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什么情况下

2024-05-14

1. 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什么情况下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第一条第(2)点规定,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存在: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摘要】
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什么情况下【提问】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第一条第(2)点规定,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存在: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回答】

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时,什么情况下

2. 分红保险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红利来源于保单盈余,而保单盈余的来源包括

选B。
分红保险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红利来源于保单盈余,而保单盈余的来源包括利差益和死差益,费差益。

拓展资料:
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种类,保单持有人每年都有权获得建立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红利分配。简单的说就是分享红利,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
定义: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资料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分红型保险

3. 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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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用按月交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交纳方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三、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四、保险公司应合理设计保险单册样式,保险单册封套及内页装订后应为A4纸大小,保险单册封套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材料有明显区别。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以不小于72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并用不小于二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六、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七、商业银行应将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单作为重要凭证管理,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回销。八、商业银行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应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和银邮代理产品的功能等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向商业银行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九、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十、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所属销售人员的管理。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十一、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应请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销售人员代填:(一)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二)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或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在代填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由商业银行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十二、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银行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的,应确保本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十三、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应将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将客户退保、满期给付等信息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商业银行。十四、商业银行应在保险单、业务系统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中完整、真实地记录商业银行网点名称及网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以下功能:(一)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二)实现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三)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1300.00,-3.50,-0.27%)值表等文件;(四)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五)保存、传输投保原始文件扫描件的电子文档;(六)有现场出单功能的系统,应合理设置产品参数,兼容不同年龄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十六、商业银行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十七、商业银行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十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名等手续。十九、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的在承保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短信应当通俗、简练,便于投保人阅读和理解。提示短信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期间、犹豫期起止时间(非现场出单除外)、期交保费及频次、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并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无手机联系方式的,应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提示。保险公司在续期交费、保险合同到期时应采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纸质信件等方式及时提示投保人。二十、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行赔偿的,处理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损失。二十一、保险公司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当地保监局上报上一季度各合作商业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二十二、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与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对犹豫期内退保较多、回访问题较多、业务占比存在问题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二十三、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二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前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2014年1月8日

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

4. 分红保险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红利来源于保单盈余,而保单盈余的来源包括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如下:利差益:实际投资回报率大于预定利率产生的盈余死差益: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产生的盈余费差益: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产生的盈余其红利分配方式如下:每一会计年度末,分红保险的业务盈余被计算出来,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并在分红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每一个特定的保单持有人分配到的红利与其资金贡献、风险保额、保单年度等许多因素相关。每一年度的业务盈余是波动的,但是保险公司一般以稳定红利水平为原则,因此,业务盈余高的年度,可能并不提高红利水平;而业务盈余低的年度,可能并不降低红利水平。长期来看,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情况调整红利水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分红险的保单利益包括

