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

2024-05-14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16.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 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2.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33.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4.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8.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9.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1.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2.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3.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51.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54.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

2.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如下:(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4)海事执行案件。(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海事法院是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之一,是审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
法律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现对有关设立海事法院的几个问题决定如下:
  一、在以下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1、在广州市设立广州海事法院;
  2、在上海市设立上海海事法院;
  3、在青岛市设立青岛海事法院;
  4、在天津市设立天津海事法院;
  5、在大连市设立大连海事法院。
  二、海事法院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要力求精简。
  三、海事法院收案范围暂定为: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的依法应当由我国管辖的下列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碰撞海上和港口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舶排放有害物质和海上作业措施不当,造成水域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
  4、海上作业设施影响船舶航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索赔案件;
  5、海上运输和海上、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6、海运和海上作业中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转公安、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8、海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9、船舶租赁、代理、修理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保险业务纠纷案件;
  11、海上救助、打捞、拖航纠纷案件;
  12、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13、港口装卸作业和理货纠纷案件;
  14、海洋开发和海洋利用纠纷案件;
  15、因海事、海商等纠纷,起诉前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扣押船舶的案件;
  16、因违反有关海事的法律、条例受主管行政机关处罚,当事人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案件;或者在期限内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17、海事仲裁机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对海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18、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和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四、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分别为:
 五、本决定自即日起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4. 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
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
案件;
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8、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
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
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
河运输船舶的祖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
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
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
采),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
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
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
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
10、海运欺诈案件;
11、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1、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
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
件。
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

5. 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法律分析: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如下: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海事法院是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之一,是审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6.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如下:(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4)海事执行案件。(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海事法院是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之一,是审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

法律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摘要】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提问】
法律分析: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如下:(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4)海事执行案件。(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海事法院是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之一,是审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

法律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回答】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祖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拖航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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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如下:(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4)海事执行案件。(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海事法院是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之一,是审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8.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如下(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4)海事执行案件。(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海事法院是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之一,是审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