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介绍

2024-04-29

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由各律师业务专业委员会负责编写,旨在为全国的执业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提供指导与借鉴,并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介绍

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图书目录

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3.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简介

本书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由各律师业务专业委员会负责编写,旨在为全国的执业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提供指导与借鉴,并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本书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简介

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协会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对律师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与外国律师之间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5. 律师的业务

律师业务范围有哪些?包括1、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2、重大刑事案件、死刑案件的辩护等,下面小编将为你解答。一、律师业务范围有哪些      1、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      2、重大刑事案件、死刑案件的辩护;      3、重大民商事案件的申诉、再审代理;      4、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      5、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法律事务;      6、公司并购、公司破产与清算;      7、证券法律服务业务;      8、移民、投资等涉外法律事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一)个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解答涉及私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屋买卖等等;      2、起草、修改、审查涉及私人事务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3、接受私人委托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4、协助办理私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5、协助监管私人财产;代为办理公证;      6、调查工商资料及其他法律材料;      7、协助聘请人与涉及其个人权益的法律事务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谈判;      8、接受私人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委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
二、企业日常管理事务服务范围      参与决策:1、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查、出具法律意见;2、参与制订有关项目的实施方案,提供最完善的法律保障意见;3、有效解决债权债务、劳资关系、资产定性、股权分配、企业机构设置等系列问题4、宏观督察有关方案具体执行部分事项5、对贵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      采购:1、参与采购合同制订包括(格式合同、根据合同的采购方式设计单项合同);2、重大采购事项谈判;3、采购人员法律基础知识培训;4、采购工作中公平、公开的管理办法,如投标采购、比较采购法。      销售:1、销售合同制订包括(格式合同,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设计单项合同)2、重大销售项目谈判3、销售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4、销售工作中防范风险制度的设立      劳资:1、制定、审查劳动合同及《公司章程》、《员工守则》、《劳动纪律手册》等规章制度2、工伤事故处理、劳动争议解决3、协助企业搜集政策文件4、参与创立企业内部奖励性的配股方案5、定期了解贵司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6、协助公司进行劳动年审和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等工作;协助企业申报内部规章制度备案和申报采用综合工时和经济性裁员审批手续。      知识产权:1、企业专利、商标、工业产权的注册、登记及保护措施;2、协助企业处理"打假"、"侵权"工作中的法律事物,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及对策;3、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综合行政:1.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包括起草、审查、签定、履行的程序)及合同台帐式登记制度2、企业经营场地租赁或自身物业出租管理等事务及法律文件3、协助处理企业对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部门中的特别事务4、企业公章、执照、介绍信管理      投资、联营、合作:1、企业对外投资事务,与其他实体联营、合作2、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查3、企业内部承包法律事务的处理4、涉及股权分配的法律事务银行      金融:1.对企业向单位或金融机构借款、集资、担保、抵押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2、对企业向外贷款行为进行法律风险分析;3、处理银行同业之间同业拆借纠纷;4、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人身、财产保险索赔纠纷;5、为信贷、投资业务提供审查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等方面的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6、办理银行按揭(抵押贷款)及执行抵押的法律事务;7、担任金融、上市企业的法律顾问。      运输:1、企业生产资料仓储、运输所需法律文件审查;2、运输过程中涉及保险、产品损坏赔偿、交收货物、签收手续等问题处理。      企业重组、分离、并购:1、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查,出具法律意见2、参与制订有关项目的实施方案,如招商、引进投资、奖励等提供最完善的法律保障意见3、资产定性、股权分配、企业机构设置等系列问题4、宏观督察有关方案具体执行部分事项      处理纠纷:1、协助处理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包括经济、劳资、租赁、工业产权、股权等2、通过协商、谈判,出具律师函及诉讼或仲裁等方案解决3、协助企业分析,查找产生纠纷的原因,做到"亡羊补牢"4、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三、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意见,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非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      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6、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8、接受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为招投标活动的公正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9、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律师业务范围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律师的业务

6. 律师服务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受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7.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介绍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的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颁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介绍

8.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正文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第十三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作废的执业证书销毁。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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