我国分红保险的机理与制度框架我国从2000年开始销售分红保险。经过不到十年的迅猛发展,分红险已成为寿险主流产品,2008年保费收入超过3650亿元,约占寿险总保费50%,2009年一季度更是达到了73.5%。分红保险的关键是分红政策。保险公司订立分红政策,需要协调市场竞争和经营成果,平滑长期与短期的关系,平衡客户与公司的利益。分红政策的订立和监管,是公司管理、保险监管的焦点所在,也是分红保险报告制度的关键。一、我国分红保险的模式分红保险是一种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分享经营成果的险种。保户按期交纳保费之后,不仅可以享受到一般的保险功能,还可以定期获得分红。由于精算人员教育背景、公司状况及公司渊源的差别,分红保险在我国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一)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现金红利法是以年度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红利。在现金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以现金支取红利、抵交保费、将红利留存公司累计生息、购买交清保额等方法支配现金红利。现金红利的选择比较灵活,可以满足客户对红利的多种需求。北美地区寿险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红利分配方法。增额红利法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保单持有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期满或退保时以保额或退保金的形式领取分配到的红利。增额红利由年度增额红利、特殊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三部分组成。年度增额红利每年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险金额。特殊增额红利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资本市场出现异常表现或政府税收政策变动时将红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险金额。终了红利一般为已分配红利或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将部分保单期间内产生的盈余递延至保单期末进行分配,减少了保单期间内红利来源的不确定性,使每年的红利水平趋于平稳。英国寿险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红利分配方法。(二)全差分红与部分差分红一般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盈余主要来源于利差、费差与死差,退保、合同终止等有时也能带来一些利润。确认盈余来源并将之以合理的方式分配是分红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基础。按照盈余分配来源分类,分红模式有“全差分红”与“费(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两种。在全差分红模式下,可能产生盈余的所有来源全部参与分配,即无论是死差溢、利差溢、费差溢还是退保溢、投资资产增值等都列入分红保单持有人能够分享的保单盈余部分。在“费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模式下,除费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红账户外,其他处理模式类似“全差分红”。二、分红政策制定需要遵循的四大原则在不同的分红方式、盈余分配来源下,分红的技术特征有一定的差别。但是,不管采用何种分红方式,不论盈余分配的来源如何,分红政策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既要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贯彻诚信经营和公平原则,又要充分考虑红利分配对公司未来红利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一)满足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分红保险的特征是定期分红,同时红利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购买分红保单时,对于未来的红利水平是有期望的。对于合理的期望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保单持有人的预期通常是在保险公司的引导下建立的。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保单红利演示以及公司自身的分红策略,引导保单持有人对未来红利建立某种期望。保险公司在制定分红政策、管理分红业务和进行盈余分配时,应当充分尊重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望。满足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不仅是分红保险经营管理的重点,也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基本要求,还是防范化解误导风险、解决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我国分红保险开办初期,个别寿险公司未能真正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不合实际的红利演示、销售过程中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不确定性等误导行为时有发生,对分红保险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保险监管机构认识到这些问题,在建立相关制度时,规定了满足分红保险客户合理期望是总精算师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在产品开发阶段,保险公司要制定较完善的管理办法,事先设定经营管理程序,明确各种流程,控制风险。特别是分红演示部分,要在向客户揭示风险的同时,使其对分红险种有较为理性的理解;在销售分红业务时,宣导分红业务未来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合理引导客户对未来的预期;在保单签发后,要结合分红业务的负债属性,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二)分红的可持续性和平滑机制分红业务要长期稳健发展,红利分配必须坚持可持续原则。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寿险公司首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盈余,决定当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根据分红产品的特点,寿险公司有权决定当期的可分配盈余,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动来调整红利,将部分盈余留存至未来发放。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不会把分红账户每年产生的盈余全部作为可分配盈余,而是会根据对未来经济、资本市场及分红险种经营状况的预期,在保证未来红利基本平稳的条件下进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余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来红利、支付终了红利。