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积分落户要求

2024-05-13

1. 苏州积分落户要求

1、申请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3、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部门确认后,在苏州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5、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苏州积分落户要求

2. 苏州积分入户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3. 苏州积分入户细则

法律分析: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实施细则》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级市、市区积分落户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苏州积分入户细则

4. 苏州积分入户要多少分?

苏州积分入户不是按分数入户,是按每一年度公布的指标数以内入户的。
积分管理,是通过设置统一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个人积分总数排序后在当年度公布的指标数以内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流动人口纳入积分管理后,其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教育部门每年的入学指标数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可以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子女已经参加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受影响。

扩展资料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  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第九条  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政策解读

5. 苏州积分入户要多少分

能否落户不是看分数,而是看排名。如同高考一样,每年的“考纲”和“分数线”可能都会有一些调整。
一、积分落户计分标准
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
1、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
2、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
3、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生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
二、排名方法
1、积分入户实行按申请人分数高低进行全市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
2、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三、申请条件
1、申请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四、注意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以上一年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数据为准(目前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以上)。

苏州积分入户要多少分

6. 苏州是如何积分落户?

苏州的积分落户没有固定的分值,没有准入分值,是全市每年两次,按照分值排名进行选择的,上半年时间在5月下旬,下半年在11月下旬。积分落户需要居住证、社保、房产证三样必备材料。
1、居住证:申请苏州市居住证时间大于一年,每年都要去办理机构刷新才有效;
2、社保:在居住证正常刷新的情况下,只需要社保在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即可,在没有完成申请之前不能停止缴纳,但是如果居住证没有正常刷新,则要求社保一年中都是处于在缴状态。
3、房产证:房产证从两个维度进行考量,首先是房屋的性质方面来说,只有住宅才是可以的,酒店式公寓,商办都不能申请;其次是核心人口方面,要求人均占有面积为18平米,如:婚后一家三口,则房产面积至少为54平米。如婚后加上双方父母共计7口人,则要求房产证面积最少为126平米方能申请。

7. 苏州积分落户条件明细

苏州积分落户政策: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二)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以上一年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数据为准。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入户除提交积分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三种其中的一种)。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苏州积分落户条件明细

8. 苏州积分落户积分怎么算

【法律分析】1.在苏州落户首先要满足苏州落户的最低积分要求,一般家庭或个人积分达到730分方可办理入户,同时购房落户需居住面积大于75平方米,房产证才会有效。2.2017年苏州落户积分最低分为740分,2018年苏州落户积分最低分为800积分,则2019年苏州积分落户应该是>800积分的。实际积分落户分数是根据总积分申请人数,从高到低的录取。一般积分越高,录取的可能性就越大。苏州积分落户流程:1、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区或街道记分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苏州记分管理中心根据入户指标,按照申请人记分高低进行排名,待公安部门确认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以后,公示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3、公示后无异议,积分管理中心为申请人发放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向积分管理中心提出,记分管理中心将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4、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在3个月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和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5、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