它类

如环保事业单位,某某工程项目指挥部等等[2] 



7涉及单位编辑

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中央党校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
   中央编译局
   人民日报社
   
求是杂志社
   光明日报社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全国人大直属事业单位

全国人大培训中心
   全国人大信息中心
   中国人大杂志
   
全国人大图书馆
   全国人大会议中心
   人民大会堂管理局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全国政协直属事业单位[3] 

人民政协报
   中国文史出版社
   中国政协杂志社
   中国政协文史馆
   
全国政协信息中心
   全国政协干部培训中心
   全国政协服务局
   中协服务开发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

人民法院报
   《人民司法》
   最高法院影视中心
   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法研所
   人民法院出版社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4] 

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检察官学院 
    检察日报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检察理论研究所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民主党派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民主党派

直属事业单位

民革
   团结报社 团结出版社 
   
民盟 群言杂志社 群言出版社 
   
民建 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民进 民主杂志社 开明出版社 开明文教音像出版社 
农工党 《前进论坛》杂志社 
   
   
致公党 中国致公出版社 中国发展杂志社 
   
九三学社 学苑出版社 
   
   
台盟 台海出版社 
   
   

人民团体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直属事业单位

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运研究所 等 
中国共青团 中国青年报社 等 
全国妇联 中国妇女杂志社 等
   
中国法学会 中国法学杂志社 等 
作协 作家出版社 等 

部属事业单位


部门

事业单位

外交部
   外交部服务中心 等 
   
   
发改委 宏观经济研究院
   经济导报社 市场出版社 等 计划出版社 中国经贸导刊 等[5]  
教育部
   教育部考试中心 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 等 
   
科技部 科技日报 代管 国家遥感中心 等 
   
工商管理总局
   中国工商出版社 中国工商报社 等
   
   
公安部
   公安部第一、三研究所 群众出版社 等 
   
人民银行
   中国金币总公司 金融时报社 等 
   
法制办 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信息中心 等 
   
海关总署
   海关出版社 等 
   
   



8考试编辑

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市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考试的时间各地不一,大部分地区都会在每年的6月至8月间进行。原来尚无全国和全省、市统一招考,最多县级各个单位统一招考 ,各地逐步由州、市级统计编制进人计划、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录用。

考试一般先由各用人单位报用人计划,由各地人事部门审核后,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计划,并通过报名(一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则现场报名。),报名、笔试、资格复查、面试、体检、录用等程序,招考公告和每个阶段的成绩以及公告发布在各级人事、人才网站上,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分数有的46开,也有岗位只需参加笔试。部分地区根据参加考试的笔试情况,会设最低分数,同时相关政策和当地的一些条例等,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获奖运动员等有笔试加分的政策。

公考与事业招聘不同之处

1、发起机构不同

公务员考试发起机构是国家:中组部和人事部,地方:省、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厅,各用人单位上报岗位需求 ;事业单位考试发起机构是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

2、报名方式不同

公务员考试是网络报名,事业单位考试一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则现场报名 。

3、举办的统一性不同

公务员考试国家每年一次,各省、市一般每年一招考1次,有的2次,个别单位如警察招考可能单独举办;事业单位考试尚无全国招考,多为全省市和县级统一招考,一般是各个单位单独发公告招考 。

4、笔试考试科目不同

公务员考试笔试北京市和国家均只考行测、申论,个别省有公共基础和专业课,警察加心理测验和体能测试 ;事业单位考试一般考行测(多数包含公共基础)、申论,或行测、公共基础,个别考公文写作,部分加专业测试 。

5、分数计算方法不同

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有的46开,少数37开。一般设置总分最低线,个别设单科最低线;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有的46开,一般无最低分数线。

6、人事编制不同

公务员考试录用后有公务员编制;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后是事业单位编制,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被录用后,方可转为公务员编制。



9制度改革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18日在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2013年我国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时,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央企,治理拖欠,还将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共三大内容:

1、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尹蔚民介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四大重点分别为:

一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进程。推动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奖励、考核等单项配套规定。

二要完善聘用合同制度。规范合同管理,探索完善聘后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聘用合同规定。

三要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开展管理岗位职员制试点。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实施方案,做好首批实施准备工作。

四要落实和规范公开招聘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分业分类实施,提高公开招聘组织实施规范化水平。

2、规范央企负责人薪酬管理

“2012年,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有序进行,23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尹蔚民说,“2008年以来,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幅12.6%。”

对于2013年的工作,尹蔚民提出,一要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探索发布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

同时,积极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推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尹蔚民说,“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要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研究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继续做好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试调查。

三要完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成果。

3、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

尹蔚民当日介绍,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设岗,实行公开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6] 

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社保

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国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153万在编人员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养老金将面临保值增值难题。与各省市养老金结余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样面临着贬值风险与支出压力,因此加快全社会养老金委托投资模式顶层设计迫在眉睫。[7]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多位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此将与机关体系松绑,有望走入长期平稳增加的通道,3100万人或涨薪。[8] 



10实施案例编辑

截至2013年底,广州收回编制上万个,广州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基本完成。广州市编办按照“先清理、后分类”的改革思路,对市、区两级事业单位按照职能定位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关配套政策,统一全市改革工作步调进程。严格依据社会功能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原则,从严把握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标准,着重清理事业单位工作任务,支持和保护公益类事业单位发展,扎实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改革中,全市共收回事业编制上万名,事业单位结构得到了较好的优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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