通过合理运用分红政策中的平滑机制,保险公司可将分红水平稳定到一个长期可持续的水平上,避免大起大落,维护客户的合理预期并切实保护其利益,最终保证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平滑机制为红利分配的长期可持续性提供了机制保障。1、红利分配平稳、持续的必要性。为应对市场竞争,满足客户投资理财日趋专业化的需要,保险公司需要具有竞争力的保单红利支付水平,但超出能力范围的分红水平会误导保单持有人的预期,加大公司经营压力。因此必须结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分红业务的未来投资收益预期、客户的长期合理预期、分红业务的经营盈余及其他现金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以使得红利分配能够平稳、持续。既通过保持具有竞争力的保单红利支付来满足公司与保单持有人的短期利益需求,又使分红政策符合公司的长期经营战略并提升其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公司与保单持有人的长期利益目标。2、准备金核算方法对平滑机制提出需求。按现行法定修正方法提取准备金,会在前几个保单年度,尤其是首个保单年度出现较大的分红业务账面盈余,但它并不是真正的分红盈余来源,而是由于准备金评估方法修正形成的。因此,这部分账面盈余不能完全分配,其中大部分应结存在未来分配,这就要求公司建立长期的预测模型和平滑机制,将结存在未来分配的部分提取为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以使红利长期保持稳定增长。3、资本市场波动对平滑机制提出需求,实践证明其存在有助于行业稳健发展。从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看,在过去十年中,由于投资收益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平滑机制在公司稳健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公司经营能够以丰补歉,使红利分配保持相对稳定,维护客户利益,稳定保险客户群,避免大规模的退保及现金流支出。例如,在开始销售分红业务的前五年(2000年~2005年),受资本市场低迷的影响,各公司分红业务盈余很低甚至没有,在综合考虑分红业务长期发展预期基础上,在部分年度,大部分公司通过补贴红利来发展业务,红利分配超出年度盈余,之后通过2006年度产生的盈余转回以前年度的补贴,利用平滑机制推动了分红业务的长期发展。2007至2008年资本市场大幅波动,2007年寿险行业利润表口径的投资收益率达到10.8%,而2008年仅接近3%。行业主要公司在合理分配2007年度红利基础上,通过“特殊红利”的方式将部分超过以前年度预期的盈余分配给客户与股东,并结存一定规模的分红特别储备,使得在2008年度仍然可以保持客户合理预期的分红水平。在资本市场波动情况下,投连、万能等投资型业务出现较大投诉与退保风险,而分红业务发展相对稳定,证明平滑机制有助于保险行业稳健发展。(三)保单持有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保险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处理好客户与股东长期利益。如何有效管理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并提升寿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既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业务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影响保险公司分红产品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监管机构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但考虑到保险公司有权决定各会计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所以如何使可分配盈余的确定遵循客观性、一贯性的原则,合理平衡年度间保单持有人与股东的利益分配,是分红政策制定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四)红利分配的公平性原则为了推动分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兼顾各方利益,红利分配应体现公平性、合理性。在约束公司实现红利分配的公平性方面,监管机构建立了两项制度:一是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保单对于盈余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二是要求将保证分红公平性作为总精算师的职责。需要注意的是,红利分配的公平性是相对公平,绝对公平是做不到的。实践中,虽然逐保单确定分红率最为理想,但不可操作,所以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合理分组方式进行适当简化处理。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红利分配一般随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投保年龄、性别等保单信息的不同而不同,基本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度,从而保证分配的公平性。在公司实务处理中,公平性要求遵循相关监管文件规定。公平性不仅体现在同一分红保险账户内各个投保人之间的公平,还体现在分红保险投保人与一般账户投保人之间的公平、分红保险产品费用分摊的合理性以及与一般账户中公司自由资金之间在核算投资收益方面的公平等。以上四大原则相辅相成,核心是长期经营理念。在经营管理中,各公司将公平性与可持续性放在分红保险实践的首位;在监管政策中,《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在“盈余分配”部分就把该原则确定为首条规定,且在分红监管与核算报告的体制设置、后续管理等中均以此为基本原则。三、实现分红原则的工具与方法为实现分红保险的基本原则,必须辅以有效的工具。这就是分红特别储备、贡献法和红利分配比例。(一)分红特别储备分红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用于平滑未来分红水平的储备金”。在分红保险经营好的年份,赚的比分的多,剩下的就进入分红特别储备,发挥蓄水池的作用;经营不好的年份,分的比赚的多,就冲减分红特别储备,发挥缓冲垫作用。分红特别储备对于满足客户合理预期、实现分红的可持续性、防范化解分红保险经营风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分红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的核心、本质和关键,没有分红特别储备就没有分红保险。(二)红利分配方法——贡献法红利分配方法的制定主要体现客户间的公平性。贡献法指在各个保单之间根据每张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比例分配盈余的方法,一般按照利差、死差、费差等利源项目表示,主要由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使用。一般情况下,保单之间的红利分配随产品、投保年龄、性别和保单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比率,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在增额红利分红模式下,公司按照各险种对盈余贡献确定年度红利后,再按照每张保单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贡献确定终了红利。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等保单信息对分红保单分组,计算各组的资产份额,并利用各组的资产份额和责任准备金,划分各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三)确定的红利分配比例客户与股东分享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监管机构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可分配盈余的确定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遵循一贯性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则,分红保险只有真正分配,客户与股东才能同时受益,使得公司不可以随意获取分红业务盈利,保护了客户利益。四、分红保险的管理机制分红业务在股东与客户间按比例分配的盈利模式,有别于传统账户对股东与客户利益的影响。为了保证客户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必须实现分红保险的独立核算。监管机构规定: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在近十年的实务发展中,业内主要公司均已在现金流划拨、投资管理、账户核算等方面实现单独的账户管理;只有部分资产规模较小的公司没有实现独立管理,但在核算、报告中均通过一定的拆分办法单独核算分红账户。(一)单独账户的管理模式单独账户指公司对分红账户单独建账、独立管理和核算。在现金流管理方面,公司按设立的分红账套统计相应分红保险的保费收入,扣除分红账套费用支出后,按统计数据扣除赔付、退保、满期、红利支出等现金流支出额度,将净现金流划拨至公司分红账套进行投资管理。在分红账套费用支出计算中,采用“全差分红”模式的账户,按照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将公司费用分摊至分红账户;采用“费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模式的账户,按各险种预定费用扣除分红账套费用,不再从账户中支付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公司根据会计年度核算各年度分红账户中的股东利益及股东分红。在公司实务中,股东利益可以从分红账户划出,也可以存在于分红单独账户中。如果股东利益存在于分红账户中,则在后续核算中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拆分投资收益,核算分红账套的收益。累计生息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存在类似管理与核算情况。公司在分红账套投资管理中,结合分红账户的负债特性、分红特储额度及公司对分红账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账户的资产配置策略,并在投资运作、投资资金划拨、投资会计中单独处理。(二)非单独账户的管理模式非单独账户管理指公司没有对分红账户单独建账,现金流管理、资产投资管理等方面均与公司大帐一起运作,但公司在年末核算中均需根据一定的原则分摊投资收益、分摊费用,核算分红账户的盈余,制定红利分配政策。采用非单独账户管理模式的公司一般业务规模较小。五、分红保险报告制度红利分配政策确定后,公司需进一步分析其分红业务的经营结果并编报年度分红保险报告报告,将红利分配方案与经营结果上报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将分红保险报告报监管机关。红利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一)分红保险报告的使用者分红保险报告全面反映分红账户经营状况、核算结果,其使用者主要为分红账户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由于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共同主张分红保险经营产生的利益,因此他们在分红报告中共同扮演所有人的角色。股东可以通过分红保险报告分析分红业务对公司当年度及未来长期经营的贡献,而保单持有人对保险经营认识程度有限,保险监管机关作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要关注分红保险报告。公司股东在分红报告中具有双重角色。从与保单持有人共同主张分红保险经营利益而言,公司股东是分红保险的共同所有人。此外,公司大账与分红账户之间会有一些往来,比如该分配给公司股东的利益暂时留在分红账户、大账借钱给分红账户等,这时候,公司股东扮演的是债权人的角色。(二)分红特别储备的性质使用分红报告时,要特别注意分红特别储备科目。该科目反映公司分红保险特别储备额度,在公司大账中虽然作为负债项目体现,但其性质与一般负债不同,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在分红报告中应当作为所有者盈余科目。第一,就分红特别储备的形成来看,它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未分配盈余,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在法律上,它属于非保证的负债,当出现非预期风险损失时,它所对应的资产将首先用来应对保证的负债。由于其具备风险缓冲基金的效果,可以保护分红业务经营稳定发展,所以具有资本的性质。第二,就分红特别储备的运用来看,公司拥有支配分红特别储备的权利,保单持有人没有能力影响公司未来分红行为,分红特别储备运用没有特别的约束条件与预期。第三,从账户管理模式来看,如果公司分红业务采用单独账户管理,设立单独投资账户,账户资金管理和核算管理规范,就能够保证分红特别储备有实际资产与之匹配,可以对实际经营结果起到平滑作用,而并非只是账面形成的科目余额。因此,分红特别储备应当在分红报告中负债部分之后独立列报。(三)关于分红报告的基本构想分红报告制度应当基于分红保险的机理,充分体现分红保险经营的原则,提供必要、有效而又翔实的材料,满足各方面的需要。第一,分红特别储备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列示。第二,涉及红利分配的相关负债提取,结合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告的“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与精算原理,使得经营结果反映其本年度的红利分配方案。如果该红利分配方案在核算日没有正式宣告,将采用预估的方法确认,体现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也更真实体现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分配结果影响。第三,在“费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模式下,分红保险的业务本质是“不分费差(死差)的”,相关报表费用(死亡成本)额度只需填列定价费用(定价死亡成本),报表所反映的是红利分配的盈余基础,体现客户利益的实际情况。虽然费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红账户,但实际上,该费差(或死差)风险通过并入大帐核算,由公司承担,监管机关可以通过监控公司整体的财务报表来综合分析公司的风险。第四,报告应当描述确定红利的计算基础、方法和程序,披露分红业务经营盈余、分配给客户红利、分配给股东红利、未分配盈余(分红特别储备)及其盈利来源,并通过资产类别分析账户整体投资状况及风险。(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丁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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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险的保单利益包括

6. 分红保险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红利来源于保单盈余,而保单盈余的来源包括

选B。
分红保险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红利来源于保单盈余,而保单盈余的来源包括利差益和死差益,费差益。

拓展资料:
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种类,保单持有人每年都有权获得建立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红利分配。简单的说就是分享红利,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
定义: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资料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分红型保险

7. 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用按月交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交纳方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三、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四、保险公司应合理设计保险单册样式,保险单册封套及内页装订后应为A4纸大小,保险单册封套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材料有明显区别。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以不小于72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并用不小于二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六、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七、商业银行应将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单作为重要凭证管理,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回销。八、商业银行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应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和银邮代理产品的功能等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向商业银行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九、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十、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所属销售人员的管理。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十一、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应请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销售人员代填:(一)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二)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或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在代填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由商业银行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十二、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银行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的,应确保本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十三、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应将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将客户退保、满期给付等信息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商业银行。十四、商业银行应在保险单、业务系统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中完整、真实地记录商业银行网点名称及网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以下功能:(一)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二)实现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三)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1300.00,-3.50,-0.27%)值表等文件;(四)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五)保存、传输投保原始文件扫描件的电子文档;(六)有现场出单功能的系统,应合理设置产品参数,兼容不同年龄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十六、商业银行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十七、商业银行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十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名等手续。十九、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的在承保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短信应当通俗、简练,便于投保人阅读和理解。提示短信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期间、犹豫期起止时间(非现场出单除外)、期交保费及频次、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并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无手机联系方式的,应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提示。保险公司在续期交费、保险合同到期时应采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纸质信件等方式及时提示投保人。二十、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行赔偿的,处理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损失。二十一、保险公司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当地保监局上报上一季度各合作商业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二十二、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与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对犹豫期内退保较多、回访问题较多、业务占比存在问题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二十三、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二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前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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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

8. 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有哪些

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万能型保险,分红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比如说分红型保险产品,其对于分红部分是无法提前确认的,一般要根据保险公司的收益而决定。扩展资料: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保险利益移转,是指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而转让于新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继承、遗赠或公司的破产、合并等),保险标的移转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保险利益当然随之转让给继承人、受让人或债权人。在投保人以法律行为或合同移转保险标的时,除投保人在损失发生前征得保险人同意,在保单上批注者外,保险利益则不随之当然移转,保险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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